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桥西区民政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2年12月26日 14:02
石家庄市桥西区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编制单位: 区民政局 联系人: 祁晓雨 联系电话:88606601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主体 |
承办机构 |
执法依据 |
实施 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部委规章 |
政府规章 |
规范性文件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
1 |
对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区民政局 |
基层政权社区治理和社会救助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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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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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 |
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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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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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社会团体存在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区民政局 |
基层政权社区治理和社会救助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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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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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 |
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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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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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区民政局 |
基层政权社区治理和社会救助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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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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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 |
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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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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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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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政权社区治理和社会救助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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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第十九条、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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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 |
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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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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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设立分支机构的;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区民政局 |
基层政权社区治理和社会救助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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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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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 |
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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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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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区民政局 |
基层政权社区治理和社会救助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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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第二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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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 |
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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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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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最低生活保障救助金给付 |
行政给付 |
区民政局 |
基层政权社区治理和社会救助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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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第四条,《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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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
自申请日至审核确认结束45个工作日内办结,低保金按月发放 |
自申请日至审核确认结束45个工作日内办结,低保金按月发放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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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给付 |
行政给付 |
区民政局 |
基层政权社区治理和社会救助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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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民[2021]87号)) |
自然人 |
13个工作日 |
13个工作日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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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
行政给付 |
区民政局 |
基层政权社区治理和社会救助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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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 国发〔2016〕14号 )第二项第二条,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 ) |
自然人 |
50个工作日 |
50个工作日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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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临时救助 |
行政给付 |
区民政局 |
基层政权社区治理和社会救助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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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临时救助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民规〔2022〕1号 |
自然人 |
急难型5个工作日,支出型32个工作日 |
急难型5个工作日,支出型32个工作日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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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困难群众价格补贴、燃气补贴、困难群众慰问金给付 |
行政给付 |
区民政局 |
基层政权社区治理和社会救助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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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市区特困群众和重点优抚对象实行液化气价格补助的通知》(石财企〔2009〕7号)第三项 |
自然人 |
无 |
无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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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特殊救济对象补助金给付 |
行政给付 |
区民政局 |
基层政权社区治理和社会救助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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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精减退职的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通知》(〔65〕国内字224号) |
自然人 |
暂无 |
暂无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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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的给付 |
行政给付 |
区民政局 |
社会福利事务和区划地名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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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民政厅等十二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民规[2019]4号 |
自然人 |
30日 |
30日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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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老年人福利补贴 |
行政给付 |
区民政局 |
社会福利事务和区划地名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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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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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桥西区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高龄津贴审批发放工作的通知》(西民字[2021]10号) |
自然人 |
按月审批,从审批当月开始享受补贴 |
按月审批,从审批当月开始享受补贴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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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对社会团体的年度检查 |
行政检查 |
区民政局 |
基层政权社区治理和社会救助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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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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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属社会团体 |
每年3月1日-6月30日 |
每年3月1日-6月30日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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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度检查 |
行政检查 |
区民政局 |
基层政权社区治理和社会救助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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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第十九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2005年4月7日民政部令第27号公布)第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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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属民办非企业单位 |
每年3月1日-6月30日 |
每年3月1日-6月30日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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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解除收养登记关系 |
行政确认 |
区民政局 |
社会福利事务和区划地名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第110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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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第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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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
30日内进行审查(不含公告期、评估期) |
30日内进行审查(不含公告期、评估期)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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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撤销中国公民收养登记 |
行政确认 |
区民政局 |
社会福利事务和区划地名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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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民政部令第14号) 第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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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
无 |
无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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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结婚登记(含涉外和涉港澳台居民以及华侨 |
行政确认 |
区民政局 |
社会福利事务和区划地名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第104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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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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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
即办 |
即办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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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离婚登记(含涉外和涉港澳台居民以及华侨) |
行政确认 |
区民政局 |
社会福利事务和区划地名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第107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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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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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
冷静期30天 |
冷静期30天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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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补发婚姻登记证书(含涉外和涉港澳台居民以及华侨) |
行政确认 |
区民政局 |
社会福利事务和区划地名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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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第四章第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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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
即办 |
即办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