桥西区南长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事项自由裁量基准(2025版)
发布时间:2025年05月29日 10:02
桥西区南长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事项自由裁量基准(2025版) | |||||||||
序号 | 下放事项序号 | 裁量基准 | 违法事项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1 | 第1条 |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调整(2024年8月)第584条 (编号C060601501) |
对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遗留的渣土、枝叶等杂物,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管理单位或者个人逾期未清除的行政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十五条第二款 : 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遗留的渣土、枝叶等杂物,管理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清除。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处以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十五条第二款: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遗留的渣土、枝叶等杂物,管理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清除。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处以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不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影响面积较小、逾期改正时间较短的 | 处以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清除 |
较重 |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的 | 处以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四十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影响面积较大的;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处以每平方米四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 |||||||
2 | 第2条 |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调整(2024年8月)第588条 (编号C060601802) | 对未按规定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广告或期满后未及时撤除,或者不及时整修、清洗、更换影响市容的户外广告牌或不予加固、拆除有安全隐患的广告牌、招牌的行政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十八条第二款:在城市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招牌、指示牌、画廊、橱窗、霓虹灯、灯箱、条幅、旗帜、显示屏幕、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应当内容健康、文字规范、外形美观、安全牢固。设置单位对陈旧毁损、色彩剥蚀,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整修、清洗、更换。对有安全隐患的,应当加固或者拆除。 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广告,应当在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和地点设置,期满后及时撤除。 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十八条: | 较轻 | 不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影响面积较小的 | 处以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清除 |
较重 |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的 | 处以一千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影响面积较大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处以两千元罚款 | |||||||
3 | 第3条 |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调整(2024年8月) 第591条 (编号C060602201) | 对擅自在城市的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不得擅自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确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应当征得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擅自在城市的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擅自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拒不拆除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擅自在城市的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擅自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拒不拆除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较轻 | 不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影响面积较小的 | 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擅自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拒不拆除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较重 |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的 | 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二十元以上四十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影响面积较大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四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 |||||||
4 | 第4条 |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2023年8月 第595条 (编号C060603201)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的垃圾、粪便未及时清运,未依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的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的垃圾、粪便应当及时清运,依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违反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不足一吨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超过一吨处以每吨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的垃圾、粪便应当及时清运,依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违反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不足一吨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超过一吨处以每吨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不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影响面积较小的 | 予以警告,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较重 |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的 | 予以警告,处以每吨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影响面积较大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予以警告,处以每吨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
5 |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调整(2024年8月) 第596条 (编号C060603202) | 对不按照规定清理垃圾、粪便、积雪的行政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的积雪,应当及时清扫和铲除,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的积雪,应当及时清扫和铲除,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不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影响面积较小的 | 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较重 |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的 | 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影响面积较大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处以二百元罚款 | |||||||
6 | 第5条 |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调整(2024年8月) 第600条 (编号C060603801) | 对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未在室内进行,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的行政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应当在室内进行,不得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违反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 较轻 | 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10平方米以下的 | 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10平方米以上的 | 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 处以二千元罚款 | |||||||
7 | 第6条 |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调整(2024年8月) 第601条 (编号C060604001) | 对影响环境卫生行为的行政处罚:随地吐痰、便溺的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四十条第一款: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四十条第二款: 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及时采取补救措的 | 处以二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较重 | 不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未采取补救措的 | 处以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未采取补救措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处以五十元罚款 | |||||||
8 | 第6条 |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调整(2024年8月) 第602条 (编号C060604002) | 对影响环境卫生行为的行政处罚:乱丢瓜果皮核、纸屑、烟头、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食品包装袋等废弃物的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四十条第一款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二)乱丢瓜果皮核、纸屑、烟头、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食品包装袋等废弃物;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四十条第二款: 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及时采取补救措的 | 处以二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较重 | 不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未采取补救措的 | 处以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未采取补救措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处以五十元罚款 | |||||||
9 | 第6条 |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调整(2024年8月) 第603条 (编号C060604003) | 对影响环境卫生行为的行政处罚:乱倒污水,乱丢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物品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四十条第一款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三)乱倒污水,乱丢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物品;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四十条第二款: 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及时采取补救措的 | 处以二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较重 | 不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未采取补救措的 | 处以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未采取补救措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处以五十元罚款 | |||||||
10 | 第6条 |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调整(2024年8月) 第604条 (编号C060604004) | 对影响环境卫生行为的行政处罚: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四十条第一款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四)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四十条第二款:违反前款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及时采取补救措的 | 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较重 | 不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未采取补救措的 | 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未采取补救措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处以二百元罚款 | |||||||
11 | 第6条 |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调整(2024年8月) 第605条 (编号C060604005) | 对影响环境卫生行为的行政处罚:占道加工、制作、修理、露天烧烤、沿街散发商品广告,拒不改正的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四十条第一款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五)占道加工、制作、修理、露天烧烤、沿街散发商品广告;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四十条第二款:违反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不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的 | 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较重 |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的 | 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影响严重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处以一千元罚款 | |||||||
12 | 第6条 |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调整(2024年8月) 第606条 (编号C060604006) | 对影响环境卫生行为的行政处罚:在街巷和居住区从事商业性屠宰家畜家禽和加工肉类、水产品等活动的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四十条第一款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六)在街巷和居住区从事商业性屠宰家畜家禽和加工肉类、水产品等活动;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四十条第二款:违反前款第(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及时改正的 | 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较重 | 逾期改正的 | 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 处以二千元罚款 | |||||||
13 | 第7条 |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调整(2024年8月) 第735条 (编号C090204901) | 对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者牵拉绳索、架设电线,以树承重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2023年11月20日修正)第三十三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地和园林设施的行为: (一)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者牵拉绳索、架设电线,以树承重; |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2023年11月20日修正)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一)项、第(六)项、第(九)项规定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及时改正的 | 给予警告,处二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重 |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给予警告,处三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处四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
14 | 第8条 | 《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与基准》(2023年12月)第5条 | 对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污染 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污染 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并可以处 500 元以上2000 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较轻未造成人员伤害的 | 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情节较重造成人员伤害的 | 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