桥西法院法官悉心调解 解开调岗调薪劳动争议“疙瘩”
发布时间:2025年09月22日 09:34
刘某某在某广告公司工作已有十余年,后在工作中被客户投诉。该公司向刘某某进行了岗位调整并作出调岗通知,3个月后,再次对刘某某作出调岗调薪通知。薪资待遇变化后,刘某某多次与公司沟通协商薪资问题未果。在新岗位上工作3个月后,刘某某向该公司发送了《被迫离职通知书》,完成交接工作后不再上班到岗,并向相关部门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裁决,某广告公司支付刘某某工资、经济补偿。然而,双方均不服裁决结果,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
桥西法院留营法庭庭长王倩收到案件后,仔细查看卷宗,逐一梳理案件细节,同时分别与双方当事人沟通,深入了解他们的诉求与争议焦点,发现双方当事人对两次调岗调薪事实是否成立争议较大。
刘某某认为,某广告公司单方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未与其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某广告公司则认为,岗变则薪变,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调整岗位是正当行使用工自主权,且刘某某已经在变更后的岗位实际工作满一个月,应视为调岗调薪事实成立。
在厘清案件事实和双方争议焦点的基础上,法官一次次组织双方沟通调解,用专业与耐心搭建起“对话桥梁”。她先是向刘某某细致释明,第一次调岗调薪有书面通知,且已取得刘某某的签字确认,其所主张的补偿工资标准不应以第一次调薪前的数额作为依据;另一方面向某广告公司阐明劳动法的立法初衷,调岗降薪事关劳动者切身利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达成一致意见是变更劳动合同的前提,其仅以刘某某实际在岗超过一个月便认定调岗降薪事实成立,有违劳动法立法原意。
一次又一次的释法明理,一回又一回的耐心沟通,王倩始终围绕双方的利益平衡点寻找突破口。渐渐地,双方从最初的剑拔弩张到心平气和地坐下来商谈,双方主张的差距也逐渐缩小。最终,在法官的悉心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来 源 | 河北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