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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桥西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
公 告
(西劳人仲案字[2026]第503号)
发布时间:2026年11月06日 16:17
河北玖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唐珊珊诉被申请人一:河北玖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二:石家庄万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三:河北桃子映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劳动争议一案(西劳人仲案字[2026]第503号)已审结。因你单位无法通过直接、邮寄等其他法定方式送达仲裁裁决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裁决如下: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自2023年3月27日至2026年3月2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2026年3月工资2275.58元。被申请人二、被申请人三应当就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2025年10月至2026年3月期间单方违法降薪造成的工资差额300元。被申请人二、被申请人三应当就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2025年度6天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1982.55元。被申请人二、被申请人三应当就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2086.94元。被申请人二、被申请人三应当就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申请人一为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七、驳回申请人提出的其他仲裁请求。
你单位对本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特此公告
石家庄市桥西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
                                   2026年11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