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政府
 
桥西区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1年05月26日 14:05

桥西区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

的实施意见

 

为统筹发展社会救助体系,切实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根据河北省委办公厅 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冀办传【2020】3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

(一)构建综合救助格局。加快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制度健全、政策衔接、兜底有力的综合救助格局。以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急难社会救助为主体,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建立健全分层分类的救助制度体系。完善体制机制,配合省、市相关部门构建统一的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平台,推进救助事项协同办理、资源统筹聚合,实现精准救助、高效救助、温暖救助、智慧救助。(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困难群众生活保障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二)打造多层次救助体系。落实各项社会救助政策,完善低保、特困和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对符合低保、特困供养条件的困难群众给予基本生活救助,同时,根据实际需要给予相应的医疗、住房、教育、就业等专项社会救助。对不符合低保或特困供养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和刚性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根据实际需要给予相应的医疗、住房、教育、就业等专项社会救助或实施其他必要救助措施。对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家庭或个人以及临时遇困、生活无着人员,给予急难社会救助。对遭遇自然灾害的,给予受灾人员救助。(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困难群众生活保障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三)创新社会救助方式。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形成“物质+服务”的救助方式。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对社会救助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服务。加强专业社会工作服务,帮助救助对象构建家庭和社会支持网络。贯彻落实特殊困难群体救助政策,依据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实施类别化、差异化救助。(责任单位:区民政局)

(四)促进城乡统筹发展。落实相关政策要求,有序推进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申办社会救助。加大社会救助力度,推进城镇困难群众解困脱困。(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总工会)

二、强化基本生活救助兜底性

(五)完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分档或根据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与低保标准的实际差额发放低保金。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依靠产业就业帮扶脱贫的人员,采取“单人保”、“刚性支出扣除”等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责任单位:区民政局)

(六)完善特困救助供养。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落实将特困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政策。(责任单位:区民政局)

(七)落实救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依据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适时调整我区低保和特困供养救助标准,依规发放价格临时补贴。(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八)建立定期核查和主动报告机制。对特困人员、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低保家庭,每年核查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复核期内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没有明显变化的,不再调整救助水平。低保对象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应主动向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报告。(责任单位:区民政局)

三、加强专项社会救助针对性

(九)完善医疗救助。健全医疗救助对象动态认定核查机制,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符合条件的重点救助对象直接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建立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快速识别机制。做好分类资助参保和直接救助工作。完善疾病应急救助,建立重大疫情医疗救治费用保障机制,在遭遇突发疫情等紧急情况时,医疗机构先救治后收费,医保基金先预付后结算。加强医疗救助与其他医疗保障制度、社会救助制度相衔接。(责任单位:区医保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民政局)

(十)完善教育救助。对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救助对象给予资助。对义务教育阶段的救助对象,免除学杂费并免费提供教科书,符合规定的提供生活补助,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中央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对具有学习能力到校困难的重度或多重残疾儿童少年,实施送教上门服务,对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阶段的救助对象,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国家助学金。对普通高等教育(含高职、大专)阶段的救助对象,提供河北省生源地助学贷款(责任单位:区教育局)

(十一)完善住房救助。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低保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通过配租实物公租房、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优先实施救助。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农村低保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等重点对象优先实施危房改造。探索建立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保障问题监测预警和排查处置长效机制,及时解决新出现的住房安全问题。(责任单位: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十二)完善就业救助。动态调整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对就业困难人员优先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公共就业服务,提供不少于3次的工作岗位推荐。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可采取公益性岗位托底帮扶,按照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对已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按就业收入或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0%—30%扣减就业成本。(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民政局)

(十三)完善受灾人员救助。健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调整区级应急响应启动标准和条件,完善重大自然灾害应对程序和措施。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自然灾害救助标准调整机制。统筹做好应急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旱灾、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和因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等工作。加强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建设,丰富救灾物资储备品种。(责任单位:区应急管理局)

(十四)发展其他救助帮扶。开展司法救助,加强与社会救助有效衔接,帮助受到侵害但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生活困难当事人摆脱困境,为涉刑事案件家庭提供救助帮扶、心理疏导、关系调适等服务。加强法律援助,对正在接受社会救助的人员申请法律援助免经济状况审查,对行动不便的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及严重疾病患者实行预约式、上门式、一站式服务。对寒冷地区的困难群众开展取暖救助。落实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政策。做好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加强困境儿童关爱保护。推进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落实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开展贫困残疾人照护服务,探索向低收入家庭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责任单位:区法院、区司法局、区民政局)

四、增强急难社会救助时效性

(十五)完善临时救助。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临时救助。落实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按政策要求,对急难型临时救助,逐步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探索由急难发生地实施临时救助,实行“小金额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情况。对支出型临时救助,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责任单位:区民政局)

(十六)完善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将救助管理工作纳入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建立流浪乞讨人员街面巡查和转介处置机制以及源头治理和回归稳固机制。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为走失、务工不着、家庭暴力受害人等离家在外的临时遇困人员提供救助,为符合条件的返乡人员落实低保、特困人员供养、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障等帮扶政策,配合市救助机构为符合条件的长期滞留人员办理户口登记。(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十七)实施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困难群众急难救助。完善应急救助体系,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助预案,明确应急救助政策措施和紧急救助程序,压实部门职责,统筹救助资源,落实对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受困群众的基本医疗和基本生活保障政策。根据突发公共事件波及范围和影响程度,可按政策要求适当提高受影响地区低保、特困等保障标准,发放临时生活补贴、价格临时补贴。(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医保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

五、提高社会力量参与广泛性

(十八)鼓励慈善组织参与。支持慈善组织和个人面向困难群众开展帮扶,促进慈善项目和救助需求精准对接。建立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衔接机制,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基金作用。探索建立慈善行为记录和激励机制,落实企业和个人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推动“互联网+慈善”,规范慈善募捐备案管理、慈善信息公开和互联网募捐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区民政局)

(十九)支持专业社工和志愿者参与。完善社会工作专业力量和志愿者参与社会救助体制机制,强化政策引导,健全服务标准,扩展服务内容。推动基层民政部门和以社会救助为主的服务机构开发设置专业社工岗位。推动社区社会工作服务建设。(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团区委)

(二十)推进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积极培育发展社会救助组织,落实上级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要求,按照预算约束、以事定费、公开择优、绩效评价、合同管理等原则,规范开展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加强监督评估。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所需经费从已有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或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等社会救助专项经费中列支。(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

六、深化“放管服”改革

(二十一)强化便民惠民服务措施。完善主动发现机制,实行网格化管理,将走访、发现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作为村(社区)组织重要工作内容,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及时评估、主动救助。全面推行“一门受理、协同办理”,依托街道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等相关机构,建立综合服务窗口,统一受理、转办(介)社会救助申请事项,变“群众来回跑”为“部门协同办”。(责任单位:区民政局)

(二十二)完善审核确认机制。依托省级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健全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配合民政部门依法依规查询社会救助家庭及其家庭相关成员的户籍、纳税记录、社会保险缴纳、不动产登记、市场主体登记、住房公积金缴纳、车船登记以及银行、商业保险、证券、互联网金融资产等信息。民政部门应当做好相关安全保护工作。按上级相关工作要求对没有争议的救助申请家庭,可不再进行民主评议。落实相关政策规定,取消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的相关证明材料。(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困难群众生活保障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二十三)推进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依托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协调推广使用全省统一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平台,推进网络整合互通、数据资源共享,实现救助事项协同办理、救助绩效精准分析。依托河北政务服务网、“冀时办”移动应用,提供查询、预约、办理等服务,实现救助事项“掌上办”、“指尖办”。(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数据局,区困难群众生活保障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二十四)提高基层服务能力。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工作,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充实人员力量,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强化街道社会救助责任和相关保障条件,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交通、通信费用以及薪资待遇。村(社区)设立社会救助协理员,有条件的可建立社会救助服务站(点)。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基层社会救助队伍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各街道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