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桥西区行政审批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发布时间:2019年05月15日 10:25
石家庄市桥西区行政审批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促进我局行政执法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石家庄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石家庄市桥西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局内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许可决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
(三)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四)需经听证程序作出的;
(五)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合法、及时的原则,坚持应审必审、有错必纠,保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合法、适当。
第四条 我局主要负责人是本机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机关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负责。
第五条 建立健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六条 局机关各科室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 定,结合我局执法职责、执法层级、涉案金额等因素,按照执法类别编制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应当报区司法局备案。
第七条 应当按照执法案件办理、审核、决定相分离的原则,由政策法规科作为法制审核机构具体负责我局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

第八条 应当按照市、区规定的条件和比例配备法制审核人员,并定期组织法制审核人员培训。
应当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
第九条 承办科室根据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应当先送政策法规科进行法制审核,经法制审核后,报请本机关负责人或者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条 承办科室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调查终结报告或者有关审查情况报告;
(二)执法决定代拟稿;
(三)作出执法决定的相关依据;
(四)作出执法决定的证据资料;
(五)经听证、评估的,提交听证笔录、评估报告;
(六)属于《石家庄市桥西区行政审批局行政许可音像记录事项清单》的事项,提交音像记录材料;
(七)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政策法规科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科室在指定时间内补充材料,或者退回承办科室补充材料后重新提交。
第十一条 政策法规科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法制审核: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许可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是否超越我局法定权限;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五)适用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六)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七)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八)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九)应当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政策法规科进行法制审核,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或相关人员进行调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三条 政策法规科应当自收到承办科室送审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情况复杂的,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可以结合我局实际,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确定法制审核的具体期限,不得因进行法制审核导致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期限超出法定办理期限。
第十四条 政策法规科完成法制审核后,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表,区别情况,提出以下书面审核意见:
(一)符合下列情形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1.行政执法主体合法;
2.行政执法人员具备执法资格;
3.未超越本机关法定权限;
4.事实认定清楚;
5.证据合法充分;
6.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
7.适用裁量基准适当;
8.程序合法;
9.行政执法文书完备、规范。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出改正的意见:
1.事实认定、证据和程序有瑕疵;
2.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
3.适用裁量基准不当;
4.行政执法文书不规范。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出重新调查、补充调查或者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意见:
1.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
2.行政执法人员不具备执法资格;
3.事实认定不清;
4.主要证据不足;

(四)超越我局法定权限或者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的意
见。
(五)其他意见或者建议。
法制审核意见应当经政策法规科负责人签字,并注明日期。
第十五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法制审核未通过的,承办科室应当根据审核意见作出相应处理,再次送政策法规科审核。
承办科室对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政策法规科提出复审建议。政策法规科应当自收到书面复审建议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提出复审意见。承办科室对复审意见仍有异议的,报请我局主要负责人决定。
第十六条 承办科室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行政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
政策法规科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第十七条 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而作出决定的,由桥西区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 承办科室送交法制审核时隐瞒真相、提供伪证或者隐匿、毁灭执法证据,或者政策法规科在审核过程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局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22日起施行,原《桥西区行政审批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石家庄市桥西区行政审批局行政许可重大执法决定法
制审核事项清单
2.石家庄市桥西区行政审批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交
法制审核报告
3.石家庄市桥西区行政审批局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
定的情况说明表
4.石家庄市桥西区行政审批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
审核意见表
附件1
石家庄市桥西区行政审批局
行政许可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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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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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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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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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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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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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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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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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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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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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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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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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过程中有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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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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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可能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三)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四)需经听证程序作出的;(五)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执法决定前,依据《石家庄市桥西区行政审批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进行法制审核。
附件2
石家庄市桥西区行政审批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交法制审核报告
政策法规科:
我科室拟对 提交 事项,作出准予(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现根据《石家庄市桥西区行政审批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要求,送交法制审核,特此报告。
送审目录:
一、调查终结报告或者有关审查情况报告;
二、执法决定代拟稿;
三、作出执法决定的相关依据;
四、作出执法决定的证据资料;
五、经听证、评估的,提交听证笔录、评估报告;
六、属于《石家庄市桥西区行政审批局行政许可音像记录事项清单》的事项,提交音像记录材料;
七、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联系人: 电话:
送审科室负责人(签字):
送审科室:
年 月 日
附件3
石家庄市桥西区行政审批局
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表
行政许可
决定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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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员
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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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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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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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相对人
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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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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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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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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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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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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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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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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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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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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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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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或评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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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法律、法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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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室
意见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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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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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石家庄市桥西区行政审批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表
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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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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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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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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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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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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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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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审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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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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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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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是否超越本机关法定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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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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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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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适用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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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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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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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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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应当审核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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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科
意见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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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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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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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负责人集体讨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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