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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西区友谊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指南
发布时间:2021年07月30日 14:37
            社会救助政策

                 

最低生活保障

    一、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我区执行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月人均收入766元。

    二、申请资格条件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

(一)在申请城乡低保时,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1.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困难老人、未成年人等特殊困难群体。重度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重病患者是指罹患重大疾病(具体病种参考卫健部门关于大病集中救治相关的规定)、且医疗费支出过大,获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困难群众;困难老人是指其子女均属低收入家庭、赡养能力较弱且实际生活困难的60岁以上人员;未成年人是指低收入家庭中,在公办学校(全日制本科以下学校)就学刚性支出过大、实际生活困难的16岁以下人员;

2.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3年以上(含3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人员。

符合单人户纳入低保条件的,其所在家庭经济状况应属于相对困难家庭范围。其家庭经济状况是否属于相对困难家庭范围,由乡镇(街道)、村(居) 组成的民主评议小组予以确定。

)在申请城市低保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不符合社会救助家庭财产状况条件:

1.拥有的金融性资产总额,人均超过当地同期36个月城市低保标准的;

2.拥有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车,两轮电动、生活用摩托车和三轮车除外)、船舶、工程机械、大型农机具的;

3.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含有产权和无产权)超过一套的;单套住房人均居住面积超过当地人均居住面积2倍的;提出申请前三年内非土地房屋征收原因购买商品住房(含签订预售合同),且人均住房面积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2倍的;享受社会救助期间购置、新建(因拆迁等购买安置房、经济适用房的除外)改建或者高档装修住房的;

4.家庭成员名下拥有非住宅类房屋(含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车库等),且非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

5.拥有市场主体信息的。家庭成员名下拥有市场主体信息属于无雇员的夫妻小作坊、小卖部(专营高档烟酒等奢侈品的除外),以及属建档立卡贫困户统一参加当地合作社、集体所有制公司等经济组织的,可申请复核,经工作人员调查核实后,视为无市场主体信息。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不符合社会救助申请条件:

1.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社会救助家庭标准的;

2.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故意提供虚假申请材料、证明,或拒绝配合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进行如入户调查及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

3.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抚养、扶养费或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

4.未通过诉讼或者未通过有关单位向有供养能力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要求给付赡养、抚养、扶养费的;

5.家庭成员自费出国(境)旅游或自费安排家庭成员出国(境)留学或者在高收费民办、私立学校就读;

6.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家庭成员的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能纳入社会救助保障范围。

1.有2套及以上房产(含有产权和无产权),且人均建筑面积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2.有价值高于5万元(含)标准生活或生产用机动车辆(车辆价值以购置税发票上计税金额为准,金额明显低于市场平均价格的,参照市场平均价格计算);

3.人均金融性资产总额高于当地同期7倍低保年标准,其中唯一住房被征收(拆迁)的补偿款、意外伤害赔偿款不计入财产;

4.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额超过20万元(含);

5.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或拒绝(不配合)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

6.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特困人员供养

    一、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

    凡具有桥西区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具体认定办法按照《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16〕178号)规定执行。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

(一)基本生活标准。供养标准按照低保标准的1.5倍。

(二)照料护理标准。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一般依据6项指标进行综合评估:自主吃饭、自主穿衣、自主上下床、自主如厕、室内自主行走、自主洗澡。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特困人员应当享受的照料护理档次。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不享受照料护理补贴;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年护理标准按照石家庄市年最低工资标准的10%确定;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年护理标准按照石家庄市年最低工资标准的15%确定;

 

临时救助

一、救助对象范围

    临时救助对象为本地户籍人口和持有本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口。

对于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口,按照生活无着人员救助规定执行。

属于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性公共救助事件的,以及疾病应急救助范围内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二、救助对象类别

    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交通肇事除外)、溺水、人身伤害、爆炸、雷击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1.遭遇火灾、溺水、爆炸、雷击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主要经济来源中断的家庭;

2.因家庭成员遭遇交通事故、人身伤害或突发重病等原因,需要紧急入院治疗或造成主要经济来源中断的低保家庭、特困家庭、低收入家庭(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的家庭);

3.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爆炸、雷击等原因,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个人;

4.区政府规定的其他应予紧急救助的家庭或个人。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石政办发〔2013〕38号)中家庭财产核评要求。

1.因家庭成员患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且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家庭前12个月总收入50%以上的家庭。自付合规医疗费用,是指合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验、各类补充保险、商业保险、医疗救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部分。

2.因子女教育费用(全日制本科及以下、不含高中及以下自费择校情形)或其他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的低保家庭、特困家庭、低收入家庭。

3.区政府规定的其它因支出较大应予救助的家庭。

 

残疾人两项补贴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具有桥西区户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桥西区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残疾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具体范围包括: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听力、言语、视力、肢体、精神、智力及多重残疾人。

 

受灾人员救助

 

    国家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制度,对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提供生活救助。自然灾害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医疗救助

 

     一、国家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医疗救助对象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下列人员可以申请相关医疗救助:(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二)特困供养人员;(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三、医疗救助采取下列方式:(一)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二)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补助。

    四、医疗救助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情况确定、公布。

 

教育救助

   一、 国家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给予教育救助。

   二、 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以及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住房救助

 

 一、 国家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给予住房救助。

 二、 住房救助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实施。

 

就业救助

 

    国家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通过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费用减免、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办法,给予就业救助。

 

社会救助基金会救助

救助对象及范围:

社会救助基金重点资助在落实各项社会保障(社会救助)政策后,基本生活依然困难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及其他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特殊困难群众。

(一)社会救助基金主要救助范围包括三种类型,一是因患重大疾病,在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政策及商业补充保险之后,自费负担仍然过重,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城乡居民。二是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在有关部门落实救助政策之后,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城乡居民。三是因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以及其他原因,在有关部门落实灾害救助政策之后,家庭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城乡居民。

 

社会救助申请与审批流程

   (一)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市居民均可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社会救助申请;申请人也可向街道办事处委托的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

   (二)核对评估。由街道办事处或委托居委会对申请人家庭和财产状况通过入户调查、信函索证、信息比对等方式进行核对评估。

   (三)审核评议。街道办事处在村(居)委会的协助下,对申请家庭逐一入户调查,详细核查申请材料及各项声明(承诺)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进行民主评议、审核、公示。

   (四)审批认定。街道办事处签署审核意见后将相关材料上报区民政局。区民政局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审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