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7年07月31日 15:02
桥西区市场监督监督管理局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工商和食品药品监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执法人员通过执法文书,录像、照相、录音、检测等设备对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活动进行的全过程记录的活动和结果。
第三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真实、高效和严密的原则,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种类、阶段、场景的不同,采取适宜的方式和手段进行全过程记录。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含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两种方式。文字记录涉及执法文书制作的,应当遵守有关执法规范的规定。
第四条我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推行使用执法记录仪,并使其尽可能与远程终端实现实时数据传输与保存。
第五条本实施办法所称执法记录仪,是指具有录像、照相、录音等功能,用于记录执法过程的便携式设备。
配备执法记录仪的行政执法人员应按本实施办法规定全过程使用,因恶劣天气、设备故障等特殊情况无法使用执法记录仪的,执法人员应当立即向上级报告。
第六条行政执法人员使用执法记录仪时,涉及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场的,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告知的规范用语是:“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们的执法行为,本次行政执法全程录音、录像。”
第七条办公室和督查室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记录资料管理,充分发挥执法记录的监督和取证的作用。
第二章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
第八条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办理的事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申请登记、口头申请、受理或不予受理、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出具书面凭证或回执以及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等活动,通过行政许可受理大厅、服务窗口在工作时间进行全过程监控和记录的音视频监控和执法文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全过程实时记录。
第九条行政许可工作人员通过接收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制作或者送达受理、不予受理、补正通知、准予许可、不予许可、送达回证等文书,对受理和送达进行全过程的文字记录。
第十条在行政许可审查中,依法需要进行勘验、检验、检测、鉴定的,应当通过法定设备进行并出具结果。行政许可工作人员对勘验、检验、检测、鉴定的全过程进行音像记录(不适宜音像记录的除外),并通过勘验笔录、检验检测报告、鉴定结论等文书进行文字记录。
第十一条在行政许可审查中,依法需要听证和专家评审的,行政许可工作人员应当通过音视频监控设备对听证会和专家评审会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并通过制作听证笔录、专家讨论记录等进行文字记录。
在行政许可审查中,依法需要举行考试的,行政许可工作人员对考试的全过程进行音像记录,组织考试的有关资料作为文字记录。
第十二条在行政许可审查中,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当面进行陈述和申辩的,行政许可工作人员应当对听取陈述、申辩的全过程进行音像记录,并制作笔录。
第三章行政检查全过程记录
第十三条本实施办法所述行政检查是指行政执法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行政执法权,对行政相对人遵守工商和食品药品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等情况,进行能够影响管理相对人权益的检查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十四条行政检查全过程记录采用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行政检查的文字记录采用制作行政执法文书的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全过程音像记录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进行现场检查(勘验)、抽查、抽验的情况;
(二)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接受检查和提供证据的情况;
(三)对容易引起行政争议的简易程序执法的行为;
(四)约谈过程;
(五)检查行为的实施情况;
(六)需要重点记录的其他情况。
第四章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
第十七条案件的调查取证全过程记录采用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调查取证的全过程文字记录通过制作询问笔录、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抽样取证凭证、证据登记保存清单、鉴定结论、检测检验报告等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调查取证的全过程音像记录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违法事实;
(二)执法现场检查的情况;
(三)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的情况;
(四)勘验现场的情况;
(五)抽样、调查取证、对涉案物品进行审核、备案、听证的情况、实施鉴定的情况;
(六)进行先行登记保存的情况;
(七)采取留置和公告方式送达法律文书的情况;
(八)其他需要音像记录的情况。
第二十条做出行政处罚前的告知和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全过程记录采用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做出行政处罚前的告知和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全过程文字记录通过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做出行政处罚前的告知和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全过程音像记录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核实当事人的身份;
(二)宣读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三)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内容;
(四)当事人签收或者确认有关执法文书;
(五)其他需要音像记录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全过程记录采用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文字记录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执法文书送达和留置方式送达法律文书的全过程记录采用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文字记录采用送达回执的方式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送达和留置方式送达法律文书的时间和地点;
(二)核实受送达人的身份和留置接收人的身份;
(三)宣读执法文书的内容;
(四)当事人或留置接收人签收或者确认有关执法文书;
(五)其他需要音像记录的情况。
第五章行政强制全过程记录
第二十五条查封(扣押)的内部审批的全过程记录采用文字记录的方式进行,其审批权限遵守有关执法规范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实施查封(扣押)的全过程记录采用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文字记录采用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物品清单、现场检查笔录等方式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查封(扣押)的时间和地点、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使用工具、设施、设备、财物以及相关书面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购销合同、往来记录、财务账册等);
(二)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的情况;
(三)当事人到场和核实其身份的情况;
(四)宣读查封(扣押)决定书,告知当事人理由、依据、权利和救济途径的情况;
(五)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情况;
(六)当事人签收或者确认有关执法文书的情况;
(七)其他需要音像记录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延长查封(扣押)的内部审批的全过程记录采用文字记录的方式进行,其审批权限遵守有关执法规范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实施延长查封(扣押)的全过程记录采用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文字记录采用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方式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的情况;
(三)当事人到场和核实其身份的情况;
(四)宣读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告知当事人理由、依据、权利和救济途径的情况;
(五)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情况;
(六)当事人签收或者确认有关执法文书的情况;
(五)其他需要音像记录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实施解除查封(扣押)的全过程记录采用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文字记录采用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方式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的情况;
(二)当事人到场和核实其身份的情况;
(三)宣读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
(四)当事人签收或者确认有关执法文书的情况;
(五)当事人接收被查封(扣押)物品的情况;
(六)其他需要音像记录的情况。
第六章执法记录的管理与使用
第三十条法制科负责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在24小时内按要求交给本部门案卷专管人员将信息储存本科、所专用存储器。
第三十二条各执法单位应建立健全行政处罚案卷(电子、文本)操作程序并指定专管人员。
执法人员应当在行政行为终结(结案)之日起3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有具体要求的,从其规定),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相应案卷,交于本科、所专管人员,由专管人员负责按照档案整理要求,集中、归类、装订成卷。并由该专管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归档、保存和使用。
第三十三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七章监督与责任
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执法全过程记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故意毁损,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音像记录信息的;
(四)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