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违法行为情形及处罚基准 |
||
轻微行为--基准 |
一般行为--基准 |
严重行为--基准 |
||||
1 |
未经批准擅自举办民办教育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 《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第四十一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本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民办学校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由审批机关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未造成不良影响,所办学校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民办学校设置标准和民办学校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补办审批手续。 |
未造成不良影响,所办学校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民办学校设置标准和民办学校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补办审批手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经整改逾期达不到办学条件;或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办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2 |
民办学校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一) |
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严重后果,主动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未进行财务清算、未妥善安置学生,造成严重影响或不良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并责令停止招生;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或者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阻碍检查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
民办学校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二); 《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由审批机关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纠正、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
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严重后果,主动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造成严重不良影响,且未主动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并责令停止招生;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造成恶劣影响,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或者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阻碍检查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4 |
民办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三) |
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发布内容与备案内容不符,未造成严重影响,且主动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擅自更改备案内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且未主动消除不良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招生;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发布内容与备案内容不符,造成恶劣影响,或拒不改正的;或者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两次以上实施处罚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5 |
民办学校发布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 |
《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三条 |
由审批机关责令民办教育机构停止招生,退还所受学生的学费、住宿费等费用;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并 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
内容失实或有虚假夸大成份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 |
---- |
内容严重失实,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两次以上实施处罚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