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桥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受理投诉举报制度
受理投诉举报制度
发布时间:2024年11月15日 11:40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程序,提高执法办案正规化水平,依据国家法律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劳动保障监察,是指本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的监管对象(以下简称监管对象)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机构和受其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以下统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实施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劳动保障监察遵循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劳动保障监察实行属地管理,由监管对象用工或开展业务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第五条 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查处下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下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提请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处其管辖范围内案情复杂重大或者跨行政区域的案件。
第六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应当编制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开。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以“双随机”抽查方式开展日常监督检查(以下简称日常巡视检查);
(二)审查监管对象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下简称书面材料审查);
(三)针对重点领域和重点问题,单独或联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专项检查(以下简称专项检查);
(四)调查处理劳动者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举报、投诉(以下简称举报投诉调查);
(五)调查处理上级机关督办、各级领导批示、新闻媒体反映或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重大(要)案件(以下简称大(要)案专查)。
第七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日常巡视检查、书面材料审查、专项检查、举报投诉调查、大(要)案专查中发现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处理,记入用人单位档案。日常巡视检查、书面材料审查和专项检查情况,应当制作《劳动保障监察情况登记表》。
第八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均有权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监管对象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人反映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投诉举报事项,可以到石家庄市桥西区信访局一楼大厅(槐安西路160号)现场投诉或者拨打投诉电话(0311-83056145)等形式。
第十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监管对象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举报投诉事项,应当及时登记,制作《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登记表》。
投诉人投诉应当提交投诉文书和身份证明。投诉文书应载明以下内容: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及投诉时间;被投诉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投诉人的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证据和投诉请求事项等。投诉人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接待人员应当记录,并由投诉人签字或按手印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