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桥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5版)
发布时间:2025年05月21日 14:36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主体 | 事项备注 | ||
法定实施主体 | 法定行使层级 | 第一责任层级 | ||||
退役军人事务领域(6项) | ||||||
1 | 对违反退役军人安置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军人安置任务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第八十八条:接收安置退役军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军人安置计划的; (二)在国家政策之外另设接收条件、提高安置门槛的; (三)将接收安置退役军人编制截留、挪用的; (四)未按照规定落实退役军人安置待遇的; (五)未依法与退役军人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 (六)违法与残疾退役军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 (七)有其他违反退役军人安置法律法规行为的。 对干扰退役军人安置工作、损害退役军人合法权益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河北省退役军人保障条例》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军人安置任务,未按规定为退役军人办理定编定岗、定职定级、落实工资或者有关福利待遇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河北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第三十条: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拒绝、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或者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由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十倍的金额处以罚款。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县级 | |
2 | 对退役军人弄虚作假骗取退役相关待遇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七十八条:退役军人弄虚作假骗取退役相关待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取消相关待遇,追缴非法所得,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第八十九条:退役军人弄虚作假骗取安置待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取消相关待遇,追缴非法所得,依法追究责任。 《河北省退役军人保障条例》第七十二条:退役军人弄虚作假骗取退役相关待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取消相关待遇,追缴非法所得,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县级 | |
3 | 对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十七条: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县级 | |
4 | 对非法获取抚恤优待待遇行为的行政处罚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十八条:抚恤优待对象及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军队有关部门取消相关待遇、追缴违法所得,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冒领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二)伪造残情、伤情、病情骗取医药费等费用或者相关抚恤优待待遇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抚恤优待待遇的。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县级 | |
5 | 对不履行烈士遗属优待义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 《烈士褒扬条例》第三十八条: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县级 | 县级 | |
6 | 对冒领、骗取烈士褒扬金、抚恤金行为的行政处罚 | 《烈士褒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冒领烈士褒扬金、抚恤金,出具假证明或者伪造证件、印章骗取烈士褒扬金或者抚恤金的,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退回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县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