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重新印发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相关规定的通知》(石城管[2020]6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
(一)对公民处以1万元(含1万)以上,对法人或其它组织处以10万元(含10万)以上的罚款;
(二)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第一项规定的数额。
第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桥西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成立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领导工作小组(领导工作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1),负责法制审核的具体工作,履行对重大执法决定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执法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执法人员在案件调查终结后,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应当先送法制审核领导小组进行法制审核,经法制审核后,报请本机关负责人或者集体讨论决定。
第六条 执法人员在送法制审核领导小组审核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调查终结报告;
(二)执法决定代拟稿;
(三)作出执法决定的相关依据;
(四)作出执法决定的证据资料;
(五)经听证,提交听证笔录;
(六)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法制审核领导小组认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执法人员在指定时间内补充材料,或者退回执法部门补充材料后重新提交。
第七条 法制审核领导小组接到审核材料后,应当登记并审核以下内容:
(一)行政处罚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行政处罚程序是否合法;
(三)当事人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五)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
(六)行政处罚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法制审核领导小组应当自收到审核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审核,并提出以下书面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合法充分、适用依据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同意处罚意见;
(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补充调查;
(三)对适用依据不准确、处罚不当、程序不合法的案件,建议改正;
(四)对超出法定权限的案件,建议按有关规定移送。
对法制审核领导小组提出的意见,执法人员应当进行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
第九条 法制审核领导小组在审核过程中,认为案情复杂,可以责成执法人员进行进一步调查,执法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条 法制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审核工作会议,领导小组成员参加案卷评审工作。讨论通过后,由参会人员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上签署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本意见表由局属各执法部门归档。
第十一条 局属各执法部门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后,应当执行。
第十二条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进入下一执法程序。
第十三条 对符合条件应提交法制审核而未提交的,由此作出的执法决定出现的后果由负责该项工作的执法部门承担。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桥西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