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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里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事项自由裁量基准(2025版)
发布时间:2025年05月14日 15:29
西里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事项自由裁量基准(2025版)  
序号 文件基准名称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处罚裁量基准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1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2023年8月版) c060601501 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遗留的渣土、枝叶等杂物、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等管理单位或个人逾期未清除的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十五条第二款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十五条第二款 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应当保持美观。栽培、整修或者其作业遗留的渣土、枝叶等杂物,管理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清除。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处以每平米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较轻 不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影响面积较小、逾期改正时间较短的 处以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清除
较重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 处以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四十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不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影响面积较大的;局部改正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以每平方米四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2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2023年8月版) c060601802 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广告,未在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和地点设置,期满后未及时撤除,或者不及时整修、清洗、更换影响市容的户外广告牌或不予加固、拆除有安全隐患的广告牌、招牌,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十八条第二款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十八条第二款 在城市设置骨外广告牌、标语牌、招牌、指示牌、画廊、橱窗、霓虹灯、灯箱、条幅、旗帜、显示屏幕、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应当内容健康、文字规范、外形美观、安全牢固。设置单位对陈旧毁损、色彩剥蚀,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整修、清洗、更换。对有安全隐患的,应当加固或者拆除。
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广告,应当在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和地点设置,期满后及时撤除。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改正;局部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较轻 不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影响面积较小、逾期改正时间较短的 处以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 处以一千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不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影响面积较大的;局部改正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以两千元罚款
3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2023年8月版) c060602201 擅自在城市的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擅自在城市的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擅自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拒不拆除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较轻 不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影响面积较小、逾期改正时间较短的 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擅自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拒不拆除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较重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 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二十元以上四十以下罚款
严重 不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影响面积较大的;局部改正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四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4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2023年9月版) c060603202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的积雪、垃圾、粪便未及时清扫和铲除的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的积雪,垃圾、粪便应当及时清扫和铲除,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较轻 不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影响面积较小、逾期改正时间较短的 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 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严重 不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影响面积较大的;局部改正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以二百元罚款
5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2023年10月版) c060603801 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应当在室内进行,不得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八条 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应当在室内进行,不得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违反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较轻 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10平方米以下的 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较重 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10平方米以上的 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处以二千元罚款
6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2023年11月版) c060604001  c060604002 c060604003 c060604004 c060604005 对影响环境卫生行为的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四十条(一)随地吐痰、(二)乱丢瓜果皮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四十条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丢瓜果皮核、纸屑、烟头、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食品包装袋等废弃物; (三)乱倒污水,乱丢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物品; (四)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 (五)占道加工、制作、修理、露天烧烤、沿街散发商品广告; (六)在街巷和居住区从事商业性屠宰家畜家禽和加工肉类、水产品等活动; (七)其他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较轻 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违反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的处以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五)项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六)项的处以五百元以下一千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不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违反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五)项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六)项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未采取补救措施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违反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的处以五十元罚款,违反第(五)项处以一千元罚款。违反第(六)项的处以二千元罚款。
7 《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与基准》(2023版)) 序号130 对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者牵拉绳索、架设电线,以树承重等行为的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2023年1月20日修正)第四十九条 《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本)第六十一条第(一)项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较轻 对城市绿地和树木损害较轻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处以300元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对城市绿地和树木损害较重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盖章、赔偿损失,并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8 《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与基准》(2023版)) 序号5 对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9月29日修订)第八十七条;《河北省人民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2018年7月27日)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较轻 情节较轻未造成人员伤害的 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情节较重造成人员伤害的 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