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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桥西区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发布时间:2022年06月17日 14:15
 第一条 为提高我局依法行政水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本局干部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宣传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的有关规定、拟定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具体制度和提出考核意见报局党组会议通过,并备案;
(二)负责每年拟定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具体内容、标准及考评细则,并组织对本局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三)接受区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本局行政执法的评议考核。
第三条 本局持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每年考核一次。
第四条 评议考核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听取行政执法工作汇报;
(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三)对执法情况进行明查暗访;
(四)召开行政管理相对人座谈会;
(六)其他评议考核方法。
分管领导对所分管的行政执法工作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自评提出评议意见;办公室根据自评意见、评议意见和综合评议提出考核意见,报局党组会议讨论确定。
办公室将确定后的考核结果告知被考评者,被考评者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出书面意见;无异议的应签名确认。
自评意见、评议意见、综合评议等级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类。
第五条 考核内容及要求:
(一)行政执法个体合法。
1.执法人员经过上岗培训,申领《行政执法证》。
2.具备执法资格并持证上岗。
3.执法时凭证亮证执法。
(二)行政行为内容合法、适当。
1.本部门执法依据、执法职责明确。
2.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程序和内容合法。
3.对本部门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积极主动履行,无放弃、推诿和拒绝履行等情况。
4.严格落实行政审批改革的各项规定。
5.作出处罚、检查或采取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
6.具体行政行为属职权范围。
7.具体行政行为公平、公正、适当。
(三)行政行为的程序合法。
1.公开本部门的办事制度和执法程序。
2.具体行政行为具备了法定形式。
3.具体行政行为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的。
4.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依法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权利。
5.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依法告知当事人给予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6.拟作出的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7.行政处罚文书完整,符合规范要求。
8.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
(四)依法行政各项监督制度落实、完善。
1.带头学习依法行政的有关法律知识,定期参加专业法律和业务培训的。
2.及时接受群众投诉,及时答复。
3.有复议工作人员,依法办理复议案件。
4.本部门作出的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及时报告。
第六条 六类考核内容按下列标准划分等级:
(一)六类考核内容综合评定全部为优秀的,年度考评定为优秀;
(二)六类考核内容中,三分之一以上不合格的,年度考评定为不合格;
(三)除本条(一)、(二)项和本制度第七条的规定外,其他情形定为合格。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年度考评为不合格:
(一)违反行政执法制度,无正当理由未及时纠正的;
(二)超越行政职权,进行审批行政行为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被执法监督调查后受到通报批评或者行政处分的;
(四)在履行职务行为时,有以权谋私、收受财物、挟私报复以及滥用职权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五)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法制学习培训,或者在学习培训期间无故缺席超过学习培训时间三分之一的;
(六)其他被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情形。
  第八条 对评议考核结果为优秀的集体或者个人予以通报表扬和奖励;评议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其中个人评议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或有本制度第七条所列情形的,收缴行政执法证件,根据有关规定单处或并处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