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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营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发布时间:2025年05月13日 16:20

留营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对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遗留的渣土、枝叶等杂物,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管理单位或者个人逾期未清除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584

C060601501

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遗留的渣土、枝叶等杂物,管理单位或者个人未及时清除的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  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遗留的渣土、枝叶等杂物,管理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清除。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处以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 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遗留的渣土、枝叶等杂物,管理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清除。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处以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较轻

不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影响面积较小、逾期改正时间较短的

处以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清除

较重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的

处以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四十元以下罚款

严重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影响面积较大的;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以每平方米四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2.对未按规定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广告或期满后未及时撤除,或者不及时整修、清洗、更换影响市容的户外广告牌或不予加固、拆除有安全隐患的广告牌、招牌,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588

C060601802


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广告,未在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和地点设置,期满后未及时撤除,拒不改正的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 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广告,应当在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和地点设置,期满后及时撤除。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 第十八条 在城市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招牌、指示牌、画廊、橱窗、霓虹灯、灯箱、条幅、旗帜、显示屏幕、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应当内容健康、文字规范、外形美观、安全牢固。设置单位对陈旧毁损、色彩剥蚀,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整修、清洗、更换。对有安全隐患的,应当加固或者拆除。
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广告,应当在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和地点设置,期满后及时撤除。
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较轻

不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影响面积较小的

处以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的

处以一千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影响面积较大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以两千元罚款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587

C060601801

在城市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招牌、指示牌、画廊、橱窗、霓虹灯、灯箱、条幅、旗帜、显示屏幕、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违反内容健康、文字规范、外形美观、安全牢固规定的;设置单位对陈旧毁损、色彩剥蚀,影响市容的,未及时整修、清洗、更换的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 在城市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招牌、指示牌、画廊、橱窗、霓虹灯、灯箱、条幅、旗帜、显示屏幕、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应当内容健康、文字规范、外形美观、安全牢固。设置单位对陈旧毁损、色彩剥蚀,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整修、清洗、更换。对有安全隐患的,应当加固或者拆除。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八条 在城市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招牌、指示牌、画廊、橱窗、霓虹灯、灯箱、条幅、旗帜、显示屏幕、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应当内容健康、文字规范、外形美观、安全牢固。设置单位对陈旧毁损、色彩剥蚀,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整修、清洗、更换。对有安全隐患的,应当加固或者拆除。
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广告,应当在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和地点设置,期满后及时撤除。
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较轻

不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影响面积较小的

处以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较重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的

处以一千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影响面积较大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以两千元罚款

 

 

 

3.对擅自在城市的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591

C060602201

擅自在城市的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不得擅自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确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应当征得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擅自在城市的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擅自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拒不拆除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较轻

不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影响面积较小的

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擅自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拒不拆除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较重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的

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二十元以上四十元以下罚款

严重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影响面积较大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四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4.对不按照规定清理垃圾、粪便、积雪的行政处罚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595

C060603201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的垃圾、粪便未及时清运,未依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的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的垃圾、粪便应当及时清运,依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违反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不足一吨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超过一吨处以每吨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的垃圾、粪便应当及时清运,依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违反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不足一吨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超过一吨处以每吨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较轻

不足一吨的

予以警告,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不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超过一吨的

予以警告,处以每吨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严重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超过一吨的

予以警告,处以每吨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596

C060603202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的积雪未及时清扫和铲除的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的积雪,应当及时清扫和铲除,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的积雪,应当及时清扫和铲除,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较轻

不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影响面积较小的

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的

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严重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影响面积较大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以二百元罚款

 

 

5.对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未在室内进行,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的行政处罚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600

C060603801

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应当在室内进行,不得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八条 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应当在室内进行,不得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违反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八条 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应当在室内进行,不得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违反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较轻

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10平方米以下的

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较重

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10平方米以上的

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处以二千元罚款

 

6.对影响环境卫生行为的行政处罚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601

C060604001

随地吐痰、便溺的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 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较轻

及时采取补救措的

处以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不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未采取补救措的

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严重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未采取补救措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以五十元罚款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602

C060604002

乱丢瓜果皮核、纸屑、烟头、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食品包装袋等废弃物的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二)乱丢瓜果皮核、纸屑、烟头、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食品包装袋等废弃物;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 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较轻

及时采取补救措的

处以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不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未采取补救措的

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严重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未采取补救措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以五十元罚款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603

C060604003

乱倒污水,乱丢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物品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三)乱倒污水,乱丢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物品;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 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较轻

及时采取补救措的

处以二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不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未采取补救措的

处以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严重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未采取补救措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以五十元罚款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604

C060604004

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四)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 违反前款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较轻

及时采取补救措的

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不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未采取补救措的

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严重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未采取补救措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以二百元罚款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605

C060604005

占道加工、制作、修理、露天烧烤、沿街散发商品广告,拒不改正的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五)占道加工、制作、修理、露天烧烤、沿街散发商品广告;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 违反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较轻

不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的

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的

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影响严重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以一千元罚款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606

C060604006

在街巷和居住区从事商业性屠宰家畜家禽和加工肉类、水产品等活动的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六)在街巷和居住区从事商业性屠宰家畜家禽和加工肉类、水产品等活动;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 违反前款第(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较轻

及时改正的

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逾期改正的

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处以二千元罚款

 

 

 

7.对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者牵拉绳索、架设电线,以树承重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735

C090204901

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者牵拉绳索、架设电线,以树承重的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地和园林设施的行为:

(一)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者牵拉绳索、架设电线,以树承重;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一)项、第(六)项、第(九)项规定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较轻

及时改正

给予警告,处二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重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给予警告,处三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处四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8.对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