桥西区住房和城区建设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发布时间:2023年04月20日 11:32
第一条 为监督行政执法股室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 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桥西区住房和城区建设局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存在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检查干扰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看是否存在以专项检查代替日常监管的现象,纠正多头检查、多层检查、重复检查问题;检查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执行情况,看是否存在普遍采取“顶格处罚”或停产停业、责令关闭措施等滥用行政裁量权的现象,纠正运动式、一刀切执法问题;检查行政执法行为实施全过程,看是否存在损企伤民等不文明执法的现象,纠正暴力执法、过邀执法、野蛮执法问题;检查行政执法权限、程序和结果,看是否存在执法不公平不公正的现象,纠正任性执法、选择执法、随意执法、逐利执法问题;检查投诉举报、罚没财物处置等情况,看是否存在吃拿卡要、勾结“黄牛”、利益输送等不廉洁执法现象,纠正以权谋私、权力寻租问题。
第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来信、来访、邮件等合法方式进行投诉举报,也可委托他人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人对投诉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 自接到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后,被投诉举报股室应对符合受理规定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予以受理;对不符合受理规定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应向投诉举报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被投诉举报股室应将投诉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投诉举报的具体内容和投诉举报的对象等基本情况进行记录存档。受理完毕后由法制股监督汇总,建立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台账。
第五条 被投诉举报股室自受理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后 60 日内审查终结,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情况复杂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30 日。
接受调查的单位或个人应予以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情况。
第六条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办理终结后,被投诉举报股室应将投诉材料、办理结果等资料归档。
第七条 承办人员应严守纪律,不得泄露投诉举报人姓名及其他有关情况。对未按本制度处理投诉举报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承办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自 2023年 4月7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