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年01月19日
按照石家庄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冠患者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及《石家庄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收治医疗机构医保费用结算临时专项协议>签订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以下简称《临时专项协议》),现将桥西区医疗机构临时开通新冠病毒感染患者收治医疗机构医保费用结算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签订《临时专项协议》范围
桥西区卫健部门行政管辖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且属于桥西区卫健部门确定的提供新冠病毒感染患者接诊收治医疗机构范围,能够承担新冠病毒感染患者收治任务的医疗机构。
二、签订《临时专项协议》流程
(一)关于非定点医疗机构
对于卫健部门提供的医疗机构名单内,经医保经办机构评估符合纳入条件的非定点医疗机构,可按照自愿申请的原则,提出申请后,与机构将信息系统改造和协议起止时间商议达成一致后,签订《临时专项协议》,临时开通相关业务。
(二)关于定点医疗机构
1、对于卫健部门提供的医疗机构名单内已开通门诊统筹业务的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临时开通新冠门诊专项保障业务。
2、对于卫健部门提供的医疗机构名单内未开通门诊统筹业务的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由经办机构核实确认无欺诈骗保等重大违规行为的,可按照自愿申请原则,提出申请后,签订《临时专项协议》,临时开通新冠门诊专项保障业务。
三、相关要求
(一)开通以上业务的医疗机构,要按照执业许可证规定的执业范围,以及卫健部门规定的诊疗规范,因病施治,合理诊疗,并接受协议管理。
(二)开通以上业务的医疗机构,需要做好医疗机构信息系统改造,准确应用医保信息业务编码,能够标识治疗临时医保目录识别基本医疗参保患者,能够对新冠费用结算进行专线联网结算。并及时上传相关信息数据,并确保信息数据完整、真实、有效。
(三)该业务随时申请随时受理。按照省医保局、财政厅、卫健委通知文件要求,新冠病毒感染治疗报销先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临时专项协议》咨询电话:66086330 (工作日接听)
业务受理地点:普惠路8号6楼6605室
桥西区医疗保障局
2023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