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发布时间:2021年07月09日 15:02
第一条为规范依法决策,提高行政决策质量,推进依法行政,根据《石家庄市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局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下列事项应当纳入重大行政决策范围:
(一)制定有关城区建设和房地产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二)安排重大投资项目,处置重大国有资产等重大事项;
(三)其他涉及公共或社会公众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以下事项按照国家及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
(二)政府内部事务管理及措施和人事任免;
(三)突发事件应急处理;
(四)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
第五条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处室、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大行政决策的相关工作。
局法制机构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六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局领导启动或批准启动,按照法定职责确定承办单位,也可由局领导指定承办单位。决策事项涉及两个以上单位职责的,应明确牵头承办单位。
第七条承办单位在完成决策动议、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再提请局领导集体讨论。
第八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交局领导集体讨论前,应由局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合法性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局领导集体讨论。不得以征求意见方式替代合法性审查。
第九条承办部门提请局领导讨论决策草案,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一)提请局领导集体讨论的请示;
(二)决策草案及起草说明,说明应包括履行决策程序的情况;
(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及借鉴经验的相关资料;
(四)社会公众提出的主要意见、意见处理情况和理由的说明;
(五)专家论证意见、意见处理情况和理由的说明;
(六)风险评估报告及有关材料,举行了听证的,需提交听证报告;
(七)合法性审查所需要的其他资料。
承办单位应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第十条决策草案经局领导批示后,连同第九条规定的材料一起交局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材料不齐备的,有关单位应补送。
决策草案未经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的,局法制机构不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一条局法制机构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决策事项是否属于局法定权限;
(二)决策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三)决策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
(四)其他合法性审查事项。
第十二条局法制机构应当自收到局领导的批办意见和草案相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情况复杂的,经主管法制的局领导同意,可延长10个工作日。
局法制机构要求相关部门补充决策草案的相关材料时间不计入合法性审查期限。
第十三条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以书面审查为主。必要时,可采取补充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协调会、组织专家论证、实地调研、考察等方式进行,但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查期限内。
第十四条充分发挥局法律顾问的作用,局法律顾问应配合局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五条局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应出具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名称;
(二)明确提出审查的决策事项是否合法;
(三)发现决策事项在某方面存在不合法或存在法律风险的,应说明理由,并提出修改意见。
承办单位应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六条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的有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第十七条对违反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机关及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