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热点专题
 >> 石家庄桥西区行政执法公示专栏
 >> 执法部门
 >> 住建局
 >> 行政执法事前公示
 
2022住建局罚没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3年01月06日 09:30
 
石家庄市桥西区区级罚没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
主体
罚款事项 没收违法所得事项 没收非法财物事项 实施依据
1 对房产经纪机构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区住房和城区建设局 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33条
2 对未取得施工许可、安监质监未备案、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行政处罚 区住房和城区建设局 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12条
3 对违法发包行为的行政处罚 区住房和城区建设局 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一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24条
4 对转包行为的行政处罚 区住房和城区建设局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28条
5 对违法分包行为的行政处罚 区住房和城区建设局 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28条
6 对挂靠行为的行政处罚 区住房和城区建设局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26条
7 对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的行政处罚 区住房和城区建设局 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26条
8 对违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行政处罚 区住房和城区建设局 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55条
9 对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行政处罚 区住房和城区建设局 建设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79条
10 对违反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的行政处罚 区住房和城区建设局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开展咨询、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购置以及相关招标活动时,未明示建设工程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的,或者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未对是否符合绿色建筑等级要求进行查验,或者将不符合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的工程通过竣工验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35条
11 对违反施工现场作业规范的处罚 区住房和城区建设局 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5条
12 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处罚 区住房和城区建设局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13 对建筑施工项目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标准的行政处罚 区住房和城区建设局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整改,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14 对建筑施工项目违反质量强制性标准的行政处罚 区住房和城区建设局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一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