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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桥西区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29日 11:23
第一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行主要领导负责与执法人员层层负责相结合,执法责任与执法保障、执法监督相结合,执法奖励与过错追究相结合的制度。
第二条  局长是本局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对局行政执法负全面责任,就区农业农村局承担的行政执法工作向区人大、区政府负责,分管领导负责协助局长组织、指导、协调具体的行政执法工作,就分管的行政执法工作向局长负执法责任。
第三条  水利综合执法队负责人是本单位直接执法责任人,就承担行政执法工作向分管领导负责;行政执法岗位人员是具体执行法律法规的责任人,就承担的执法工作向本单位执法责任人负责。
第四条  直接承办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人员,是该行政行为的具体责任人;共同承担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人员,是该行政行为的共同责任人;承具体行政行为审核任务的是审核责任人具体行政行为批准任务的是批准责任人。
第五条  本局水利综合执法队必须履行职责,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具体行政行为应做到:
(一)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必须正确有效;
(二)有充分的事实根据和确凿的证据;
(三)具体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的构成要件;
(四)执法程序必须合法;
(五)符合管辖和职权范围;
(六)处理结论合法、适当。
第六条  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违反规定权限办理行政许可,给法人及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
(二)违反规定办理各类变更或者撤销手续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减免的
(四)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
(五)违反规定不履行或故意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六)行使自由裁量权造成显失公平其至错案的
(七)因行使自由裁量权引起诉讼、复议败诉的;
(八)其他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
第七条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视其情节按照下列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一)责令改正,责令写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政执法工作,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四)给予行政处分、党纪处分;
(五)因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金额;
(六)涉嫌犯罪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追究责任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处罚与过错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