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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桥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18日 15:2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积极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提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公示工作,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本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下同)执法公示的范围、内容、载体、程序、时限要求、监督方式和保障措施等事项,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应当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六类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
    第四条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事前公开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主要公示局机关和局属执法机构的名称、具体职责、内设执法机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
    (二)行政执法人员,主要公开局机关和所属执法机构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
    (三)执法依据,主要结合区政府信息公开、执法事项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公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四)执法权限,公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行政征收、行政检查等职权范围;
    (五)执法程序,主动公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
    (六)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七)救济方式,公示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八)监督举报,主动公示接受执法行为监督举报的受理机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
第二章公示公开内容
第六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佩戴或者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根据有关规定配备制式服装、执法标识的行政执法机构,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着制式服装,佩戴执法标志。
第七条局机关及服务窗口单位应当在服务窗口主动公示服务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办理条件、申请材料清单(含示范文本和常见错误示例)、办理流程、办理时限、证照发放、表格下载方式、监督检查、咨询渠道、投诉举报、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进度查询,各类减、免、缓征的条件、标准等内容。
第八条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应当包括执法对象、执法方式、执法内容、执法决定(结果)、执法机关等内容。以下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应当予以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二)行政强制。行政强制的措施、执行方式、执行结果、查封扣押清单等;
    (三)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不予公开:
    (一)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公示公开载体
    第十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公示载体包括:
    (一)网络平台。网络平台是行政执法公示的主要载体,包括区政府门户网站、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信用信息系统、微信、短信、智能手机应用程序等现代化信息传播手段;
    (二)政府文件,主要包括政府公报、政策法规文件汇编等;
    (三)新闻媒体,主要包括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座谈会、报刊、广播、电视等;
(四)办公场所,主要包括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电子显示屏、触摸屏、信息公开栏、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咨询台等。
第四章公示程序
    第十一条公开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应当及时、客观、准确、便民,并按下列要求公开:
    (一)公开时限。属于办法第八条规定范围内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由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公开;
(二)公开期限。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开满5年的(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公开满2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已经公开的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承办机构应当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局三项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定期对局相关执法部门或科室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十八条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推行三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将按照区政府推行三项制度统一时间规划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