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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桥西区医疗保障局
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及相关配套制度
发布时间:2022年06月17日 14:18
 一、部门概况
石家庄市桥西区医疗保障局为区政府组成部门,机构规格正科级。局综合业务股为局行政执法执行机构,核定行政执法人员18人。我局现执行的法律依据9部,其中:法律2部、行政法规3部、部门规章2部、地方政府规章2部。
二、执法依据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全国人大常委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全国人大常委会,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二)行政法规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自1999年1月22日起施行)
3.《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5号,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三)部门规章
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令13号,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2.《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令第16号,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四)地方政府规章
1.《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监督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12号,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2.《河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三、主要职责
主要职责参照《中共石家庄市委办公厅、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桥西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石办字〔2018〕82号)执行。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区委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生育保险、长期护理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法规、政府规章以及政策、制度、规划和标准。按照政策规定拟定本区具体医疗保障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规定,拟订完善全区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建设维护网络信息系统。
(三)贯彻落实全市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参保筹资和保障待遇政策。
(四)按照政策规定制定和调整区级公立基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贯彻落实上级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政策。依法管理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组织实施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价格监测信息发布工作。
(五)贯彻落实市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
(六)落实市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定点医药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医疗费用和医药价格。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七)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贯彻落实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八)完成区委、区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四、领导岗位职责
根据本局行政执法工作的种类和性质,明确局领导岗位职责如下:
(一)局长岗位职责
对全局依法行政工作负总责,是医疗保障局依法行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全局的依法行政工作有全面决策权、指挥权、协调权,并向区政府负责。
(二)主管行政执法工作(执法监督等)的局领导岗位职责
在局长的领导下,组织实施执法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文明执法创建和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并负主要领导责任,是执法监督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五、执法机构职权及岗位责任
综合业务股
综合业务股为局内设机构,负责贯彻落实医疗保障法规、政府规章;贯彻落实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统筹推进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贯彻落实慢性病、特殊病等病种和特殊规定药品管理办法,贯彻落实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贯彻落实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贯彻落实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协议和支付管理、异地就医管理办法和结算政策;贯彻落实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办法。该科室负责行政处罚权3项、行政检查权5项,行政强制1项。
1.行政处罚权:共3项
(1)对用人单位不办理医疗保险登记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
(2)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保基金支出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版)第二十六条;《《河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省长1号令)》第四十六条。
(3)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保待遇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版)第二十六条;《河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省长1号令)》第四十六条。
2.行政检查权:共5项
(1)对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行为合规性的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中共石家庄市委办公厅、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石办字〔2019〕23号)
(2)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及医保基金收、支、管理的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版)第七十七条;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监督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12号)第十六条;《河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8﹞第1号)第十九条。
(3)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河北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办法》预防与内控、监督检查、责任追究所规定的内容。
(4)区本级医疗保险稽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部令第16号)第二条;《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部令第16号)第五条;《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部令第16号)第十二条;《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部令第16号)第十一条;《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部令第16号)第十二条。
(5)对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法律依据:河北省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医保规〔2019〕1号) 第七条;《河北省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医保规〔2019〕2号) 第五条;《河北省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纳入实施细则(试行)》第五条。
3. 行政强制权:共1项
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医疗保障基金收支、管理相关的资料予以封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
(二)岗位职责
1.综合监管股岗位职责
负责全区医疗保障基金的监督管理。
2.股长岗位职责
负责本股室全面工作,是本股室行政执法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对上述行政处罚权、行政检查权的行使负全面责任。
3.科员岗位职责
负责工作检查中的行政检查权,具体负责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工作,以及其它方面有关工作。
 六、执法标准
(一)行政处罚标准
1.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合法
综合业务股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以局机关名义作出有关行政处罚行为。
2.行政处罚的事项、依据、权限合法
除新的法律、法规对处罚事项作出新的规定外,均已本责任制中明确的事项为准。不得设定有关行政处罚项目、条件等规定。
3.行政处罚实施程序合法
综合业务股应当按照要求将本单位负责实施的行政处罚的事项、依据、实施主体、条件、数量、程序和实施期限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进行公示。
4.法律文书规范、完备
按照河北省统一文书格式制作完备规范的行政处罚法律文书。
(二)行政强制标准
 1.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合法
综合业务股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以局机关名义作出有关行政强制行为。
2.行政强制的事项、依据、权限合法
除新的法律、法规对强制事项作出新的规定外,均已本责任制中明确的事项为准。不得设定有关行政强制项目、条件等规定。
七、执法责任确定
(一)直接责任
对执法过程中从事具体的执法科室人员不履行相关工作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负直接责任。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直接作出决定或指令、干预、改变工作人员正确意见,造成损失或后果的,负直接责任。
(二)间接责任
石家庄市桥西区医疗保障局单位分管负责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负间接责任。
(三)领导责任。
局领导因决策失误没有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执法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承担全面领导责任。
八、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由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主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局各行政执法承办机构负责同志为成员组成,实行“行政一把手”负总责、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形成行政执法责任体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明确政策依据。认真学习涉及我局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的法律法规,结合医疗保障工作实际,逐项明确行政执法事项的基本原则、权利范围、机制和程序、执法标准、例外规定等具体内容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