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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桥西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
公 告
(西劳人仲案字[2026]第344号)
发布时间:2026年06月12日 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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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张小玉诉你单位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劳动争议一案(西劳人仲案字[2026]第344号)已审结。因你单位无法通过直接、邮寄等其他法定方式送达仲裁裁决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6年2月1日至2026年3月2日工资2734元

你单位对本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特此公告

 

 

 

 

石家庄市桥西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

 

                    2026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