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营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对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遗留的渣土、枝叶等杂物,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管理单位或者个人逾期未清除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584条 |
C060601501 |
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遗留的渣土、枝叶等杂物,管理单位或者个人未及时清除的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 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遗留的渣土、枝叶等杂物,管理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清除。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处以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 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遗留的渣土、枝叶等杂物,管理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清除。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处以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不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影响面积较小、逾期改正时间较短的 |
处以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清除 |
较重 |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的 |
处以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四十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影响面积较大的;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处以每平方米四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
2.对未按规定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广告或期满后未及时撤除,或者不及时整修、清洗、更换影响市容的户外广告牌或不予加固、拆除有安全隐患的广告牌、招牌,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588条 |
C060601802 |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 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广告,应当在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和地点设置,期满后及时撤除。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 第十八条 在城市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招牌、指示牌、画廊、橱窗、霓虹灯、灯箱、条幅、旗帜、显示屏幕、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应当内容健康、文字规范、外形美观、安全牢固。设置单位对陈旧毁损、色彩剥蚀,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整修、清洗、更换。对有安全隐患的,应当加固或者拆除。 |
较轻 |
不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影响面积较小的 |
处以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较重 |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的 |
处以一千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影响面积较大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处以两千元罚款 |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587条 |
C060601801 |
在城市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招牌、指示牌、画廊、橱窗、霓虹灯、灯箱、条幅、旗帜、显示屏幕、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违反内容健康、文字规范、外形美观、安全牢固规定的;设置单位对陈旧毁损、色彩剥蚀,影响市容的,未及时整修、清洗、更换的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 在城市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招牌、指示牌、画廊、橱窗、霓虹灯、灯箱、条幅、旗帜、显示屏幕、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应当内容健康、文字规范、外形美观、安全牢固。设置单位对陈旧毁损、色彩剥蚀,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整修、清洗、更换。对有安全隐患的,应当加固或者拆除。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八条 在城市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招牌、指示牌、画廊、橱窗、霓虹灯、灯箱、条幅、旗帜、显示屏幕、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应当内容健康、文字规范、外形美观、安全牢固。设置单位对陈旧毁损、色彩剥蚀,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整修、清洗、更换。对有安全隐患的,应当加固或者拆除。 |
较轻 |
不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影响面积较小的 |
处以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的 |
处以一千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影响面积较大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处以两千元罚款 |
3.对擅自在城市的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591条 |
C060602201 |
擅自在城市的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不得擅自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确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应当征得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擅自在城市的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擅自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拒不拆除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较轻 |
不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影响面积较小的 |
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擅自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拒不拆除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较重 |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的 |
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二十元以上四十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影响面积较大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四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
4.对不按照规定清理垃圾、粪便、积雪的行政处罚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595条 |
C060603201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的垃圾、粪便未及时清运,未依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的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的垃圾、粪便应当及时清运,依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违反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不足一吨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超过一吨处以每吨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的垃圾、粪便应当及时清运,依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违反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不足一吨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超过一吨处以每吨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不足一吨的 |
予以警告,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较重 |
不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超过一吨的 |
予以警告,处以每吨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超过一吨的 |
予以警告,处以每吨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596条 |
C060603202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的积雪未及时清扫和铲除的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的积雪,应当及时清扫和铲除,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的积雪,应当及时清扫和铲除,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不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影响面积较小的 |
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较重 |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的 |
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影响面积较大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处以二百元罚款 |
5.对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未在室内进行,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的行政处罚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600条 |
C060603801 |
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应当在室内进行,不得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八条 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应当在室内进行,不得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违反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八条 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应当在室内进行,不得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违反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10平方米以下的 |
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10平方米以上的 |
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
处以二千元罚款 |
6.对影响环境卫生行为的行政处罚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601条 |
C060604001 |
随地吐痰、便溺的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 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及时采取补救措的 |
处以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较重 |
不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未采取补救措的 |
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未采取补救措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处以五十元罚款 |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602条 |
C060604002 |
乱丢瓜果皮核、纸屑、烟头、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食品包装袋等废弃物的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 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及时采取补救措的 |
处以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较重 |
不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未采取补救措的 |
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未采取补救措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处以五十元罚款 |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603条 |
C060604003 |
乱倒污水,乱丢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物品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 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及时采取补救措的 |
处以二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较重 |
不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未采取补救措的 |
处以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未采取补救措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处以五十元罚款 | ||||||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604条 |
C060604004 |
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四)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 违反前款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及时采取补救措的 |
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较重 |
不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未采取补救措的 |
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未采取补救措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处以二百元罚款 |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605条 |
C060604005 |
占道加工、制作、修理、露天烧烤、沿街散发商品广告,拒不改正的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 违反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不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的 |
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较重 |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的 |
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影响严重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处以一千元罚款 |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606条 |
C060604006 |
在街巷和居住区从事商业性屠宰家畜家禽和加工肉类、水产品等活动的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 违反前款第(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及时改正的 |
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较重 |
逾期改正的 |
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
处以二千元罚款 |
7.对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者牵拉绳索、架设电线,以树承重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735条 |
C090204901 |
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者牵拉绳索、架设电线,以树承重的 |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地和园林设施的行为: (一)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者牵拉绳索、架设电线,以树承重; |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及时改正的 |
给予警告,处二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重 |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给予警告,处三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处四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8.对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