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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营街道行政处罚事项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版)
发布时间:2022年11月04日 10:45
桥西区街道行政处罚事项自由裁量基准(2022版)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裁量基准 备注
一、区级部门向街道直接下放的行政处罚事项(第一批共34项)  
1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1月13日修正)第八十九条 一、裁量依据:《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与基准》(2022版)
二、裁量标准:
1.影响轻微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2.影响较重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
3.影响严重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认定依据分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订本)第八十二条第一款、《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1月13日修正)第五十五条
2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月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1月13日修正>第八十七条 一、裁量依据:《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与基准》(2022版)
二、裁量标准:
1.情节较轻未造成人员伤害的: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较重造成人员伤害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认定依据:《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
违反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处罚;处罚依据:《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不含《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1月13日修正>第八十七条裁量基准
3 对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月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款、《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1月13日修正>第八十七条 裁量标准:                                                            1.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在禁止燃放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且数量较少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在禁止燃放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且数量较多的,处以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3.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在禁止燃放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以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4 对违反施工现场作业规范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五条、《河北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二十七条、《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决定》(2018年)第二十七条、《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省政府令[2020]第1号)第四十条 一、裁量依据:《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与基准》(2022版)
二、裁量标准:
1.违反规定及时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不予处罚
2.违反一项未及时改正的:对施工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违反两项未及时改正的:对施工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4.违反两项以上未及时改正的:对施工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项行为满足“初次违反”,责令改正逾期时间不超过 6 天”的:
1、从轻处罚:逾期 3 天内,1000~1500 元幅度内从轻罚款;
2、3~6 天,1500~2500 元幅度内从轻罚款;
3、超过 6 天,2500~5000 元罚款。           
认定依据《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
违反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处罚;处罚依据:《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一、裁量依据:《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与基准》(2022版)
二、裁量标准:                                                       
1.情节轻微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一般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的:责令改正,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六十九条
5 对农业经营主体因未妥善采取综合利用措施,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树叶、荒草予以处理,致使露天焚烧的处罚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2018年7月27日)第二十五条 裁量标准:                                                            1.情节较轻的(焚烧面积较小,未造成社会影响和生态破坏,自觉配合调查并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处5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2.情节较重的(焚烧面积较小,未造成社会影响和生态破坏,不配合调查或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处6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焚烧面积较大或造成社会影响和生态破坏),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6 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自行拆除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六十六条 一、裁量依据:《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与基准》(2022版)
二、裁量标准:
1.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按要求自行拆除和改正的,经批评教育,不予行政处罚
2.未经批准或违反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拒不改正的,以及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拒不拆除的  责令十五日以内自行拆除,逾期不自行拆除的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1倍的罚款
认定依据:《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一条;处罚依据:《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一条
7 对栽培、整修或其他作业遗留的渣土、枝叶等杂物,管理单位或个人不及时清除,责令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十五条第二款 一、裁量依据:《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与基准》(2022版)
二、裁量标准:
1.影响轻微影响面积在5平方米,责令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处每平方米10元罚款
2.影响一般影响面积在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处每平方米30元罚款
3.影响严重影响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处每平方米50元罚款
 
8 对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地画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喷涂或者粘贴小广告等影响市容的处罚;对在道路及其他公共物所吊挂、晾晒物品,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十七条 一、裁量依据:《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与基准》(2022版)
二、裁量标准:
1.态度较好或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处以警告并对具体行为实施者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对组织者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态度恶劣或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处以警告并对具体行为实施者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组织者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内容涉及伪造证件、印章、票据等违法行为的  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认定依据:《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处罚依据:《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9 对未经批准(或期满后未及时撤除)设置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广告或期满后未及时撤除,或者不及时整修、清洗、更换影响市容的户外广告牌或不予加固、拆除有安全隐患的广告牌、招牌,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工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十八条 一、裁量依据:《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与基准》(2022版)
二、裁量标准:
1.责令后改正的:不予处罚
2.责令一次未改正的:处1000元罚款
3.责令两次仍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4.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罚款
认定依据:《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处罚依据:《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10 对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十九条第二款 一、裁量依据:《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与基准》(2022版)
二、裁量标准:
1.未征得城市管理部门同意,已办理审批手续的 
处5000元罚款
2.已征得城市管理部门同意,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 
责令限期拆除,处以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3.未征得城市管理部门同意,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  责令限期拆除,处以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认定依据:《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处罚依据:《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11 对未经批准(或未按规定的期限和地点)张贴、张挂宣传品,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二十条第一款 一、裁量依据:《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与基准》(2022版)
二、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并主动进行清理或清除的,不予处罚
2.张贴、张挂时间短,能及时清理或清除的,每处处以 100 元以上 300 元
以下罚款
3.张贴、张挂时间长,拒不改正的,每处处以 3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
 
12 对未经批准,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一、裁量依据:《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与基准》(2022版)
二、裁量标准:
1.擅自堆放物料及时改正的:(1)初次违法;(2)及时改正;(3)危害后果轻微;(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满足以上4点,不予处罚
2.擅自堆放物料责令一次未改正的或占地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1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
3.擅自堆放物料责令两次未改正的或占地面积大于50平方米的: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3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4.擅自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限期内清理恢复原状的:予处罚
5.擅自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责令一次未及时改正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管理部门组织清理,并处以1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罚款
6.拒不清理擅自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管理部门组织清理,并处以2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认定依据:《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第十六条第一款;处罚依据:《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第十六条第二款
13 对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设摊点,或者未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责令停止经营拒不停止经营的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一、裁量依据:《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与基准》(2022版)
二、裁量标准:                                                          
1、初次违法,不予处罚
2、及时改正的,不予处罚
3、拒不改正的,每处100元罚款
认定依据:《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第十八条第一款;处罚依据:《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第十八条第二款
14 对不按照规定清理垃圾、粪便、积雪的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三十二条 一、裁量依据:《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与基准》(2022版)
二、对《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修正本)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裁量标准:
1.不足 0.5 吨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处 50元以上 100 元以下罚款。   2.0.5 吨以上 1 吨以下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处 100元以上 200 元以下罚款。                                                                   3.1吨以上 5 吨以下的:处每吨 100 元以上 300 元以下罚款。             
4.超过 5 吨的:处每吨 3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
 
一、裁量依据:《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与基准》(2022版)
二、对《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修正本)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裁量标准:                                                               1.影响较轻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 元以上 100 元以下罚款         2.影响较重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 元以上 200 元以下罚款
 
15 对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未在室内进行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的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一、裁量依据:《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与基准》(2022版)
二、裁量标准:
1.初次违法,立即改正的,或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在10平方米以下的:处以 500 元以上元 700 以下的罚款
2.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在10 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的:处以 700 元以上元1000 以下的罚款
3.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在20 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以下的,或规定时间内有2次同一违法行为的,处以 1000 元以上元 1500 以下的罚款
4.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在50平方米以上的,或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造成污染的,或规定时间内有三次以上同一违法行为的,或在明令禁止的主要街道及点位清洗、维修车辆的:处以 1500 元以上元 2000 以下的罚款
 
16 对影响环境卫生行为的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四十条 一.违反:《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修正本)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依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修正本)第四十条第二款
(一)裁量依据:《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与基准》(2022版)
(二)裁量标准:                                                     
1.(1)初次违法;(2)及时改正;(3)危害后果轻微;(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不处罚
2.非首次违法或未及时改正的,处以 10 元以上 50 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修正本)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
  
依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修正本)第四十条第二款
(一)裁量依据:《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与基准》(2022版)
(二)裁量标准:
1.(1)初次违法;(2)及时改正;(3)危害后果轻微;(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不处罚
2.非初次违法,影响较轻的:责令改正,处以 500 元以上1000 元以下罚款
3.影响较重的:责令改正,处以 1000 元以上2000 元以下罚款
三.关于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废纸、烟头等杂物;乱倒污水、污物、粪便,乱丢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 等有毒、有害物品的     
违反:《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依据:《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一)裁量依据:《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与基准》(2022版)
(二)裁量标准:
1.(1)初次违法;(2)及时改正;(3)危害后果轻微;(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不处罚
2.未及时改正的,责令改正:并处 20 元以上 50元以下罚款
3.一个月内多次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 50 元罚款
 
 
四.关于占道加工、制作的
  
违反:《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依据:《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一)裁量依据:《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与基准》(2022版)
(二)裁量标准:
1.积极配合及时改正的:不予处罚
2.经营面积5平方米以下,且拒不改正的:处以200元罚款
3.经营面积5平方米以上20平米以下的,且拒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
4.经营面积20平方米以上且拒不改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五.关于沿街散发 广告、传单的
 违反:《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依据:《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一)裁量依据:《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与基准》(2022版)
(二)裁量标准:
1.散发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 元罚款
2.散发行为造成环境污染但采取措施及时补救恢复原状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
3、散发行为造成环境污染并无法补救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
六.关于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的
  
违反:《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依据:《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一)裁量依据:《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与基准》(2022版)
(二)裁量标准:
1.(1)烤箱长度一米以下;(2)摆放座椅 2 套以下的;(3)在执法行动中,阻挠执法的: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 500 元以上1500 元以下罚款
2.(1)烤箱长度一米以上两米以下的;(2)摆放座椅 2 套以上 4 套以下的;(3)在执法行动中,阻挠执法,造成执法无法进行的: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 15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罚款
3.(1)烤箱长度总计两米以上或两个以上的;(2)摆放座椅 4 套以上的;(3)在执法行动中,妨害执法,阻挠殴打执法人员或造成执法设备、车辆等损坏的: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处 5000 元以上 2万元以下罚款
 
七.关于露天焚烧树叶或者其他物品的
 
违反:《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依据:《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一)裁量依据:《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与基准》(2022版)
(二)裁量标准:
1.露天焚烧面积不足 5 
,能及时扑灭焚烧物,且对空气质量影响不大的,不予处罚
2.露天焚烧面积超过 5 
不足10 
,不能及时扑灭焚烧物,且对空气质量影响很大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 1000元罚款
3.(1)露天焚烧面积在10
以上,焚烧物不易扑灭,且对空气质量造成严重影响的;(2)引起火灾的,产生浓烈黑烟,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 2000
元罚款
八.关于露天焚烧祭祀用品的
  
违反:《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依据:《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一)裁量依据:《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与基准》(2022版)
(二)裁量标准:
1.露天焚烧面积不足 5 
,能及时扑灭焚烧物,且对空气质量影响不大的:责令改正,并处警告或者 50
元罚款
2.露天焚烧面积超过 5 
不足10 ,不能及时扑灭焚烧物,且对空气质量影响很大的:责令改正,并处警告或者 50元以上 200 元以下罚款
3、(1)露天焚烧面积在10
以上,焚烧物不易扑灭,且对空气质量造成严重影响的;(2)引起火灾的,产生浓烈黑烟:责令改正,并处警告或者 200元罚款
 
17 对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的;对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环卫设施和改变环卫设施用途的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四十一条 一、裁量依据:《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与基准》(2022版)
二、对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的裁量标准:
1.及时改正可恢复原状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 500 元罚款                 2.及时改正无法恢复原状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                                                                     3.拒不改正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 1000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
认定依据:《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 年修订)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处罚条款:《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 年修订)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一、裁量依据:《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与基准》(2022版)                                                  二、对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环境卫生设施和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的裁量基准:                                                               1、及时改正可恢复原状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 5000元罚款。              2、及时改正无法恢复原状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 5000元以上 8000 元以下罚款                                                                     3、拒不改正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 8000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18 对违反规定实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的处罚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0年住建部令第4号)第三十二条 一、裁量依据:《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与基准》(2022版)
二、裁量标准:
1.造成轻微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造成一般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造成严重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认定依据:《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0年住建部令第4号)第二十八条
19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擅自设立弃置场接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条 一.关于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一)裁量依据:《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与基准》(2022版)
(二)裁量标准:
1.影响较轻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个人处100元罚款
2.影响较重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单位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个人处200元罚款
二.关于: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一)裁量依据:《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与基准》(2022版)
(二)裁量标准:
1.影响较轻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单位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个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影响较重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单位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20 对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撤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六条 一、裁量依据:《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与基准》(2022版)
二、裁量标准:
1.影响轻微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元罚款;逾期拒不改正,对单位处1万元罚款
2.影响一般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50元罚款;逾期拒不改正,对单位处3万元罚款
3.影响严重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罚款;逾期拒不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罚款
 
21 对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第四十一条 一、裁量依据:《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与基准》(2022版)
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裁量标准:
1.影响轻微的:责令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2.影响一般的:责令改正,处3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3.影响严重的:责令改正,处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石家庄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一)项;处罚依据:《石家庄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22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生活垃圾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二项、《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第四十二条 一、裁量依据:《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与基准》(2022版)
二、裁量标准:
1.情节较轻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2.情节较重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4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认定依据:《石家庄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处罚依据:《石家庄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款
23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义务的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一、裁量依据:《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与基准》(2022版)
二、对认定依据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本)第二十条、处罚依据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第四十五条的裁量标准:
1.情节轻微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一般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裁量依据:《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与基准》(2022版)
二、对认定依据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本)第二十八条、处罚依据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第四十五条的裁量标准:                                       
1、情节轻微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一般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5 万元以上 8 万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8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裁量依据:《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与基准》(2022版)
二、裁量标准(处罚依据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第四十六条):
(一)认定依据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本)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                                                                                                                                
1.限期内改正的,并处2万元罚款
2.限期内未改正的,并处3万元罚款                                                                                                                                                                                                (二)认定依据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本)第四十六条的:                                                                                                                                                    
1.限期内改正的,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2.影响严重或限期内未改正的,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罚款                                                                                                                                                                               
3.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处罚依据为第四十六条的对应的认定依据,根据不同违法行为分别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本)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本)第四十六条
24 对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者牵拉绳索、架设电线的;在绿地内放养牲畜、家禽的;盗窃、毁坏树木花草及擅自采摘花果枝叶,践踏植被的;盗窃、损毁园林设施的;在绿地内擅自搭棚建屋、停放车辆,以及硬化和圈占小区绿地的处罚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五十二条、《河北省绿化条例》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一.关于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者牵拉伸缩、架设电线;在绿地内放养牲畜、家禽;在绿地内擅自搭棚建屋、停放车辆,以及硬化和圈占小区绿地的
(一)裁量依据:《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与基准》(2022版)
(二)裁量标准:
1.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2.及时改正的:处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3.未及时改正的: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关于在陆地内倾倒垃圾、污水、有害物质,对方杂物,燃烧物品;在绿地内挖坑取土(沙);盗窃、毁坏树木花草及擅自采摘划过枝叶,践踏植被的
(一)裁量依据:《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与基准》(2022版)
(二)裁量标准:
1.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2.及时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3.未及时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关于盗窃、损毁园林设施的
(一)裁量依据:《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与基准》(2022版)
(二)裁量标准:
1.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2.及时改正的: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3.未及时改正的: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认定依据:《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三十四条、《河北省绿化条例》第四十五条
  四.关于损毁绿化设施的
(一)裁量依据:《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与基准》(2022版)
(二)裁量标准:
1.损毁情节轻微未造成树木死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元罚款;
2.损毁情节轻微且造成树木死亡2棵及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600元罚款;并处树木基准价值5倍罚款
3.损毁情节一般且造成树木死亡4棵及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700元罚款;并处树木基准价值6倍罚款
4.损毁情节较重且造成树木死亡6棵及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800元罚款;并处树木基准价值8倍罚款
5.损毁情节严重且造成树木死亡10棵及以上的:处1000元罚款;并处树木基准价值10倍罚款
五.关于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者牵拉绳索、架设电线,以树承重的
(一)裁量依据:《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与基准》(2022版)
(二)裁量标准:
1.及时改正的:给予警告或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处200元罚款
2.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或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六.关于践踏绿地,损伤树木花草的
(一)裁量依据:《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与基准》(2022版)
(二)裁量标准:
1.及时改正的:给予警告或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处300元罚款
2.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或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七.关于在绿地内堆放杂物、焚烧物品、排放污水的
(一)裁量依据:《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与基准》(2022版)
(二)裁量标准:
1.及时改正的:给予警告或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处300元罚款
2.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或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八.关于在绿地内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
(一)裁量依据:《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与基准》(2022版)
(二)裁量标准:
1.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或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处1000元罚款
2.及时改正的:给予警告或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3.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或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处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九.关于擅自采挖树木的
(一)裁量依据:《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与基准》(2022版)
(二)裁量标准:
1.及时改正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处采挖树木价值1倍罚款
2.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处采挖树木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25 对擅自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树木的处罚   一.关于擅自砍伐树木的
(一)裁量依据:《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与基准》(2022版)
(二)裁量标准:
1.砍伐两株及以下的:责令限期补植,并处树木基准价值5倍罚款
2.砍伐两株以上五株及以下的:责令限期补植,并处树木基准价值8倍罚款
3.砍伐五株以上的:责令限期补植,并处树木基准价值10倍罚款
二.关于:擅自移植城市树木的
(一)裁量依据:《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与基准》(2022版)
(二)裁量标准:
1.移植两株及以下的:责令限期补植;并处树木基准价值3倍罚款
2.移植两株以上五株及以下的:责令限期补植;并处树木基准价值4倍罚款
3.移植五株以上的:责令限期补植;并处树木基准价值5倍罚款
认定依据:《河北省绿化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26 对违反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规定行为的处罚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95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一、裁量依据:《石家庄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执行标准》。                                                        二、裁量标准: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1.个人违反本规定的: (1)未造成设施损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2)造成设施部分损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3)造成设施大量损坏,影响使用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单位违反本规定的:(1)未造成设施损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2)造成设施部分损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3)造成设施大量损坏,影响使用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规定                                                   1.个人违反本规定的:(1)未造成设施损坏的,责令改正;(2)造成设施部分损坏的,责令改正,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3)造成设施大量损坏,影响使用的,责令改正,可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单位违反本规定的:(1)未造成设施损坏的,责令改正;(2)造成设施部分损坏的,责令改正,可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3)造成设施大量损坏,影响使用的,责令改正,可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27 对非法转让宅基地行为的处罚 《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2002年)第二十条 裁量标准:                                                                    非法转让宅基地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罚款:
1.以下情形免于罚款:
(1)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及时改正的;
(2)违法转让村集体规划内的宅基地,面积未超过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宅基地标准面积,且能及时改正的。
2.以下情形处以非法所得的5%-10%罚款:
(1)违法转让村集体规划内的宅基地,面积超过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宅基地标准面积的;
(2)违法行为造成较重危害后果,能够主动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
3.以下情形处以非法所得的10%-20%罚款
(1)限期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2)违法转让村集体规划内的土地建设住宅的,且面积超过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宅基地标准面积的;
(3)违法转让未在村集体规划内的土地建设住宅的;
(4)违法行为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或侵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28 对未按规定设置机构或者配备人员、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经考试合格、未按规定培训教育、未按规定制定预案或演练、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并取得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改)第九十七条 一、裁量依据:河北省应急管理厅《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2018年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二、裁量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人员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下(含100人),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超过100人,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其从业人员30人及以下(含30人),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4.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其从业人员超过30人,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人员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1人未按照规定考核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2人未按照规定考核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3人以上或者主要负责人未按照规定考核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9 对违规发包、出租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改)第一百零三条 一、裁量依据:河北省应急管理厅《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2018年2月)。河北省应急管理厅《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2018年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二、裁量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人员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没有违法所得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生产经营单位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不足20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生产经营单位并处违法所得2-3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生产经营单位并处违法所得4-5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0 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改)第一百零四条 一、裁量依据:河北省应急管理厅《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2018年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二、裁量标准: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分别对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人员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2.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3.既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又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31 对“二合一”或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出口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改)第一百零五条 一、裁量依据:河北省应急管理厅《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2018年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二、裁量标准: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人员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的,可以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32 对订立免除或减轻责任协议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改)第一百零六条 一、裁量依据:河北省应急管理厅《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2018年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二、裁量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对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投资人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受伤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受伤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3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风险因素辨识管控、事故隐患排查的,或者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问题未制定整改方案计划的;或者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微小企业未查找或者未消除作业岗位危险因素的处罚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修正)第七十三条、《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省政府令[2018]第2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一、裁量依据:河北省应急管理厅《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2018年2月)。《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二、裁量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风险因素辨识管控、事故隐患排查的,或者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问题未制定整改方案计划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问题未制定整改方案计划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风险因素辨识管控、事故隐患排查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微小企业未查找或者未消除作业岗位危险因素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34 对未按照要求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处罚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1999年)第十七条第(一)(二)(三)(四)(六)(七)(八)项 一、裁量依据:《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2021年)
二、裁量标准:
第十条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个人,不是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公民的,责令停业,并分别依照下列情节处以罚款:
(一)年营业额在2万元以下的,处3000元罚款;
(二)年营业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处4000元罚款;
(三)年营业额超过5万元的,处5000元罚款。
法律依据:《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第十一条 
使用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清真食品专用包装物和清真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200元罚款。
法律依据:《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将清真食品专用包装物用于非清真食品或私自转让、出售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分别依照下列情节处以罚款:
(一)无主观故意,但造成不良影响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二)明知故犯,但造成影响轻微的,处3000元罚款;
(三)明知故犯,且造成严重影响的,处6000元罚款;
(四)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处1万元罚款。
法律依据:《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
第十三条 
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禁食食品和制售假冒伪劣清真食品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并分别依照下列情节处以罚款:
(一)产品价值1万元以下的,处5000元罚款;
(二)产品价值超过1万元至5万元的,处8000元罚款;
(三)产品价值超过5万元的,处1万元罚款。
法律依据:《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六款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单位的字号、食品名称、专用包装物、广告用语或图像,含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忌讳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分别依照下列情节处以罚款:
(一)在县(市、区)范围造成影响的,处500元罚款;
(二)在设区市范围造成影响的,处800元罚款;
(三)在全省造成影响的,处1000元罚款。
法律依据:《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七款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未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的风俗屠宰加工清真牛羊肉、禽肉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分别依照下列情节处以罚款:
(一)产量在500公斤以内的,处1000元罚款;
(二)产量超过500公斤至2500公斤的,处3000元罚款;
(三)产量超过2500公斤的,处5000元罚款。
法律依据:《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八款
 
二、区级部门向街道直接下放的行政处罚事项(第二批共20项)  
35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五十七条  一、裁量依据:《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 (石住建规 [2018] 2号)
二、裁量标准:                                                
(一)施工进度在土方开挖、基坑支护、桩基处理、筏板施工等基础施工阶段的,工程进度未超过50%的,对建设单位处基础施工合同价款1%以上1.5%以下的罚款,工程进度超过50%的,对建设单位处基础施工合同价款1.5%以上2%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的罚款;
(二)主体工程施工形象进度未超过50%的,对建设单位处施工合同价款的1%以上1.5%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的罚款;
(三)主体工程形象进度超过50%的,对建设单位处施工合同价款的1.5%以上2%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的罚款;
(四)对于超出施工许可证核定范围,加层建设的部分,对建设单位处以加层部分施工合同价款的2%处罚;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的罚款;
(五)市政工程施工形象进度不足50%的,对建设单位处整个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1.5%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罚款;
(六)市政工程施工完成量超过50%的,对建设单位处整个工程合同价款1.5%以上2%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罚款。
 
36 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五十八条 一、裁量依据:《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 (石住建规 [2018] 2号)
二、裁量标准:                                                   
(一)违反上述规定,未造成质量缺陷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2.5%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一般质量缺陷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5%以上3%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上述规定,造成重大质量缺陷的,处工程合同价款3%以上3.5%以下的罚款;
(四)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工程合同价款3.5%以上4%以下的罚款。
 
37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零二条    
一、裁量依据:河北省应急管理厅《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2018年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二、裁量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对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人员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1处一般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2处一般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3处以上一般事故隐患或者1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4.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2处以上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8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规定,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零五条 一、裁量依据:河北省应急管理厅《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2018年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二、裁量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挠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人员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生产经营单位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生产经营单位拒绝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9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九十四条 一、裁量依据:河北省应急管理厅《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2018年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二、裁量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并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1. 未履行1项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2. 未履行2项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3. 未履行3项以上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0 对违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2007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六条 一、裁量依据:河北省应急管理厅《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2018年2月)。《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二、裁量标准:
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 缺少1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 缺少2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 缺少3项以上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 超过规定时间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未上报季度或年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未上报季度和年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 发现1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订治理方案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发现2处以上重大事故隐患未制订治理方案的,处2万元以上3万以下的罚款。
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 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报告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2. 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 存在一般事故隐患未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未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 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整改不合格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1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九十九条 一、裁量依据:河北省应急管理厅《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2018年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二、裁量标准: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人员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 有1处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或者设置不明显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有2至4处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或者设置不明显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有5处以上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或者设置不明显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人员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5项中有1项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5项中有2项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5项中有3项以上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人员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1. 未对安全设备经常性维护、保养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2. 未对安全设备定期检测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3. 既未对安全设备经常性维护、保养,又未对安全设备定期检测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人员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1. 未为不足5名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2. 未为5至9名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3. 未为10名以上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人员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1. 发现1台(套)未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2. 发现2台(套)未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3. 发现3台(套)以上未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人员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1. 使用1台(套)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设备或者1种工艺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2. 使用2台(套)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设备或者2种工艺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3. 使用3台(套)以上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设备或者3种以上工艺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42 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国家安全生产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 一、裁量依据:河北省应急管理厅标制《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2018年2月)。《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二、裁量标准: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的罚款,并依法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2.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3.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的,或造成伤害后果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43 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或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国家安全生产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五条 一、裁量依据:河北省应急管理厅《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2018年2月)。《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二、裁量标准:
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 超过规定期限30日以下,未提交重新办理申请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2. 超过规定期限30日以上60日以下,未提交重新办理申请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5000元以上25000元以下的罚款;
3. 超过规定期限60日以上,未提交重新办理申请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 超过规定数量20%以下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2. 超过规定数量20%以上50%以下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5000元以上25000元以下的罚款;
3. 超过规定数量50%以上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44 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修改)第三十八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国家安全生产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 一、裁量依据:河北省应急管理厅《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2018年2月)。《烟花爆竹安全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理条例》
二、裁量标准:
零售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
1.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45 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以及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改)第九十二条 一、裁量依据:
《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冀人社规[2021]3号)、《 河北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二、裁量标准:
 ( 一 ) 违法所得在 一 万元以下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 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的 一倍以上二 倍以下的罚款,罚款低于 一 万的按 一 万元处罚;没有违法所得的,
可处以 一 万元罚款,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 以 一 万元以上的罚款,罚款最高不能超过五万元 。

 ( 二 ) 违法所得在 一 万元以上的三万元以下的,由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的 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三) 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 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的三倍以上五 倍以下的罚款 。
 
46 对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法律规定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年修正)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 一、裁量依据:
《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冀人社规[2021]3号)、《 河北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二、裁量标准:
 ( 一 ) 没有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关闭;
 ( 二 ) 违法所得在 一 万元以下的,依法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 得,并处 一 万元以上二 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三) 违法所得在 一 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依法予以关闭,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 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四) 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依法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 得,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47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违反规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2010年修正)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一、裁量依据:
《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冀人社规[2021]3号)、《 河北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二、裁量标准:
 ( 一 ) 违法行为涉及劳动者 5 人以下的,按照每人五百元标准 处以罚款;
 ( 二 ) 违法行为涉及劳动者 5 人以上 10 人以下的,按照每人八 百元标准处以罚款;
 ( 三) 违法行为涉及劳动者 10 人以上的,按照每人 一 千元标 准处以罚款 。
 
48 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使用童工;中介机构介绍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处罚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国务院令第364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一、裁量依据:
《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冀人社规[2021]3号)、《 河北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二、裁量标准: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10月1日国务院令第364号)第六条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第八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的罚款。
第九条  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加一倍罚款,该非法单位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49 对用人单位非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3年修改)第九十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五条  一、裁量依据:
《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冀人社规[2021]3号)、《 河北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二、裁量标准:
 ( 一 ) 违法涉及劳动者 5 人以下的,责令改正,并处以每人 100 元的罚款;
 ( 二 ) 违法涉及劳动者 5 人以上 10 人以下的,责令改正,并处 以每人 100 元以上 300 元以下的罚款;
 ( 三) 违法涉及劳动者 10 人以上的,责令改正,并处每人 3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的罚款 。
 
50 对用人单位无理抗拒、阻扰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修改)第一百零一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条 一、裁量依据:
《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冀人社规[2021]3号)、《 河北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二、裁量标准:
 ( 一 ) 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监察的,处 2000 元 以上 10000 元以下的罚款:
 ( 二 ) 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 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 匿、毁灭证据的,处 10000 元 以 上 15000 元以下罚款;
 ( 三) 拒 不 履 行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的 行 政 处 理 决 定 的,处 以 15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罚款 。
 
51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第六十九条 一、裁量依据:
   
《石家庄水利局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2020版)、《石家庄市水利局水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
二、裁量标准:                                                        (一)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行为的处罚: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采取补救措施的,或日取地表水五百立方米、地下水五十立方米以下的,处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但未在限期采取补救措施的,或日取地表水五百立方米以上一千立方米以下、地下水五十立方米以上一百立方米以下的,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3.未在限期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或日取地表水一千立方米以上二千立方米以下、地下水一百立方米以上二百立方米以下的,或者在地下水限采区取水的,处六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罚款;                                           4.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的,或日取地表水二千立方米、地下水二百立方米以上的,或者在地下水禁采区取水的,处九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 对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                       1.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取水量的。(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或自扩大日取水量五十立方米以下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2)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未在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或撞自扩大日取水量五十立方米以上二百立方米以下的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3)未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或擅自扩大日取水量二百立方米以上五百立方米以下的,处六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的罚款;(4)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的,或者撞自扩大日取水量五百立方米以上的,处九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2.取水水源、取水地点、取水用途、退水地点、退水方式及退水量、取水量年内分配等未按照取水许可审批意见执行的。(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采取补救措施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2)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未在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采取的补救措施不到位的,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3)未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教措施的,处六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的罚款;(4)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的,处九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52 对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2020年)第九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2022年3月1日实施)第五十九条
一、裁量依据:《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年版)》
二、裁量标准:
第八十七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按下列规定处罚:(一)执业时间3个月以下且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违法所得六至九倍的罚款:1.执业时间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2.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3.造成患者十级至六级伤残的。(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违法所得十至十四倍的罚款:1.有第二项两目以上情形的;2.执业时间6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3.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4.使用失效、过期等劣药的;5.造成患者五级至三级伤残的。(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违法所得十五至二十倍的罚款:1.有第三项两目以上情形的;2.执业时间一年以上的;3.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4.使用假药的;5.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的;6.受过一次处罚仍擅自执业的;7.造成患者二级、一级伤残或者死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且执业人员未取得医师资格的,按照前款规定提高一至两个阶次裁量。伪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按照第一款规定提高一至两个阶次裁量。持有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员,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办医疗机构的,除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外,还应依据本章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吊销《医师执业证书》。非医师行医的处罚,执行本章第二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2022年)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53 对违反公共场所卫生要求的处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14号)第十四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修正)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一、裁量依据:《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年版)》
二、裁量标准:
第一条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公共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下列规定罚款:(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1.经营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1个月以下的;2.经营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10天以下的。(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1.经营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下的;2.经营面积在五十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10天以上1个月以下的;3.经营面积五百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10天以下的。(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1.经营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2.经营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下的。(四)经营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处以三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的罚款。(五)游泳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1个月以下的,处以三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的罚款;擅自营业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处以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1.经营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受过一次处罚的;2.经营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3.经营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3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的。(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1.经营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受过一次处罚的;2.经营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受过两次处罚的;3.经营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4个月以上5个月以下的;4.经营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6个月以上的。(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1.经营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受过两次处罚的;2.经营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5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3.使用转让的卫生许可证营业的。(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1.使用涂改的卫生许可证营业的;2.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的。(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二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1.使用购买、伪造的卫生许可证营业的;2.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6个月以上,受过处罚的;
 
3.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12个月以上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通过告知承诺取得卫生许可证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例行检查中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除依法撤销卫生许可证外,还应当依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要求,按照前款规定情形提高一至三个阶次处罚。
第二条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处罚的,执行本章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
第三条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未按规定对公共场所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卫生指标进行卫生检测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且受过罚款处罚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经停业整顿仍不改正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第四条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处罚的裁量基准:(一)未按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保洁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二)有第一项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造成顾客用品用具卫生质量两项以下指标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五)未按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造成顾客用品用具卫生质量三项或四项指标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造成顾客用品用具卫生质量五项以上指标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七)未按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责令停业整顿,经停业整顿仍不改正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第五条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处罚的,执行本章第六条至第十五条规定。
 
 1.有第一项第3目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2.有第三项第1目情形,受过罚款处罚仍不改正的。
第十条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五项处罚的裁量基准:(一)未按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二)有第一项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公共卫生用品数量三种以下的,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罚款:1.有第一项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公共卫生用品数量三种以上六种以下的;2.有第二项情形,受过罚款处罚仍不改正的。(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1.有第一项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公共用品数量六种以上的;2.有第三项第1目情形,受过罚款处罚仍不改正的。
第十一条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六项处罚的裁量基准:(一)未按规定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二)经营面积一千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场所有第一项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罚款:1.经营面积一千平方米以上三千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场所有第一项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2.有第二项情形,受过罚款处罚仍不改正的。(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1.经营面积三千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场所有第一项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2.有第三项第1目情形,受过罚款处罚仍不改正的。
第十二条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七项处罚的裁量基准:(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1.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而投入使用的;2.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二)经营面积三千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场所有第一项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罚款:1.经营面积三千平方米以上六千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场所有第一项规定的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2.有第二项情形,受过罚款处罚仍不改正的。(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1.经营面积六千平方米以上公共场所有第一项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2.有第三项第1目情形,受过罚款处罚仍不改正的。
第十三条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八项处罚的裁量基准:(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1.未按规定公示卫生许可证的;2.未按规定公示卫生检测结果的;3.未按规定公示卫生信誉度等级的。(二)有第一项情形之一,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罚款:1.有第一项两目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2.有第二项情形,受过罚款处罚仍不改正的。(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1.有第一项三目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2.有第三项第1目情形,受过罚款处罚仍不改正的。
第十四条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对拒绝监督的”处罚的裁量基准:(一)有本章第六条至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且隐瞒、拒绝提供与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有关资料,或者拒绝现场卫生监测、采样、询问、查阅和复制文件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有本章第六条至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且阻挠执法人员进入经营场所监督检查,或者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有第一项、第二项情形,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第十五条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以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处罚的裁量基准:
 
(一)安排十名以下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二)安排十名以上三十名以下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三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三)安排三十名以上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千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四)有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受过处罚仍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的罚款;(五)有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受过处罚仍不改正的,处以八千元以上一万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六)有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受过处罚仍不改正的,处以一万二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处罚的裁量基准:(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1.缓报事故信息的;2.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发病人数在三人以上十人以下的(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1.隐瞒、谎报事故信息的;2.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发病人数在十人以上三十人以下的。(三)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发病人数在三十人以上一百人以下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发病人数在一百人以上或者有人员死亡的,处以三万元的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54 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集中消毒规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条 一、裁量依据:《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年版)》
二、裁量标准:
第四章 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处罚裁量基准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和第七十五条规定,餐具、饮具集中消毒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一)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未具备相应的作业场所、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的;(二)未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的;(三)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不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其他国家标准、卫生规范的;(四)餐具、饮具消毒前未洗净的;(五)消毒后的餐具、饮具未在独立包装上标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日期和批号以及使用期限等内容的;(六)未如实记录出厂餐具、饮具的数量、消毒日期和批号、使用期限、出厂日期以及委托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七)未建立餐具、饮具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的;(八)未对消毒餐具、饮具进行逐批检验,检验不合格出厂,经检验合格出厂但未随附消毒合格证明的;(九)出厂检验记录保存期限少于消毒餐具、饮具使用期限到期后6个月的。有第一款第六项至第九项情形之一,经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之一的;(二)第一款中任意两项情形以上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中任意二项情形以上的;(二)第一款第六项至第九项中任意三项情形以上的。受过两次罚款处罚仍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责令停产停业。
 
三、自然资源领域向街道下放的行政处罚事项(第三批共24项)  
55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七十四条 一、裁量依据: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冀自然资规〔2022〕3号)——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
二、裁量标准:                                                         1、一般:非法转让建设用地或者未利用地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 %以上30%以下的罚款。                                             2.较重:非法转让其他非耕地的农用地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0 %以上40以下的罚款                                                       3.严重:非法转让耕地或者永久基本农田 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0 %的罚款。
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3、《河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
56 对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七十五条 一、裁量依据: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冀自然资规〔2022〕3号)——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
二、裁量标准:                                                        1.一般:经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在限期内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耕地开垦费5倍的罚款。                                                          2.较重:经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逾期不改正或者治理,情节较重的。可以并处耕地开垦费6倍以上9倍以下 的罚款。                                   3.严重:经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逾期不改正或者治理,情节严重的;破坏永久基本农田、优质耕地的。可以并处耕地开垦费10倍的罚款。
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五条
57 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七十六条 一、裁量依据: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冀自然资规〔2022〕3号)——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
二、裁量标准:                                      
                                                                                          1.一般: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复垦不符合要求,或者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处土地复垦费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严重: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未复垦或者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复垦的。处土地复垦费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58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七十七条 一、裁量依据: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冀自然资规〔2022〕3号)——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
二、裁量标准:                                                         1.一般:非法占用建设用地或者未利用地积极配合整改的。 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500元以下。非法占用建设用地或者未利用地,拒不配合、拒不整改的。并处罚款,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500元以下。                                                         2.较重:非法占用其他非耕地的农用地,积极配合整改的。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500元以上800元以下。非法占用其他非耕地的农用地,拒不配合、拒不整改的。并处罚款,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500元以上800元以下。 严重非法占用耕地的,积极配合整改的。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非法占用耕地,拒不配合、拒不整改的。并处罚款,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59 对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七十七条 一、裁量依据: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冀自然资规〔2022〕3号)——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
二、裁量标准:                                                         1.一般:非法占用建设用地或者未利用地积极配合整改的。 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500元以下。非法占用建设用地或者未利用地,拒不配合、拒不整改的。并处罚款,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500元以下。                                                         2.较重:非法占用其他非耕地的农用地,积极配合整改的。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500元以上800元以下。非法占用其他非耕地的农用地,拒不配合、拒不整改的。并处罚款,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500元以上800元以下。 严重非法占用耕地的,积极配合整改的。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非法占用耕地,拒不配合、拒不整改的。并处罚款,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60 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八十一条 一、裁量依据: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冀自然资规〔2022〕3号)——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
二、裁量标准:                                                         1、一般:经责令在限期内交还土地的。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2.严重:经责令逾期拒不交还土地,情节严重的。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对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处罚。
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
61 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八十二条 一、裁量依据: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冀自然资规〔2022〕3号)——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
二、裁量标准:                                                        1.一般: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法违规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经责令限期改正的。并处违法所得10% 以上20%以下的罚款。        2、严重:擅自将农民集体 所有的土地通过 出让、转让使用 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法违规将集体经营性 建设用地通过出 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 人使用,不能在责令限期内改正的。并处违法所得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62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进行开垦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7月2日第二次修订)第九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七十七条 一、裁量依据: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冀自然资规〔2022〕3号)——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
二、裁量标准:                                                        1.一般: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2亩以下的。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0元以上500元以下。                 2.严重:在国土空间规划 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2亩以上的。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63 对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7月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二条 一、裁量依据: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冀自然资规〔2022〕3号)——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
二、裁量标准:                                                         1.一般:占地面积2亩以下的处土地复垦费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            2.较重:占地面积2亩以上5亩以下的处土地复垦费7倍以上9倍以下的罚款。     3.严重:占地面积5亩以上的处土地复垦费的10倍罚款。
 
64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7月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三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重建、扩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5 对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以上未恢复种植条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7月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十六条 一、裁量依据: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冀自然资规〔2022〕3号)——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
二、裁量标准:                                                         1.一般: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复垦不符合要求,或者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未恢复种植条件的。处土地复垦费2倍 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严重: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未复垦,或者临 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复垦的。处土地复垦费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66 对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处罚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三十三条 一、裁量依据: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冀自然资规〔2022〕3号)——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
二、裁量标准:                                                         1.一般: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尚未破坏种植条件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较重:破坏种植条件的,可以处以耕地开垦费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3.严重:破坏黑土地等优质耕地的。可以处以耕地开垦费的10倍罚款。
 
67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三十二条 一、裁量依据: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冀自然资规〔2022〕3号)——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
二、裁量标准:                                                        1.一般:经责令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可以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2.严重:经责令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处罚依据:1、《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2、《河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68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四条 一、裁量依据: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冀自然资规〔2022〕3号)——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划类)
二、裁量标准:                                                        1.一般: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对按期改正的,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并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                                        2.严重: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对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69 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8月27日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九条 一、裁量依据: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冀自然资规〔2022〕3号)——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矿产类)
二、裁量标准:                                                        1.一般: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经责令停止非法开采行为,并赔偿损失的,情节轻微的。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经责令拒不停止非法开采行为,拒不赔偿损失,情节较重的。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30%以上40%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经责令拒不停止非法开采行为,拒不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3.《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70 对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处罚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7月29日修订)第二十六条 一、裁量依据: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冀自然资规〔2022〕3号)——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矿产类)
二、裁量标准:                                                         1.一般:违法行为轻微,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主动改正的。可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较重,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主动改正的。可处以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严重,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拒不改正的。可处以10万元罚款。
处罚依据:1.《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2.《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71 对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处罚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7月29日修订)第十九条 一、裁量依据: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冀自然资规〔2022〕3号)——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矿产类)
二、裁量标准:                                                        1.一般:经责令限期恢复后,主动进行恢复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严重:经责令限期恢复后,拒不恢复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72 对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侵占、损坏、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的处罚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9年7月16日第三次修正)第三十条,《河北省非煤矿山综合治理条例》2020年第四十九条 处罚依据和标准: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侵占、损坏、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河北省非煤矿山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坏、损毁非煤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73 对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9年3月2日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2019年7月16日第三次修正)第五十条 处罚依据和标准:1、《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发掘,限期改正,没收发掘的古生物化石,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的。2、《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条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发掘,限期改正,没收发掘的古生物化石,并处罚款。在国家级古生物化石自然保护区、国家地质公园和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集中产地内违法发掘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在其他区域内违法发掘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情节严重的,由批准古生物化石发掘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撤销批准发掘的决定。  
74 对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第三次修订 第六十四条第一项,《测量标志保护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十三条 一、裁量依据: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冀自然资规〔2022〕3号)——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测绘地理信息类)
二、裁量标准:                                                        1.一般:损坏测量标志和妨碍测量标志使用,但测量标志未失去使用效能的;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对测量标志正常使用未造成影响的;迁建行为已批准,未支付迁建费用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损坏测量标志和妨碍测量标志使用,但测量标志失去部分使用效能的;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对测量标志正常使用造成影响,但未造成损失的;迁建行为未经批准,也未支付迁建费用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损坏测量标志和妨碍测量标志使用,测量标志完全丧失使用效能,无法恢复的;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对测量标志正常使用造成影响,也造成损失的;未支付迁建费用,经责令改正后,仍拒绝支付迁建费用的。可以并处1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75 对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测量标志保护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二十三条 一、裁量依据: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冀自然资规〔2022〕3号)——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测绘地理信息类)
二、裁量标准:                                                        1.一般:损坏测量标志和妨碍测量标志使用,但测量标志未失去使用效能的;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对测量标志正常使用未造成影响的;迁建行为已批准,未支付迁建费用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损坏测量标志和妨碍测量标志使用,但测量标志失去部分使用效能的;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对测量标志正常使用造成影响,但未造成损失的;迁建行为未经批准,也未支付迁建费用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损坏测量标志和妨碍测量标志使用,测量标志完全丧失使用效能,无法恢复的;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对测量标志正常使用造成影响,也造成损失的;未支付迁建费用,经责令改正后,仍拒绝支付迁建费用的。可以并处1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76 对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第三项,《测量标志保护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二十三条 一、裁量依据: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冀自然资规〔2022〕3号)——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测绘地理信息类)
二、裁量标准:                                                        1.一般:损坏测量标志和妨碍测量标志使用,但测量标志未失去使用效能的;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对测量标志正常使用未造成影响的;迁建行为已批准,未支付迁建费用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损坏测量标志和妨碍测量标志使用,但测量标志失去部分使用效能的;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对测量标志正常使用造成影响,但未造成损失的;迁建行为未经批准,也未支付迁建费用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损坏测量标志和妨碍测量标志使用,测量标志完全丧失使用效能,无法恢复的;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对测量标志正常使用造成影响,也造成损失的;未支付迁建费用,经责令改正后,仍拒绝支付迁建费用的。可以并处1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77 对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第四项,《测量标志保护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二项 一、裁量依据: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冀自然资规〔2022〕3号)——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测绘地理信息类)
二、裁量标准:                                                        1.一般:损坏测量标志和妨碍测量标志使用,但测量标志未失去使用效能的;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对测量标志正常使用未造成影响的;迁建行为已批准,未支付迁建费用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损坏测量标志和妨碍测量标志使用,但测量标志失去部分使用效能的;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对测量标志正常使用造成影响,但未造成损失的;迁建行为未经批准,也未支付迁建费用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损坏测量标志和妨碍测量标志使用,测量标志完全丧失使用效能,无法恢复的;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对测量标志正常使用造成影响,也造成损失的;未支付迁建费用,经责令改正后,仍拒绝支付迁建费用的。可以并处1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78 对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处罚 《测量标志保护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处罚依据和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  
四、区级部门委托街道实施的行政处罚事项(共8项)  
79 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六条 一、裁量依据:石家庄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宗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试行)》
二、裁量标准:
1.情节轻微:违法行为人因认识错误而实施违法行为;两年内无同类违法行为;违法行为造成的社会影响较小;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2.情节严重:违法行为人故意实施违法行为;两年内有同类违法行为;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取得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数额巨大的。责令停止活动,撤销该临时活动地点;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80 对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七十一条 一、裁量依据:石家庄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宗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试行)》
二、裁量标准:
1.情节轻微:违法行为人因不知情而实施违法行为的;两年内无同类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造成的社会影响较小;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警告,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移交规划、建设等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情节严重:违法行为人故意实施违法行为;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取得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数额巨大;严重妨害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警告,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规划、建设等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81 对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一、裁量依据:石家庄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宗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试行)》
二、裁量标准:
1.情节一般:因主办宗教团体、寺观教堂负责人未尽到管理职责,致使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其撤换主要负责人。
2.情节严重:因主办宗教团体、寺观教堂负责人未尽到管理职责,致使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吊销其登记证书。
 
82 对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一、裁量依据:石家庄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宗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试行)》
二、裁量标准:
1.情节轻微:违法行为人故意实施违法行为;两年内无同类违法行为;违法行为造成的社会影响较小;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2.情节一般:违法行为人故意实施违法行为;两年内无同类违法行为;违法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取得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数额较大的。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大型宗教活动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3.情节严重:违法行为人故意实施违法行为;两年内有同类违法行为;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取得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数额巨大的。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大型宗教活动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83 对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一、裁量依据:石家庄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宗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试行)》
二、裁量标准:
1.情节轻微:违法行为人因认识错误而实施违法行为;两年内无同类违法行为;违法行为造成的社会影响较小;积极去除宗教用途,无危害后果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2.情节一般:违法行为人故意实施违法行为;两年内无同类违法行为;违法行为造成的社会影响低;取得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数额较低;配合相关部门去除宗教用途,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较重:违法行为人故意实施违法行为;两年内有同类违法行为;违法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取得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数额较大;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可以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情节严重:违法行为人故意实施违法行为;两年内有同类违法行为;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取得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数额巨大;严重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84 对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七十条第二款 一、裁量依据:《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
二、裁量标准: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由其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5 对宗教教职人员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受境外势力支配,擅自接受境外宗教团体或者机构委任教职,以及其他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组织、主持未经批准的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的宗教活动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七十三条 一、裁量依据:石家庄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宗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试行)》
二、裁量标准:
1.情节轻微:违法行为人故意实施违法行为;两年内无同类违法行为;违法行为造成社会影响较小;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积极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2.情节严重:违法行为人故意实施违法行为;两年内有同类违法行为;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取得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数额巨大;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由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暂停其主持教务活动或者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并追究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的责任;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6 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活动的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七十四条 一、裁量依据:石家庄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宗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试行)》
二、裁量标准:
1.情节轻微:违法行为人故意实施违法行为;两年内无同类违法行为;违法行为造成社会影响较小;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积极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千元以上2千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一般:违法行为人故意实施违法行为;两年内无同类违法行为;违法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造成财产损失较大的;取得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数额较大;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情节严重:违法行为人故意实施违法行为;两年内有同类违法行为;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造成财产损失巨大;取得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数额巨大;严重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