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营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发布时间:2024年01月04日 09:35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试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8月
(六)市容环卫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修订)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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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准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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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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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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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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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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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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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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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6011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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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和处理后的污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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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禁止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和处理后的污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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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和处理后的污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
较轻
|
限期内采取治理措施,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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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
较重
|
限期内未采取治理措施,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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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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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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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内采取治理措施,但已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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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二百万元以上三百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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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严重
|
限期内未采取治理措施,且已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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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三百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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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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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准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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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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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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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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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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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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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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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6
|
C0601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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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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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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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一)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1立方米以下的;污染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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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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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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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较重
|
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1立方米以上3立方米以下的;污染面积10平方米以上30平方米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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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单位处十五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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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收违法所得;个人处二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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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重
|
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3立方米以上的;污染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
|
没收违法所得;单位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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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收违法所得;个人处四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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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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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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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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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6011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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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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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商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商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二)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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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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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改正,尚未对环境卫生造成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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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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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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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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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对环境卫生造成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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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处三十万元以上七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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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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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改正的;对环境卫生造成严重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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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处七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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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序号
|
基准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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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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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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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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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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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和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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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裁量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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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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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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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6011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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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或者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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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三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并按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三)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或者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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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及时改正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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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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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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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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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处三十万元以上七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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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重
|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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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处七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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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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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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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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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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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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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6011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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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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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 工程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
《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禁止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四)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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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1立方米以下的;污染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违规处置建筑垃圾20立方米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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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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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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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1立方米以上3立方米以下的;污染面积10平方米以上30平方米以下的;违规处置建筑垃圾20立方米以上50立方米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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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处三十万元以上七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3立方米以上的;污染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违规处置建筑垃圾50立方米以上的;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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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处七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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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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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0
|
C060111105
|
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五)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及时改正的
|
没收违法所得;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
没收违法所得;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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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较重
|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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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单位处三十万元以上七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没收违法所得;个人处二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2年内2次及以上同类型违法的
|
没收违法所得;单位处七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没收违法所得;个人处四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571
|
C060111106
|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禁止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六)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及时改正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
较重
|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三十万元以上七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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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处七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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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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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2
|
C060111107
|
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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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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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七)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1立方米以下的;污染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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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
没收违法所得;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1立方米以上3立方米以下的;污染面积10平方米以上30平方米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单位处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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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收违法所得;个人处二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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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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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3立方米以上的;污染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
|
没收违法所得;单位处三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没收违法所得;个人处四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573
|
C060111108
|
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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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依法处以罚款。
《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或者指定收集容器、设施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前款规定应当受到处罚的个人,自愿参加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的社区服务活动的,生活垃圾管理部门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
较轻
|
应当受到处罚的个人自愿参加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的社区服务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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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人处三十元以下的罚款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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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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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但已造成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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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三十元以上七十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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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重
|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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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位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七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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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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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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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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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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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60211501
|
施工工地未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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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开工前,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置围挡并进行维护;暂未开工的建设用地,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未开工的,应当采取临时绿化等防尘措施;
(二)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公示施工现场负责人、环保监督员、扬尘污染控制措施、举报电话等信息;
(三)在施工现场出口处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并配套设置排水、泥浆沉淀设施,施工车辆不得带泥上路行驶,施工现场道路以及出口周边的道路不得存留建筑垃圾和泥土;
(四)施工现场出入口、主要道路、加工区等采取硬化处理措施;
(五)在施工工地内堆放水泥、灰土、砂石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以及工地堆存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建筑土方应当采取遮盖、密闭或者其他抑尘措施;
(六)装卸和运输渣土、砂石、建筑垃圾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应当采取完全密闭措施;
(七)出现重污染天气状况时,施工单位应当停止土石方作业、拆除工程以及其他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建设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国土资源、工业和信息化、城市管理、水利、环境保护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工整治。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一)各类工程建设、矿产资源开采和加工等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施工、物料堆放、码头作业、矿产资源开采和加工未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工停产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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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及时改正,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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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
较重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达到扬尘治理要求的
|
处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屡查屡犯、反复出现扬尘防治措施不落实的;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违法的;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备注: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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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5
|
C060211502
|
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
较轻
|
及时改正,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
较重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达到扬尘治理要求的
|
处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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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改正的;屡查屡犯、反复出现扬尘防治措施不落实的;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违法的;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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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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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6
|
C060211503
|
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五款 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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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
较轻
|
及时改正,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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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
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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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达到扬尘治理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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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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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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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改正的;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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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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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9月29日修正)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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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准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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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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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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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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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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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和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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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裁量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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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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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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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60308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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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渣土、砂石、建筑垃圾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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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运输渣土、砂石、建筑垃圾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车辆应当密闭,物料不得沿途散落或者飞扬,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
《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依法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卫星定位系统、行驶记录仪,并保持号牌清晰;
(二)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车辆应当持有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核发的核准文件;
(三)通行限行区域或者路段时,应当随车携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通行证件,并按规定的时间、区域、路线、车速通行;
(四)装载物不得超过车厢挡板高度,并采取完全密闭措施,防止物料遗撒、滴漏或者扬散;
(五)车辆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作业场所,并保持车体整洁;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运输渣土、砂石、建筑垃圾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不得上道路行驶。
《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未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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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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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改正,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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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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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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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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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达到扬尘治理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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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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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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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改正的;屡查屡犯、反复出现扬尘防治措施不落实的;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违法的;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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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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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2020年2月7日修正)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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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准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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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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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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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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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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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和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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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裁量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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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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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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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60403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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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未履行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扬尘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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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十条第一款 建设工程施工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扬尘污染,保证施工场地扬尘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本省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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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履行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扬尘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工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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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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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改正,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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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工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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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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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达到扬尘治理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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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三万元以七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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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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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改正的;屡查屡犯、反复出现扬尘防治措施不落实的;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违法的;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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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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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
序号
|
基准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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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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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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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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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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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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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604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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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拒不采取扬尘污染防治应急措施,停止拆除、爆破、土石方等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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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或者出现四级以上大风天气状况时,除应急抢险外,施工单位应当停止拆除、爆破、土石方等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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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施工单位拒不采取扬尘污染防治应急措施,停止拆除、爆破、土石方等作业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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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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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责令改正后能立即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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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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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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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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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责令改正后未能立即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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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三万元以七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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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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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改正的;屡查屡犯、反复出现扬尘防治措施不落实的;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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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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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1年12月24日公布)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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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准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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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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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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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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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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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和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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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裁量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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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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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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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605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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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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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 在限制建设区域确需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噪声敏感建筑物进行建筑隔声设计,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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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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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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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尚未投入使用并及时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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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二点五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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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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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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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投入使用后按要求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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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点五以上百分之三点五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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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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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要求改正的;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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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三点五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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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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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准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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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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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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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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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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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和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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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裁量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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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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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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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60507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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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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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
《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七条 排放环境噪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其排放的环境噪声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排放标准。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应当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并提前二日公告附近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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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
(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
(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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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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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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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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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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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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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次及以上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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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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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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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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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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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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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准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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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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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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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裁量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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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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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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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60508301
|
新建居民住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者未在销售场所公示住房可能受到噪声影响的情况以及采取或者拟采取的防治措施,或者未纳入买卖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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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新建居民住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住房可能受到噪声影响的情况以及采取或者拟采取的防治措施,并纳入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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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暂停销售:
(一)新建居民住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者未在销售场所公示住房可能受到噪声影响的情况以及采取或者拟采取的防治措施,或者未纳入买卖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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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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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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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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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暂停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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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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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7日以内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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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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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重
|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7日仍未改正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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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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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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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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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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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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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60508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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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居民住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者未在买卖合同中明确住房的共用设施设备位置或者建筑隔声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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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新建居民住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应当在买卖合同中明确住房的共用设施设备位置和建筑隔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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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暂停销售:
(二)新建居民住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者未在买卖合同中明确住房的共用设施设备位置或者建筑隔声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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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及时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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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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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暂停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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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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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7日以内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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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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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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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7日仍未改正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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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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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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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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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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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和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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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裁量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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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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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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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6060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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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遗留的渣土、枝叶等杂物,管理单位或者个人未及时清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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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 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遗留的渣土、枝叶等杂物,管理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清除。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处以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 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遗留的渣土、枝叶等杂物,管理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清除。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处以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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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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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影响面积较小、逾期改正时间较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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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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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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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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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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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四十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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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重
|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影响面积较大的;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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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每平方米四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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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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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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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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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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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60601701
|
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地面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喷涂或者粘贴小广告等影响市容的行为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禁止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地面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喷涂或者粘贴小广告等影响市容的行为。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对具体行为实施者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组织者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内容涉及伪造证件、印章、票据等违法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禁止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地面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喷涂或者粘贴小广告等影响市容的行为。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对具体行为实施者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组织者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内容涉及伪造证件、印章、票据等违法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
较轻
|
不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影响面积较小的
|
对具体行为实施者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对组织者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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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清除。内容涉及伪造证件、印章、票据等违法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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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的
|
对具体行为实施者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组织者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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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重
|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影响面积较大的;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对具体行为实施者处以二百元罚款;对组织者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处以五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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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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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裁量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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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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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6
|
C06060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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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吊挂、晾晒物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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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禁止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吊挂、晾晒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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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禁止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吊挂、晾晒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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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不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影响面积较小的
|
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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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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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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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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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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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影响面积较大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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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二百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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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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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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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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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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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7
|
C060601801
|
在城市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招牌、指示牌、画廊、橱窗、霓虹灯、灯箱、条幅、旗帜、显示屏幕、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违反内容健康、文字规范、外形美观、安全牢固规定的;设置单位对陈旧毁损、色彩剥蚀,影响市容的,未及时整修、清洗、更换的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 在城市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招牌、指示牌、画廊、橱窗、霓虹灯、灯箱、条幅、旗帜、显示屏幕、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应当内容健康、文字规范、外形美观、安全牢固。设置单位对陈旧毁损、色彩剥蚀,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整修、清洗、更换。对有安全隐患的,应当加固或者拆除。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八条 在城市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招牌、指示牌、画廊、橱窗、霓虹灯、灯箱、条幅、旗帜、显示屏幕、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应当内容健康、文字规范、外形美观、安全牢固。设置单位对陈旧毁损、色彩剥蚀,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整修、清洗、更换。对有安全隐患的,应当加固或者拆除。
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广告,应当在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和地点设置,期满后及时撤除。 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不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影响面积较小的
|
处以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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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的
|
处以一千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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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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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影响面积较大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处以两千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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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588
|
C060601802
|
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广告,未在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和地点设置,期满后未及时撤除,拒不改正的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 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广告,应当在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和地点设置,期满后及时撤除。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 第十八条 在城市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招牌、指示牌、画廊、橱窗、霓虹灯、灯箱、条幅、旗帜、显示屏幕、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应当内容健康、文字规范、外形美观、安全牢固。设置单位对陈旧毁损、色彩剥蚀,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整修、清洗、更换。对有安全隐患的,应当加固或者拆除。
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广告,应当在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和地点设置,期满后及时撤除。 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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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影响面积较小的
|
处以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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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
|
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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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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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一千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影响面积较大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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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两千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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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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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9
|
C060601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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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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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向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广告设置的位置、规格、色彩及效果图等资料。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大型户外广告的界定,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九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向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广告设置的位置、规格、色彩及效果图等资料。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大型户外广告的界定,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
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拆除,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内容设置的,责令改正。 |
较轻
|
不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影响面积较小的
|
处以五千元以上六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
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拆除。未按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内容设置的,责令改正。
|
较重
|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的
|
处以六千五百元以上八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影响面积较大的;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处以八千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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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60602001
|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等,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按规定的期限和地点张贴、张挂,期满后及时撤除的,拒不改正的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等,应当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的期限和地点张贴、张挂,期满后及时撤除。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每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等,应当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的期限和地点张贴、张挂,期满后及时撤除。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每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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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影响面积较小的
|
每处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较重
|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的
|
每处处以二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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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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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影响面积较大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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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处处以四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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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591
|
C060602201
|
擅自在城市的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不得擅自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确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应当征得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擅自在城市的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擅自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拒不拆除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较轻
|
不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影响面积较小的
|
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擅自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拒不拆除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较重
|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的
|
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二十元以上四十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影响面积较大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四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592
|
C060602401
|
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设摊点,或者未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拒不停止经营的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在城市道路两侧或者公共场地临时摆设摊点,应当向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答复。经营者应当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负责经营范围内的环境卫生。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设摊点,或者未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拒不停止经营的,每次处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不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影响面积较小的
|
每次处以二十元以上四十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经营
|
较重
|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的
|
每次处以四十元以上八十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影响面积较大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每次处以八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593
|
C060602501
|
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垃圾造成泄漏、遗撒的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五条 在城市内行驶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垃圾,应当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漏、遗撒。造成泄漏、遗撒的,责令清除,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五条 在城市内行驶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垃圾,应当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漏、遗撒。造成泄漏、遗撒的,责令清除,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不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影响面积较小的
|
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罚款
|
责令清除
|
较重
|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的
|
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影响面积较大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五十元罚款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594
|
C060602701
|
城市施工现场作业违反《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城市施工现场作业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批准的占地范围内封闭作业;
(二)临街施工现场周围设置安全护栏和围蔽设施;
(三)停工场地及时整理,并符合安全标准;
(四)拆除建筑物、构筑物,采取防尘措施;
(五)对车辆进出施工现场道路进行硬化;
(六)渣土及时清运,保持整洁;
(七)驶离施工现场的车辆保持清洁;
(八)施工排水按规定排放,不得外泄污染路面;
(九)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5日内改正的
|
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改正
|
较重
|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5日以上10日以内改正的
|
处以二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10日仍未改正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处以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595
|
C060603201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的垃圾、粪便未及时清运,未依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的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的垃圾、粪便应当及时清运,依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违反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不足一吨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超过一吨处以每吨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的垃圾、粪便应当及时清运,依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违反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不足一吨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超过一吨处以每吨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不足一吨的
|
予以警告,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较重
|
不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超过一吨的
|
予以警告,处以每吨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超过一吨的
|
予以警告,处以每吨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596
|
C060603202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的积雪未及时清扫和铲除的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的积雪,应当及时清扫和铲除,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的积雪,应当及时清扫和铲除,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不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影响面积较小的
|
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较重
|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的
|
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影响面积较大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处以二百元罚款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597
|
C060603601
|
擅自出售、倒运或者擅自处理、将餐厨垃圾排入下水道、河道,与其他垃圾混倒的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对餐饮业和单位食堂产生的餐厨垃圾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由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运至规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不得出售、倒运或者擅自处理。不得将餐厨垃圾排入下水道、河道,不得与其他垃圾混倒。违反规定的,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出售、倒运或者擅自处理垃圾在一吨以下的
|
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出售、倒运或者擅自处理垃圾在一吨以上的
|
对个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两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将餐厨垃圾排入下水道、河道,与其他垃圾混倒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
对个人处以二百元罚款,对单位处以三千元罚款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598
|
C060603701
|
在市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的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禁止在市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特殊情况确需饲养的除外。违反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予以没收,并处以每只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禁止在市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特殊情况确需饲养的除外。违反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予以没收,并处以每只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首次违法的
|
予以警告,予以没收,并处以每只二十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处理
|
较重
|
2次已以上违法的
|
予以警告,予以没收,并处以每只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
予以警告,予以没收,并处以每只一百元罚款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599
|
C060603702
|
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饲养人未即时清除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在市区饲养宠物,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对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饲养人应当即时清除。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在市区饲养宠物,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对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饲养人应当即时清除。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不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的
|
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
责令清除
|
较重
|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的
|
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影响严重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处以二百元罚款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600
|
C060603801
|
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应当在室内进行,不得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八条 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应当在室内进行,不得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违反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八条 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应当在室内进行,不得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违反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10平方米以下的
|
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10平方米以上的
|
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
处以二千元罚款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601
|
C060604001
|
随地吐痰、便溺的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 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及时采取补救措的
|
处以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较重
|
不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未采取补救措的
|
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未采取补救措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处以五十元罚款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602
|
C060604002
|
乱丢瓜果皮核、纸屑、烟头、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食品包装袋等废弃物的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二)乱丢瓜果皮核、纸屑、烟头、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食品包装袋等废弃物;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 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及时采取补救措的
|
处以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较重
|
不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未采取补救措的
|
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未采取补救措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处以五十元罚款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603
|
C060604003
|
乱倒污水,乱丢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物品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三)乱倒污水,乱丢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物品;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 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及时采取补救措的
|
处以二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较重
|
不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未采取补救措的
|
处以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未采取补救措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处以五十元罚款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604
|
C060604004
|
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四)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 违反前款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及时采取补救措的
|
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较重
|
不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未采取补救措的
|
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未采取补救措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处以二百元罚款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605
|
C060604005
|
占道加工、制作、修理、露天烧烤、沿街散发商品广告,拒不改正的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五)占道加工、制作、修理、露天烧烤、沿街散发商品广告;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 违反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不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的
|
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较重
|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的
|
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影响严重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处以一千元罚款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606
|
C060604006
|
在街巷和居住区从事商业性屠宰家畜家禽和加工肉类、水产品等活动的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六)在街巷和居住区从事商业性屠宰家畜家禽和加工肉类、水产品等活动;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 违反前款第(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及时改正的
|
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较重
|
逾期改正的
|
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
处以二千元罚款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607
|
C060604101
|
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的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违反本款规定,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违反本款规定,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及时改正的
|
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
较重
|
逾期改正的
|
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
处以二千元罚款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608
|
C060604102
|
单位和个人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环境卫生设施和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的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环境卫生设施和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违反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因市政工程、房屋拆迁等确需拆除、迁移或者停用环境卫生设施的,应当提前报告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并按照规定重建或者补建。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环境卫生设施和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违反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因市政工程、房屋拆迁等确需拆除、迁移或者停用环境卫生设施的,应当提前报告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并按照规定重建或者补建。
|
较轻
|
及时改正的
|
处以五千元以上六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
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
较重
|
逾期改正的
|
处以六千五百元以上八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
处以八千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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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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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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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9
|
C060604301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经营的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三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企业,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条件,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从事经营。对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企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三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企业,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条件,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从事经营。对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企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及时改正的
|
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较重
|
逾期改正的
|
处以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
处以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21年7月29日修正)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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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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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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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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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60706601
|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按照分类标准和实际需要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位,配备分类收集容器、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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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三)按照分类标准和实际需要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位, 配备分类收集容器、设施,并保持分类收集容器、设施完好、整洁、美观,出现破旧、污损或者数量不足的,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
|
《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按照分类标准和实际需要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位,配备分类收集容器、设施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首次被查处的
|
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
较重
|
第二次被查处的
|
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第三次及以上被查处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
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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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
|
C060706602
|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不符合规定的单位进行收集、运输的
|
《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五)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的单位分类收集、运输。
|
《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不符合规定的单位进行收集、运输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首次被查处的
|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元以下的罚款
|
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
较重
|
第二次被查处的
|
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第三次及以上被查处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
处三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612
|
C060706701
|
未在指定的地点或者指定收集容器、设施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
|
《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指定地点或者指定收集容器、设施,可回收物也可以交售至回收网点或者其他回收经营者。
|
《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或者指定收集容器、设施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前款规定应当受到处罚的个人,自愿参加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的社区服务活动的,生活垃圾管理部门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
较轻
|
应当受到处罚的个人自愿参加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的社区服务活动的
|
对个人处三十元以下的罚款
|
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
较重
|
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但已造成危害后果的
|
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三十元以上七十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对单位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七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
《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613
|
C060706602
|
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
|
《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 不得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生活垃圾。
|
《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个人有该项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较轻
|
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1立方米以下的;污染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
|
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个人有该项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
较重
|
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1立方米以上3立方米以下的;污染面积10平方米以上30平方米以下的
|
对单位处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个人有该项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3立方米以上的;污染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
|
对单位处三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个人有该项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四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614
|
C060706801
|
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装混运的
|
《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生活垃圾收集 、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五)不得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装混运;
|
《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装混运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及时改正的
|
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
较重
|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处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
处三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615
|
C060706802
|
运输过程中随意倾倒、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
|
《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四)运输过程中不得随意倾倒、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
《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二)运输过程中随意倾倒、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个人有该项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较轻
|
运输过程中随意倾倒、丢弃、遗撒生活垃圾1立方米以下的;污染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
|
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 得;个人有该项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
较重
|
运输过程中随意倾倒、丢弃、遗撒生活垃圾1立方米以上3立方米以下的;污染面积10平方米以上30平方米以下的
|
对单位处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个人有该项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运输过程中随意倾倒、丢弃、遗撒生活垃圾3立方米以上的;污染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
|
对单位处三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个人有该项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四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616
|
C060706803
|
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
《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
《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个人有该项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较轻
|
及时改正的
|
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个人有该项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
较重
|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处三十万元以上七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个人有该项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2年内2次及以上同类型违法的
|
处七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个人有该项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四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617
|
C060706804
|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的
|
《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禁止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
|
《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三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较轻
|
及时改正的
|
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
较重
|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处三十万元以上七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七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618
|
C060706805
|
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
|
《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拆除的,应当依法核准,并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
《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处理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较轻
|
及时改正,尚未对环境卫生造成影响的
|
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
较重
|
已对环境卫生造成影响的
|
处三十万元以上七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对环境卫生造成严重影响的
|
处七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619
|
C060706901
|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处理的
|
《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的分类标准接收生活垃圾,不得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处理;
|
《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处理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较轻
|
及时改正的
|
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
较重
|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处三十万元以上七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
处七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5月4日修正)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620
|
C060803801
|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 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
轻微
|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较轻
|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5日内改正的
|
对单位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1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1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5日以上10日以内改正的
|
对单位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1倍以上2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1倍以上2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10日仍未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对单位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2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2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621
|
C060803901
|
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条 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较轻
|
及时改正的
|
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处以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622
|
C060804001
|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依法向当地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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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2.5%以下的罚款
|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
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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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期限内未改正的
|
处工程合同价款2.5%以上3.5%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处工程合同价款3.5%以上4%以下的罚款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623
|
C060804101
|
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 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十九条、《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执行
|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624
|
C060804201
|
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四款 禁止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执行
|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625
|
C060804401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三)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执行
|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626
|
C060804501
|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履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
(二)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理场所;
(三)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四)用于收集 、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 、船舶应当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1日内整改完毕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较轻
|
1日以上3日以下整改完毕的
|
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3日以上5日以下整改完毕的
|
处以1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超过5日仍未整改完毕的
|
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627
|
C060804502
|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二)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
(三)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四)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
(五)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
(六)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
(七)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八)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1日内整改完毕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较轻
|
1日以上3日以下整改完毕的
|
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3日以上5日以下整改完毕的
|
处以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超过5日仍未整改完毕的
|
处以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628
|
C060804601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二)擅自停业、歇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较轻
|
擅自停业、歇业1日以内的
|
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擅自停业、歇业1日以上3日以内的
|
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擅自停业、歇业3日以上的;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629
|
C060804602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半年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较轻
|
擅自停业、歇业1日以内的
|
处以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擅自停业、歇业1日以上3日以内的
|
处以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擅自停业、歇业3日以上的;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或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河北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2019年12月28日修正)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630
|
C060903501
|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将餐厨废弃物擅自交给与其签订协议以外的其他企业或者个人的
|
《河北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与餐厨废弃物收集和运输企业签订书面协议,在餐厨废弃物产生后24小 时内将餐厨废弃物交给与其签订协议的餐厨废弃物收集和运输企业,不得将餐厨废弃物交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收集和运输。
|
《河北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将餐厨废弃物擅自交给与其签订协议以外的其他企业或者个人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纳入企业诚信记录,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等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相关证照。
|
轻微
|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纳入企业诚信记录;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等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相关证照
|
较重
|
及时改正的
|
处二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2年内2次及以上同类型违法的
|
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河北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631
|
C060903701
|
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和运输的企业未遵守《河北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
|
《河北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和运输的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台账制度;
(二)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实行联单制度;
(三)按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收集和运输餐厨废弃物,每日到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清运餐厨废弃物不得少于一次;
(四)用于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的车辆,应当为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确保密封、完好和整洁;
(五)将收集的餐厨废弃物运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餐厨废弃物处置场所。
|
《河北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和运输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解除与其签订的相关协议,并在3年内不再与其签订相关协议,由市场监督管理、环境保护等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吊销相关证照。
|
较轻
|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5日内改正的
|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解除与其签订的相关协议,并在3年内不再与其签订相关协议,由市场监督管理、环境保护等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吊销相关证照
|
较重
|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5日仍未改正的
|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三万元罚款
|
《河北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632
|
C060903702
|
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服务的企业未遵守《河北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
《河北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台账制度;
(二)餐厨废弃物处置与产生、收集、运输实行联单制度;
(三)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餐厨废弃物;
(四)按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废弃物;
(五)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符合环保标准,防止二次污染;
(六)使用微生物菌剂处理方法处置餐厨废弃物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
(七)按要求配备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设备,并保证其运行良好;
(八)在餐厨废弃物处置场 (厂)设置餐厨废弃物贮存设施,并符合环境标准;
(九)按要求进行环境影响监测,对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设备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及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十)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相关质量标准。
|
《河北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和运输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解除与其签订的相关协议,并在3年内不再与其签订相关协议,由市场监督管理、环境保护等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吊销相关证照。
|
较轻
|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5日内改正的
|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解除与其签订的相关协议,并在3年内不再与其签订相关协议,由市场监督管理、环境保护等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吊销相关证照
|
较重
|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5日仍未改正的
|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三万元罚款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3月23日公布)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633
|
C061002001
|
单位或个人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人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人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混入的建筑垃圾1立方米以下的
|
给予警告,对单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下罚款
|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较重
|
混入的建筑垃圾1立方米以上2立方米以下的
|
给予警告,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混入的建筑垃圾2立方米以上的
|
给予警告,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634
|
C061002002
|
单位或个人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人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人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混入的危险废物0.1立方米以下的
|
给予警告,对单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下罚款
|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较重
|
混入的危险废物0.1立方米以上0.2立方米以下的
|
给予警告,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混入的危险废物0.2立方米以上的
|
给予警告,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635
|
C061002003
|
单位和个人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人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人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受纳建筑垃圾5立方米以下的
|
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65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
|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较重
|
受纳建筑垃圾5立方米以上10立方米以下的
|
对单位处6500元以上85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受纳建筑垃圾10立方米以上的
|
对单位处8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处3000元以下罚款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636
|
C061002101
|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条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受纳生活垃圾1立方米以下、工业垃圾0.5立方米以下、其他有毒有害垃圾0.1立方米以下的
|
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6500元以下罚款
|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较重
|
受纳生活垃圾1立方米以上2立方米以下、工业垃圾0.5立方米以上1立方米以下、其他有毒有害垃圾0.1立方米以上0.2立方米以下的
|
给予警告,处6500元以上85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受纳生活垃圾2立方米以上、工业垃圾1立方米以上、其他有毒有害垃圾0.2立方米以上的
|
给予警告,处8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637
|
C061002201
|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20立方米以下的
|
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较重
|
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20立方米以上50立方米以下的
|
给予警告,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50立方米以上的
|
给予警告,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638
|
C061002202
|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处置建筑垃圾20立方米以下的
|
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较重
|
处置建筑垃圾20立方米以上50立方米以下的
|
给予警告,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处置建筑垃圾50立方米以上的
|
给予警告,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639
|
C061002301
|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1立方米以下的;或污染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
|
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较重
|
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1立方米以上3立方米以下的;或污染面积10平方米以上30平方米以下的
|
给予警告,处1.5万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3立方米以上的;或污染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
|
给予警告,处3.5万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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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61002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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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八条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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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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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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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处置建筑垃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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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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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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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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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处置建筑垃圾20立方米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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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警告,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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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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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处置建筑垃圾20立方米以上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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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警告,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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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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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准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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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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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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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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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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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和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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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裁量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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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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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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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61002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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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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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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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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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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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建筑垃圾20立方米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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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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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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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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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建筑垃圾20立方米以上50立方米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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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1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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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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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建筑垃圾50立方米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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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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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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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准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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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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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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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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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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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和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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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裁量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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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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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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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61002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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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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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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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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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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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核准范围处置建筑垃圾20立方米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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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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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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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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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核准范围处置建筑垃圾20立方米以上50立方米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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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1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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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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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核准范围处置建筑垃圾50立方米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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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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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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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准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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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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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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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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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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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和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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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裁量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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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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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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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61002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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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或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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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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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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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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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1立方米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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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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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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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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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1立方米以上2立方米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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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15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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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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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2立方米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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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50-2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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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9年7月25日修正)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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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准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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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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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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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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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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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和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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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裁量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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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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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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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611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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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户外公共场所未取得备案卡经营小摊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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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小作坊、小餐饮实行登记证管理,小摊点实行备案卡管理。核发登记证、备案卡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条 小摊点应当向经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并领取小摊点备案卡(以下简称备案卡)。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向符合条件的小摊点发放备案卡,并将小摊点的备案信息报告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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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小作坊、小餐饮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用于违法生产加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
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取得备案卡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城市户外公共场所未取得备案卡的小摊点,由城市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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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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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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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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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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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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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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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二千元以上三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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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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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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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三千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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