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热点专题
 >> 石家庄桥西区行政执法公示专栏
 >> 执法部门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执法事前公示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18日 16:11
   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动监察执法公平、公正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依据《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河北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通知》(冀人社发〔2016〕第34号)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指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违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政相对人裁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处罚,处罚幅度大小的权限和标准。
    第三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本原则
    (一)处罚法定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在法定职权内做到主体明确、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
    (二)公正公开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法公正地确定处罚裁量度,保证行政处罚的合理性;行政处罚的过程和结果应当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过罚相当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做出适当处罚,既不能重过轻罚,也不能轻过重罚。
(四)罚教结合原则。既要依法对违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政相对人进行惩罚,也要注重对其教育引导,有效抑制并预防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法律适用规定
    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相同性质的违法行为应当适用相同的法律予以行政处罚。
    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行政处罚免于处罚适用条件
(一)不满14周岁的公民实施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违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对违法行为相对人和社会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适用条件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诱骗、教唆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公民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行政处罚从重处罚适用条件
    (一)以暴力非法限制劳动者人身自由强迫劳动的;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殴打、体罚、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五)违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节恶劣,涉及人数多,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六)拒不执行限期整改指令,继续实施违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
    (七)多次实施违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
    (八)阻止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进入用人单位(包括劳动现场)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的;
    (九)隐瞒违法、违规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十)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规定时间内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所提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的;
    (十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提供有关资料的;
    (十二)威逼、利诱、欺骗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违规行为的;
    (十三)对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检举人、证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十四)在发生较大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事件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十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行政处罚说明理由制度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行政相对人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违法事实和实施依据,说明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理由;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其陈述、申辩意见是否采纳予以说明;符合举行听证条件且行政相对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依法组织听证。
    第九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行政处罚审核制度
    (一)行使自由裁量权实施行政处罚,除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外,应当履行审核程序。
    (二)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提出行政处罚意见,经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法制机构审核后,报本部门负责人签发。
    (三)在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前,应听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应主持集体评审,经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法制机构审核后,报本部门负责人签发。
    第十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行政处罚监督制度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检查,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责令纠正,逾期不纠正的,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权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第十一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行政处罚复议制度
    (一)行政相对人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依法受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理由;不属于本级机关受理的,应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二)行政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处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同意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有关条款执行。
    第十二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行政处罚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的;
    (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行政处罚案件被行政复议机关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的;
    (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当,处罚定性不准,超出自由裁量权范围的;
    (四)其他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三条《石家庄市桥西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中所称的“以上”、处罚上限的“以下”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除处罚上限以外)、“不足”,不包括本数。
    第十四条本区域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其他行政执法机构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十五条《石家庄市桥西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与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一并施行,有效期5年。
    其他未细化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承担的行政处罚条款,参照《石家庄市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中相同性质违法行为的阶次进行裁量。
    第十六条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