桥西区审计局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及适用规则
桥西区审计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及适用规则按照《河北省审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河北省审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执行。
河北省审计机关行政处罚
裁量权适用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审计机关行政处罚权的行使,提高审计机关行政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审计执法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审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审计机关在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内,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手段、违法后果、纠正措施等因素,合理确定处罚种类、处罚幅度或不予处罚的权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是指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内,对违法行为的情节、程度认定设定细化的基本标准;对具体的某类违法行为是否给予处罚、给予何种处罚和何种幅度的处罚,设定细化的基本标准。
第三条 本规则与《河北省审计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基准》)相配套,作为全省审计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适用指导。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审计机关行政处罚是指审计机关依法对违反审计法的行为和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采取的处罚措施。
审计机关行政处罚的种类有: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罚措施。
第五条 审计机关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等因素基本相同或相似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应当相同,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
第六条 适用《基准》予以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根据违法情节,确定应选择的裁量幅度,对标确定相应的处罚标准,违法行为具有某一裁量幅度中违法情形之一的,即按照该幅度对应的处罚标准进行处罚;
(二)处罚标准中规定的处罚种类应当全部适用,不得选择适用;
(三)综合考虑违法行为是否具有本《规则》规定的从重、从轻、减轻、不予处罚的情形,确定最终的处罚结果。
第七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行为,审计机关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单位负责人强制下属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二)挪用或侵占救灾、防灾、抚恤、救济、扶贫、教育、养老、下岗再就业等专项资金和物资的;
(三)屡审屡犯的;
(四)对审计人员、举报人、证人等威胁恐吓或打击报复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审计机关对有下列违反国家规定的情形之一的行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审计期间自查自纠,主动整改,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指使、强令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第九条 本《规则》所称从重处罚,是指在违法行为对应的法定处罚方式和幅度内,对违法行为选择《基准》相应裁量高限进行行政处罚;本《规则》所称从轻处罚,是指在违法行为对应的法定处罚方式和幅度内,对违法行为选择《基准》相应裁量低限进行行政处罚;本《规范》所称减轻处罚,是指在违法行为对应的法定处罚最低限度以下,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第十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单处处罚也可以并处处罚的,对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一般不适用并处的处罚方式;对从重处罚的情节,应当适用并处的处罚方式。
第十一条 《河北省审计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以行政处罚法设定的处罚种类为基准,以法律法规设定的其他种类为补充。
法律法规规定明晰,无裁量空间的行政处罚事项,按规定落实,不列入《基准》。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在审计职权范围内,按照河北省财政厅牵头、河北省审计厅共同制定的相关裁量基准执行。
第十三条 在适用裁量权作出免予、从轻或者从重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有充足的事实、理由、证据,并在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审计业务会议记录中予以说明,在审计证据中予以体现。
第十四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审计机关不再给予审计处罚;但应当对该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依法予以审计处理。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 《河北省审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所称“以下”不包括本数,“以上”包括本数。最高等次罚款均包含本数。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起规定。
第十六条 《河北省审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及本规则由河北省审计厅负责解释,有效期为2023年8月31日至2028年8月31日。2009年12月7日印发的《河北省审计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和《河北省审计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同时废止。
河北省审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适用条件 |
裁量基准 |
行政命令 |
是否 |
处罚权限 |
1 |
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轻微 |
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能及时改正,没有影响审计工作正常开展的。 |
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是 |
县级以上审计机关 |
较轻 |
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能及时改正,但对审计工作正常开展有一定影响的。 |
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
责令改正 |
是 | |||||
一般 |
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拒不改正,影响审计工作正常开展,导致项目审计进度安排没有按期结束,延误5个工作日以内的。 |
通报批评,给予警告。罚款。对单位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6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是 | |||||
较重 |
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拒不改正,对审计工作有较大影响,导致项目审计进度安排没有按期结束,延误5个工作日以上的。 |
通报批评,给予警告。罚款。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6000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是 | |||||
严重 |
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拒不改正,对审计工作造成重大影响,导致项目审计难以实现审计目标的。 |
通报批评,给予警告。罚款。处以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是 | |||||
2 |
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 |
较轻 |
财务收支违规金额在100万元以下,能主动纠正,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 |
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他处理措。 |
是 |
县级以上审计机关 |
一般 |
财务收支违规金额在100万元以下,未能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 |
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6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他处理措。 |
是 | |||||
较重 |
财务收支违规金额在100万以上150万元以下的。 |
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6000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他处理措。 |
是 | |||||
严重 |
财务收支违规金额在150万元以上的, |
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他处理措。 |
是 | |||||
3 |
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的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10万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10%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
是 |
县级以上审计机关 |
一般 |
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大于10%,15%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大于3000元,1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
是 | |||||
较重 |
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大于15%,20%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大于1万元,2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
是 | |||||
严重 |
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100万元以上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大于20%,30%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大于2万元,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
是 | |||||
4 |
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的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10万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10%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
是 |
县级以上审计机关 |
一般 |
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大于10%,15%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大于3000元,1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
是 | |||||
较重 |
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大于15%,20%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大于1万元,二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
是 | |||||
严重 |
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100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大于20%,30%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大于2万元,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
是 | |||||
5 |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20万元以下的。 |
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骗取有关资金10%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资金 |
是 |
县级以上审计机关 |
一般 |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骗取有关资金大于10%,2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大于3000元,1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资金 |
是 | |||||
较重 |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骗取有关资金大于20%,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大于1万元,2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资金 |
是 | |||||
严重 |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骗取有关资金大于30%,4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大于2万元,3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资金 |
是 | |||||
极重 |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500万元以上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骗取有关资金40%以上50%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资金 |
是 | |||||
6 |
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20万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骗取有关资金10%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资金, |
是 |
县级以上审计机关 |
一般 |
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骗取有关资金大于10%,15%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大于3000元,1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资金 |
是 | |||||
较重 |
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骗取有关资金大于15%,20%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大于1万元,2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资金 |
是 | |||||
严重 |
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100万元以上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骗取有关资金大于20%,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大于2万元,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资金 |
是 | |||||
7 |
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的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非法获益在10万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获益金额10%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资金 |
是 |
县级以上审计机关 |
一般 |
非法获益在大于10万元,10万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获益金额大于10%,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大于3000元,2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资金 |
是 | |||||
较重 |
非法获益在20万元以上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获益金额大于30%,5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大于2万元,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资金 |
是 | |||||
8 |
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行为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较轻 |
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涉及票据在30份以下,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大于3000元,1万元以下的罚款。 |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 |
是 |
县级以上审计机关 |
一般 |
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涉及票据在大于30份、不满50份,或者金额在3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大于1万元,3万元以下的罚款。 |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 |
是 | |||||
较重 |
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涉及票据在50份以上,或者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大于3万元,5万元以下的罚款。 |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 |
是 | |||||
9 |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
较轻 |
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5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以3000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0元罚款。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 |
是 |
县级以上审计机关 |
一般 |
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大于5万元,10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以大于3000元,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大于2000元,5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 |
是 | |||||
较重 |
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大于10万元,50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以大于1万元,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1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 |
是 | |||||
严重 |
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50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以大于3万元,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大于1万元,2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 |
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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