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热点专题
 >> 石家庄桥西区行政执法公示专栏
 >> 执法部门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执法事前公示
 
关于转发《从轻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24日 10:16
 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一、违法事项:对侵害特殊标志违法行为的处罚

  从轻处罚情形:擅自使用与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违法行为轻微,能主动改正的。

  从轻处罚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二、违法事项:对强检计量器具未按规定申请检定和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处罚

  从轻处罚情形:使用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的单位或个人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的。

  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三、违法事项:对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处罚

  从轻处罚情形: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的。

  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四、违法事项:对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处罚。

  从轻处罚情形: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的。

  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五、违法事项:对经营者不明码标价行为的处罚。

  从轻处罚情形:未明码标价,能够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六、违法事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建立平台交易规则等管理制度并按规定公示,修改交易规则未按规定公开征求意见或提前公示、或者阻止平台内经营者退出,未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未为消费者提供评价途径或者擅自删除消费者评价的处罚。

从轻处罚情形: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修改交易规则公开征求了意见但公开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或修改内容实施前公示时间少于七日;区分标记了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但方式不显著的。

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七、违法事项:对商业贿赂行为的处罚

  从轻处罚的情形: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法定情形的。

  从轻处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

  八、违法事项:对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的处罚。

  从轻处罚的情形: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法定情形的。

  从轻处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

  九、违法事项: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处罚。

  从轻处罚的情形: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法定情形的。

  从轻处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

  十、违法事项:对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处罚

  从轻处罚的情形: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法定情形的。  

  从轻处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

  十一、违法事项:对商业诋毁行为的处罚。 

  从轻处罚的情形: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法定情形的。 

  从轻处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

  十二、违法事项:对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行为的处罚。 

  从轻处罚的情形: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法定情形的。

  从轻处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

  十三、违法事项:对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处罚。 

从轻处罚的情形:销售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

  从轻处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五条。

  十四、违法事项:对销售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处罚。 

从轻处罚的情形:销售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

  从轻处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五条。

  十五、违法事项:对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处罚。 

从轻处罚的情形:销售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

  从轻处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五条。

  十六、违法事项:对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处罚。 

从轻处罚的情形:销售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

  从轻处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

  十七、违法事项:对销售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产品的处罚。 

从轻处罚的情形:销售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

  从轻处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

  十八、违法事项:对未取得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的处罚。

从轻处罚情形:从事直销活动时间不足三个月,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从轻处罚依据:《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十九、违法事项:对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处罚。

从轻处罚情形:违法行为持续三个月以下且无严重后果的。

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二十、违法事项:对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从轻处罚情形:已申请注册登记,未经核准前,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且无严重后果的。

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二十一、违法事项:对广告内容不准确、不清楚、不明白的处罚。

从轻处罚情形:广告费用较低,且对公众不会产生误导的,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除外。

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二十二、违法事项:对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未履行广告审查义务的处罚。

从轻处罚情形:未建立广告业务管理制度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二十三、违法事项: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处罚。

从轻处罚情形:关闭标志不显著,但能一键关闭的。

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二十四、违法事项: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处罚。

从轻处罚情形:持续时间三个月以下,没有被投诉举报的。

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