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里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事项自由裁量基准(2025版)
发布时间:2025年12月25日 12:25
| 东里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事项自由裁量基准(2025版) | |||||||||
| 序号 | 文件基准名称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处罚裁量基准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 1 | 《河北省住房 和城乡建设系 统行政处罚裁 量权基准(试 行) 》(2023 年8月版) |
c060601501 | 栽培、整修或者 其他作业遗留的 渣土、枝叶等杂 物、 临街树木、 绿篱、花坛 (池) 等管理单 位或个人逾期未 清除的 |
《河北省城市市容 和环境卫生条例》 (2023年11月30日 修正) 第十五条第 二款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 (2023年11月30日修正) 第十五条第二款 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 、草坪等应 当保持美观。栽培、整修或者其作业遗留 的渣土、枝叶等杂物,管理单位或者个人 应当及时清除。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清 除;逾期未清除的,处以每平米十元以上 五十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不属于主要街道、 广场、公园等重点 区域且影响面积较 小、逾期改正时间 较短的 |
处以每平方米十元 以上二十元以下的 罚款 |
责令限期清除 |
| 较重 | 属于主要街道、广 场、公园等重点区 域 |
处以每平方米二十 元以上四十元以下 的罚款 | |||||||
| 严重 | 不属于主要街道、 广场、公园等重点 区域且影响面积较 大的; 局部改正 的;造成严重社会 影响或者其他严重 后果的 |
处以每平方米四十 元以上五十元以下 的罚款 | |||||||
| 2 | 《河北省住房 和城乡建设系 统行政处罚裁 量权基准(试 行) 》(2023 年8月版) |
c060601802 | 利用悬挂物、充 气装置、实物造 型等载体设置广 告,未在市容和 环境卫生行政主 管部门规定的期 限和地点设置, 期满后未及时撤 除,或者不及时 整修、清洗、更 换影响市容的户 外广告牌或不予 加固、拆除有安 全隐患的广告牌 、招牌,责令改 |
《河北省城市市容 和环境卫生条例》 (2023年11月30日 修正) 第十八条第 二款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 (2023年11月30日修正) 第十八条第二款 在城市设置骨外广告牌、标语牌、招牌、 指示牌、画廊、橱窗、霓虹灯、灯箱、条 幅、旗帜、显示屏幕、充气装置、实物造 型等,应当内容健康、文字规范、外形美 观、安全牢固。设置单位对陈旧毁损、色 彩剥蚀,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整修、清 洗、更换。对有安全隐患的,应当加固或 者拆除。 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 设置广告,应当在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 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和地点设置,期满后及 时撤除。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改正; 局 部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 |
较轻 | 不属于主要街道、 广场、公园等重点 区域且影响面积较 小、逾期改正时间 较短的 |
处以一千元以上两 千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较重 | 属于主要街道、广 场、公园等重点区 域 |
处以一千五百元以 上两千元以下的罚 款 | |||||||
| 严重 | 不属于主要街道、 广场、公园等重点 区域且影响面积较 大的; 局部改正 的;造成严重社会 影响或者其他严重 后果的 |
处以两千元罚款 | |||||||
| 3 | 《河北省住房 和城乡建设系 统行政处罚裁 量权基准(试 行) 》(2023 年8月版) |
c060602201 | 擅自在城市的道 路两侧和公共场 地堆放物料的 |
《河北省城市市容 和环境卫生条例》 (2023年11月30日 修正) 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 第二 十二条第二款擅自在城市的道路两侧和公 共场地堆放物料,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 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 以下罚款。擅自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 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恢 复原状:拒不拆除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 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较轻 | 不属于主要街道、 广场、公园等重点 区域且影响面积较 小、逾期改正时间 较短的 |
按占地面积每平方 米处以十元以上二 十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擅自 搭建非永久性建 筑物、构筑物或 者其他设施的, 责令限期拆除, 恢复原状;拒不 拆除的, 由市容 和环境卫生行政 主管部门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 |
| 较重 | 属于主要街道、广 场、公园等重点区 域 |
按占地面积每平方 米处以二十元以上 四十以下罚款 | |||||||
| 严重 | 不属于主要街道、 广场、公园等重点 区域且影响面积较 大的; 局部改正 的;造成严重社会 影响或者其他严重 后果的 |
按占地面积每平方 米处以四十元以上 五十元以下罚款 | |||||||
| 4 | 《河北省住房 和城乡建设系 统行政处罚裁 量权基准(试 行) 》(2023 年9月版) |
c060603202 | 城市市容和环境 卫生责任人对责 任区内的积雪、 垃圾、粪便未及 时清扫和铲除的 |
《河北省城市市容 和环境卫生条例》 (2023年11月30日 修正) 第三十二条 第二款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 第三 十二条第二款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 对责任区内的积雪,垃圾、粪便应当及时 清扫和铲除,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 ;拒不 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
较轻 | 不属于主要街道、 广场、公园等重点 区域且影响面积较 小、逾期改正时间 较短的 |
处以五十元以上一 百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较重 | 属于主要街道、广 场、公园等重点区 域 |
处以一百元以上二 百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不属于主要街道、 广场、公园等重点 区域且影响面积较 大的; 局部改正 的;造成严重社会 影响或者其他严重 后果的 |
处以二百元罚款 | |||||||
| 5 | 《河北省住房 和城乡建设系 统行政处罚裁 量权基准(试 行) 》(2023 年10月版) |
c060603801 | 从事车辆清洗、 维修经营活动, 应当在室内进 行,不得占用道 路、绿地、公共 场所等 |
《河北省城市市容 和环境卫生条例》 (2023年11月30日 修正) 第三十八条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 第三 十八条 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应 当在室内进行,不得占用道路、绿地、公 共场所等。违反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 二千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占用道路、绿地、 公共场所等10平方 米以下的 |
处以五百元以上一 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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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较重 | 占用道路、绿地、 公共场所等10平方 米以上的 |
处以一千元以上二 千千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 造成 严重危后果或者社 会影响的 |
处以二千元罚款 | |||||||
| 6 | 《河北省住房 和城乡建设系 统行政处罚裁 量权基准(试 行) 》(2023 年11月版) |
c060604001 c060604002 c060604003 c060604004 c060604005 |
对影响环境卫生 行为的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 和环境卫生条例》 (2023年11月30日 修正) 第四十条 (一) 随地吐痰、 (二) 乱丢瓜果皮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 (2023年11月30日修正) 第四十条 (一) 随地吐痰、便溺; (二) 乱丢瓜果皮核、 纸屑、烟头、 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 食品包装袋等废弃物; (三) 乱倒污水, 乱丢电池、荧光灯管、 电子显示屏等有毒 、有害物品; (四)焚烧树叶、垃圾或者 其他物品; (五) 占道加工、制作、修理 、露天烧烤、沿街散发商品广告; (六) 在街巷和居住区从事商业性屠宰家畜家禽 和加工肉类、水产品等活动; (七) 其他 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
较轻 | 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的 |
违反第(一) 项、 第(二) 项、第 (三) 项、第 (四) 项的处以十 元以上二十元以下 罚款。违反第 (五) 项处以二百 元以上五百元以下 罚款。违反第 (六) 项的处以五 百元以下一千元以 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较重 | 不属于主要街道、 广场、公园等重点 区域,未采取补救 措施的 |
违反第(一) 项、 第(二) 项、第 (三) 项、第 (四) 项的处以二 十元以上五十元以 下罚款。违反第 (五) 项处以五百 元以上一千元以下 罚款。违反第 (六) 项的处以一 千元以上二千元以 | |||||||
| 严重 | 属于主要街道、广 场、公园等重点区 域,且未采取补救 措施的;造成严重 社会影响的 |
违反第(一) 项、 第(二) 项、第 (三) 项、第 (四) 项的处以五 十元罚款,违反第 (五) 项处以一千 元罚款。违反第 (六) 项的处以二 千元罚款。 | |||||||
| 7 | 《石家庄市城 市管理综合行 政执法局行政 处罚自由裁量 权实施办法与 基准》 (2023 版)) |
序号130 | 对在树木上设置 广告牌、标语牌 或者牵拉绳索、 架设电线, 以树 承重等行为的 |
《河北省城市园林 绿化管理办法》 (2023年1月20日修 正)第四十九条 |
《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 (2020年修正本)第六十一条第(一)项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改正、赔偿损 失,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对城市绿地和树木 损害较轻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 限期改正,赔 偿损失,并处以300 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较重 | 对城市绿地和树木 损害较重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 限期盖章、赔 偿损失,并处以300 元以上500元以下罚 款 | |||||||
| 8 | 《石家庄市城 市管理综合行 政执法局行政 处罚自由裁量 权实施办法与 基准》 (2023 版)) |
序号5 | 对露天焚烧秸秆 、落叶、枯草等 产生烟尘污染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大气污染防治法》 (2018年10月26日 修正) 第一百一十 九条第一款; 《河 北省大气污染防治 条例》 (2021年9月 29日修订) 第八十 七条; 《河北省人 民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促进农作物秸 秆综合利用和禁止 露天焚烧的决定》 (2018年7月27日) 第 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18年10月26日修正) 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款 |
较轻 | 情节较轻未造成人员伤害的 | 责令改正,并处500 元以上一千元以下 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较重 | 情节较重造成人员 伤害的 |
责令改正,并处以 一千元以上两千元 以下的罚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