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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营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发布时间:2022年06月17日 17:58
桥西区留营街道办事处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公示工作,增强行政执法透明度,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石家庄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征求意见稿)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街道的行政执法公示,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本街道的行政执法公示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二章 公示载体
    第四条 街道通过综合行政执法队公示栏、微信公众号或者其他载体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结果信息,并不断拓展行政执法公示的渠道和方式。
第三章 事前 事中 事后公开
第五条 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职责分工、权力清单、执法事项清单、服务指南以及执法人员清单等;
(二)执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以及执法计划等;
(三)执法程序。包括执法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四)救济方式。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五)执法权限。包括行政执法事项清单、行政执法服务指南等;
(六)监督举报。街道办公地址、邮编、举报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等。
第六条 事中公示内容包括:
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出具执法文书、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中,要按规定着制式服装佩戴标识并出示执法证件,同时主动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七条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处罚。行政执行机关、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及证据、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及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情况等;
(二)行政强制。行政执行机关、强制措施决定、执行方式、执行结果等;
(三)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依据、方式、时间和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整改情况、处理结果等。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不予公开:
(一)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五)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认为不适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监督与保障
第九条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综合行政执法队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桥西区留营街道办事处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石家庄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征求意见稿)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街道的行政执法过程记录,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行政执法过程记录遵循合法、公正、客观、全面的原则。   
第二章 记录内容
  第四条 行政执法程序启动环节应当记录下列内容:
  (一)依职权启动的,应当对执法事项来源、启动原因等情况进行记录;
  (二)依申请启动的,应当对执法事项的申请、补正、受理等情况进行记录。
  第五条 行政执法调查取证环节应当记录下列内容:
  (一)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执法证号以及出示证件情况;
  (二)询问情况;
  (三)现场检查(勘验)情况;
  (四)调取书证、物证以及其他证据情况;
  (五)抽样取证情况;
  (六)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评审情况;
  (七)证据保全情况;
  (八)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情况;
  (九)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申请听证等权利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申请听证等情况;
  (十)听证、论证情况;
  (十一)应当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行政执法审查决定环节应当记录下列内容:
  (一)行政执法人员的处理建议以及相关事实、证据、依据、自由裁量权适用等情况;
  (二)行政执法机关执法承办机构拟作出决定情况;
  (三)行政执法机关法制审核机构审核情况;
  (四)集体讨论决定情况;
  (五)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批决定;
  (六)应当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行政执法送达执行环节应当记录下列内容:
  (一)送达情况;
  (二)当事人履行行政执法决定情况;
  (三)行政强制执行情况;
  (四)没收财物处理情况;
(五)应当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文字记录
  第八条 文字记录是指以纸质文件或者电子文件形式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的记录,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文书、内部审批文书、听证文书、送达文书等书面记录。
  第九条 调查取证文书中涉及当事人的文字记录,应当由当事人签字确认。文字记录有更改的,应当由当事人在更改处捺手印或者盖章。文字记录为多页的,当事人应当捺骑缝手印或者加盖骑缝章。当事人对文字记录拒绝签字确认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相应文书中注明,并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签字。
  第十条 内部审批文书应当记录行政执法人员的承办意见和理由、审核人的审核意见、批准人的批准意见,并分别载明签字日期。
  第十一条 听证文书应当记录听证的全过程和听证参加人的原始发言,并由听证参加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第十二条 送达文书应当载明送达文书名称、受送达人名称或者姓名、送达时间与地点、送达方式、送达人签字、受送达人签字。
  委托送达的,应当记录委托原因,并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应当将邮寄回执单、公告文书归档保存。
留置送达的,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说明情况,并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字。
第四章 音像记录
  第十三条 音像记录是指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实时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的记录。音像记录应当与文字记录相衔接。
  第十四条 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环节,根据实际进行音像记录;对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进行全程音像记录。
  第十五条 进行音像记录时,应当重点记录下列内容:
  (一)现场执法环境以及行政执法人员检查、取证情况;
  (二)当事人、证人、第三人等现场有关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
  (三)与行政执法相关的重要物品及其主要特征,以及其他证据;
  (四)行政执法人员对有关人员、财物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五)行政执法人员现场制作、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情况;
  (六)根据实际应当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音像记录过程中,因设备故障、天气恶劣、人为阻挠等客观原因中断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在现场执法结束后书面说明情况,并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字。
第五章 音像记录设备使用与管理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音像记录设备的管理,明确专门人员负责音像记录设备的存放、维护、保养、登记。在进行音像记录时,应当及时检查记录设备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记录设备正常使用。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询问当事人时,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音像记录设备记录。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程操作音像记录设备,遇到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联系专业部门进行维修,不得私自将设备进行拆装和更换处理。
第六章 归档与使用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的管理,明确专门人员负责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的归档保存、使用管理,并按照名称、记录设备编号、执法人员信息、使用时间、案件当事人和案由名称等项目分类存储。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立卷、归档。
  作为证据使用的录音、录像,应当制作光盘归档保存,并注明记录的事项、时间、地点、方式和行政执法人员等信息。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二条 法制员应当加强对执法人员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培训,负责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监督指导,定期检查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随机抽查执法过程中全记录情况。
第二十三条 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2.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进行随意删改,弄虚作假的;
3.违反规定泄露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4.不按规定储存致使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5.其他违反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桥西区留营街道办事处
行政执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促进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等决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
  (三)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四)需经听证程序作出的;
  (五)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本机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机关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负责。    
  第四条 执法承办机构在送法制审核机构审核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调查终结报告或者有关审查情况报告;
  (二)执法决定代拟稿;
  (三)作出执法决定的相关依据;
  (四)作出执法决定的证据资料;
  (五)经听证、评估的,提交听证笔录、评估报告;
  (六)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法制审核机构认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执法承办机构在指定时间内补充材料,或者退回执法承办机构补充材料后重新提交。
  第五条 法制审核机构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法制审核: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是否超越本机关法定权限;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五)适用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六)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七)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八)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九)应当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行政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
    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第七条 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送交法制审核时隐瞒真相、提供伪证或者隐匿、毁灭执法证据,或者法制审核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