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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西区民政局2021年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发布时间:2021年07月09日 14:35
桥西区民政局2021年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局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遵循合法、合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具有行政执法职权的科室、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对当场处罚程序(简易程序)以外的所有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在作出决定之前,由局办公室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五条 局办公室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相关材料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本局分管领导批准后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日。
第六条 局办公室对重大行政执法案件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体是否合法;
(二)本局对该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
(四)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行政处罚是否适当;
(六)程序是否合法;
(七)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第七条 局办公室审核重大行政执法案件,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还可以会同局办案科室深入调查取证。
第八条 局办公室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批准的建议,或者建议办案科室撤销案件;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
(四)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
(五)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六)对超出本局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七)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提出不予处罚意见;
    (八)对重大、复杂案件,建议局务会集体研究决定;
    (九)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
第九条 局办案科室对办公室的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可以提请集体讨论和局务会议决定;局办公室对疑难、争议问题,应当向政府法制办或者有关监督机关咨询。
第十条 局相关科室或者其他人员不按本制度报送案件进行审核,审批人未经法律审核程序予以审批,致使案件处理错误的,由办案人和审批人共同承担执法过错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