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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里街道办事处
行政执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发布时间:2020年09月11日 14:44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促进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等决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
  (三)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四)需经听证程序作出的;
  (五)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本机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机关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负责。    
  第四条 执法承办机构在送法制审核机构审核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调查终结报告或者有关审查情况报告;
  (二)执法决定代拟稿;
  (三)作出执法决定的相关依据;
  (四)作出执法决定的证据资料;
  (五)经听证、评估的,提交听证笔录、评估报告;
  (六)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法制审核机构认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执法承办机构在指定时间内补充材料,或者退回执法承办机构补充材料后重新提交。
  第五条 法制审核机构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法制审核: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是否超越本机关法定权限;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五)适用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六)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七)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八)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九)应当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行政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
    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第七条 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送交法制审核时隐瞒真相、提供伪证或者隐匿、毁灭执法证据,或者法制审核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