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桥西区医疗保障领域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发布时间:2025年04月30日 20:03
石家庄市桥西区医疗保障领域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 |||||||
序号 | 检查主体 | 工作项目 | 检查依据 | 检查对象 | 检查 频次 |
检查方式 | 是否跨部门 联合检查 |
1 | 石家庄市医疗保障局 | 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医疗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 定点医药机构 | 不超过3次 | 现场检查 | 否 |
2 | 石家庄市医疗保障局 | 对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八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提高医疗保障监管能力和水平,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加强监督管理。 2.《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督。 |
定点医药机构 | 不超过3次 | 现场检查 | 否 |
3 | 石家庄市医疗保障局 | 医疗保险稽核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2018年12月29日施行)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2.《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监督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12号,2016年2月1日施行 根据2023年1月2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3〕第1号修正)第十一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本省和本统筹区有关规定以及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的约定,建立有关费用结算关系,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履行协议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
定点医药机构 | 不超过3次 | 现场检查 | 否 |
4 | 石家庄市医疗保障局 | 对药品、医用耗材价格进行监测和成本调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2020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零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或者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对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资格并予以公告。”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2019年12月1日施行)第八十六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向药品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其药品的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资料。 |
定点医药机构 | 不超过3次 | 现场检查 | 否 |
5 | 石家庄市医疗保障局 | 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向医药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其药品、医用耗材的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资料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2019年12月1日施行)第八十六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向药品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其药品的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资料。 | 定点医药机构 | 不超过3次 | 现场检查 | 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