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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西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发布时间:2024年06月21日 17:10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石家庄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

    ()对公民处以1万元(含1万)以上,对法人或其它组织处以10万元(含10万)以上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第一项规定的数额。

第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桥西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成立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领导工作小组(领导工作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2),负责法制审核的具体工作,履行对重大执法决定监督检查的职责。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执法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

(一)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二)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他人重大权益的;

(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五条 局属各执法机构应当在集体讨论之后,下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前,报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第六条 局属各执法机构在报送法制审核工作时,应按照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报告(附件3)格式上报,同时提交行政执法卷宗(现场调查照片、初步处罚意见、集体讨论等)和其他与执法决定密切相关的其他材料。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情况说明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和适用法律依据情况;

(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三)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四)初步处罚意见;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制审核情况说明还应当提供自由裁量权执行情况。

 法制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接收各执法机构提供的材料之日起为受理日,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工作。

 法制审核领导小组对受理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五)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六)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条 法制审核领导小组在审核过程中,认为案情复杂,可以责成执法机构进行进一步调查,执法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因调查工作无法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的,经分管领导批准,法制审核工作时间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法制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审核工作会议,相关执法机构负责人、执法人员、领导小组成员参加案卷评审工作。讨论通过后,由参会人员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上签署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本意见表一式二份,一份留存领导小组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退回各执法机构。

第十 法制审核领导小组对提交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十 局属各执法机构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后,应执行。

第十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进入下一执法程序。

十五 对符合条件应提交法制审核而未提交的,由此作出的执法决定出现的后果由负责该项工作的执法机构承担。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桥西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