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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桥西区红旗街道行政许可等事项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23年06月07日 11:13
食品小摊点备案事项办事指南
一、行政主体
红旗街道办事处
二、实施对象
食品小摊点备案卡申请人
三、申报材料
申请表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健康证
联系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四、办理时限
5日内完成现场查勘并办理备案卡
五、收费标准

六、实施依据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小作坊、小餐饮实行登记证管理,小摊点实行备案卡管理。核发登记证、备案卡不收取任何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登记证、备案卡。”第十三条“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应当载明经营者姓名、商号名称、地址、经营项目、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小摊点备案卡应当载明经营者姓名、经营项目、区域、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不得超出登记证、备案卡载明的经营项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小摊点经营活动不得超出备案卡载明的区域。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有效期三年,小摊点备案卡有效期一年。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可以向发证部门办理临时登记证或者备案卡,有效期六个月。登记证、备案卡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原发证部门提出申请。”第三十条“小摊点应当向经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并领取小摊点备案卡(以下简称备案卡)。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向符合条件的小摊点发放备案卡,并将小摊点的备案信息报告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七、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行政许可法及相关专业法律法规规章,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现场踏勘的事项组织现场勘验,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备案证,并将审批信息推送至监管单位。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八、责任事项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
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九、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5.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7.办理行政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行为。
十、追责情形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同2。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八)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7.同6
十一、运行流程
申请食品小摊点备案卡(申请人)→受理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安监中队→审核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安监中队中队长→发证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安监中队。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批准。
一、行政主体
红旗街道办事处
二、实施对象
市场主体
三、申报材料
租赁期限证明
建设使用期限证明
权属证明
土地性质证明
四、收费标准

五、实施依据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未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六、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行政许可法及相关专业法律法规规章,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现场踏勘的事项组织现场勘验,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文书,并将审批信息推送至监管单位。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七、责任事项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四、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5.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7.办理行政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行为。
五、追责情形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同2。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八)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7.同6
六、运行流程
申请人向窗口提交材料,窗口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受理,材料不全,需要补齐补正的,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发放补正告知书,补齐补正后,窗口再次进行形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事项依法不在本级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说明理由。受理后,对于即办件,窗口人员审核后直接审批出证,对于承诺件,对材料进行审查,需要现场勘验的组织两名以上持有执法证人员组织现场勘验,出具勘验意见,经审查、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符合法定条件的,出具准予许可决定书并颁发相关证照,需要上级审批的,转报上级主管部门,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说明理由,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书。窗口将相关文书及证照送达申请人,出具送达回证交于申请人签字确认。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核批准(不含占用农用地)
一、行政主体
红旗街道办事处
二、实施对象
市场主体
三、申报材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四、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六、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七、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行政许可法及相关专业法律法规规章,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现场踏勘的事项组织现场勘验,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文书,并将审批信息推送至监管单位。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八、责任事项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九、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5.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7.办理行政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行为。
十、追责情形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同2。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八)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7.同6
十一、运行流程
申请人向窗口提交材料,窗口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受理,材料不全,需要补齐补正的,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发放补正告知书,补齐补正后,窗口再次进行形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事项依法不在本级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说明理由。受理后,对于即办件,窗口人员审核后直接审批出证,对于承诺件,对材料进行审查,需要现场勘验的组织两名以上持有执法证人员组织现场勘验,出具勘验意见,经审查、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符合法定条件的,出具准予许可决定书并颁发相关证照,需要上级审批的,转报上级主管部门,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说明理由,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书。窗口将相关文书及证照送达申请人,出具送达回证交于申请人签字确认。
承包期内需调整承包地批准
一、行政主体红旗街道办事处
二、实施对象
市场主体
三、申报材料
国家征地、征用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相关材料,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材料。村两委会议记录;村内党员、村民代表会议记录;会议照片、会议决议公示照片影像资料。村集体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签字按手印表决调整土地的签字表村委会土地调整申请书、个别农户调整土地申请书被征地、征用农户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四、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六、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七、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行政许可法及相关专业法律法规规章,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现场踏勘的事项组织现场勘验,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文书,并将审批信息推送至监管单位。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八、责任事项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
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九、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5.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7.办理行政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行为。
十、追责情形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同2。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八)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7.同6
十一、运行流程
申请人向窗口提交材料,窗口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受理,材料不全,需要补齐补正的,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发放补正告知书,补齐补正后,窗口再次进行形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事项依法不在本级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说明理由。受理后,对于即办件,窗口人员审核后直接审批出证,对于承诺件,对材料进行审查,需要现场勘验的组织两名以上持有执法证人员组织现场勘验,出具勘验意见,经审查、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符合法定条件的,出具准予许可决定书并颁发相关证照,需要上级审批的,转报上级主管部门,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说明理由,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书。窗口将相关文书及证照送达申请人,出具送达回证交于申请人签字确认。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批准.
一、行政主体
红旗街道办事处
二、实施对象
市场主体
三、申报材料
单位承包经营批准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
村民代表大会会议记录
单位营业执照
法人身份证
税务登记证
需承包土地用途说明
个人承包经营批准村民代表大会会议记录
个人征信情况、身份证、户口簿
需承包土地用途说明
四、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六、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二条“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七、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行政许可法及相关专业法律法规规章,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现场踏勘的事项组织现场勘验,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文书,并将审批信息推送至监管单位。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八、责任事项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九、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5.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7.办理行政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行为。
十、追责情形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同2。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八)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7.同6
十一、运行流程
申请人向窗口提交材料,窗口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受理,材料不全,需要补齐补正的,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发放补正告知书,补齐补正后,窗口再次进行形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事项依法不在本级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说明理由。受理后,对于即办件,窗口人员审核后直接审批出证,对于承诺件,对材料进行审查,需要现场勘验的组织两名以上持有执法证人员组织现场勘验,出具勘验意见,经审查、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符合法定条件的,出具准予许可决定书并颁发相关证照,需要上级审批的,转报上级主管部门,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说明理由,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书。窗口将相关文书及证照送达申请人,出具送达回证交于申请人签字确认。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批准
一、行政主体
红旗街道办事处
二、实施对象
市场主体
三、申报材料
因不可抗拒因素申请延缓入学或休学的,需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公安或民政、劳动部门提供的证明。
因病申请停学、免学或者缓学的,到市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并出具证明。
学生监护人(父母双方)身份证、包含学生信息的户口簿
授权委托书
四、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六、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七、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行政许可法及相关专业法律法规规章,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现场踏勘的事项组织现场勘验,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文书,并将审批信息推送至监管单位。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八、责任事项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3-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九、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5.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7.办理行政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行为。
十、追责情形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同2。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八)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7.同6
十一、运行流程
申请人向窗口提交材料,窗口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受理,材料不全,需要补齐补正的,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发放补正告知书,补齐补正后,窗口再次进行形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事项依法不在本级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说明理由。受理后,对于即办件,窗口人员审核后直接审批出证,对于承诺件,对材料进行审查,需要现场勘验的组织两名以上持有执法证人员组织现场勘验,出具勘验意见,经审查、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符合法定条件的,出具准予许可决定书并颁发相关证照,需要上级审批的,转报上级主管部门,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说明理由,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书。窗口将相关文书及证照送达申请人,出具送达回证交于申请人签字确认。
设置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核(审核转报)
一、行政主体
红旗街道办事处
二、实施对象
市场主体
三、申报材料
村委会申请建设公益性公墓应提交以下材料:
1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章程》
2村委会填写的《农村公益性公墓审批表》
乡(镇)申请建设中心型公益性公墓应提交以下材料:
1公墓所在地村委会同意在本村建设公益性公墓的意见
2《乡(镇)中心型公益性公墓管理章程》
3《乡(镇)中心型公益性公墓审批表》
四、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六、实施依据
《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七、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行政许可法及相关专业法律法规规章,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现场踏勘的事项组织现场勘验,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文书,按规定在省执法平台与区政府网站进行信息公开,并将审批信息推送至监管单位。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八、责任事项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3-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九、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5.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7.办理行政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行为。
十、追责情形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同2。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八)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7.同6
十一、运行流程
申请人向窗口提交材料,窗口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受理,材料不全,需要补齐补正的,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发放补正告知书,补齐补正后,窗口再次进行形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事项依法不在本级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说明理由。受理后,对于即办件,窗口人员审核后直接审批出证,对于承诺件,对材料进行审查,需要现场勘验的组织两名以上持有执法证人员组织现场勘验,出具勘验意见,经审查、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符合法定条件的,出具准予许可决定书并颁发相关证照,需要上级审批的,转报上级主管部门,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说明理由,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书。窗口将相关文书及证照送达申请人,出具送达回证交于申请人签字确认。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审核(不含占用农用地)(审核转报)
七、行政主体
红旗街道办事处
八、实施对象
市场主体
九、申报材料
上级主管部门立项批准文件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
村集体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
用地申请
勘测定界技术报告
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十、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十一、收费标准

十二、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十三、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行政许可法及相关专业法律法规规章,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现场踏勘的事项组织现场勘验,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文书,并将审批信息推送至监管单位。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十四、责任事项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3-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十五、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5.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7.办理行政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行为。
十六、追责情形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同2。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八)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7.同6
十七、运行流程
申请人向窗口提交材料,窗口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受理,材料不全,需要补齐补正的,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发放补正告知书,补齐补正后,窗口再次进行形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事项依法不在本级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说明理由。受理后,对于即办件,窗口人员审核后直接审批出证,对于承诺件,对材料进行审查,需要现场勘验的组织两名以上持有执法证人员组织现场勘验,出具勘验意见,经审查、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符合法定条件的,出具准予许可决定书并颁发相关证照,需要上级审批的,转报上级主管部门,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说明理由,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书。窗口将相关文书及证照送达申请人,出具送达回证交于申请人签字确认。
个体工商户注册、变更、注销登记
一、行政主体
红旗街道办事处
二、实施对象
市场主体
三、申报材料
个体工商户注册
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经营者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以主持经营者作为经营者登记,由全体参加家庭经营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予以备案。
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住所(经营场所)申报表。个体工商户以自由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自有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无法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可以提交市场主办方、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管委会、村居委会开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1寸近期免冠照片
党建表
双告知承诺书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者由其委托人的代理人签字。
个体工商户变更
经营者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其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换照)登记申请书》。
经营者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住所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交姓名、住所变更后的身份证复印件。
个体工商户变更组成形式的,由个人经营变更为家庭经营的,应当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家庭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
申请变更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在同一登记机关辖区范围内申请经营场所变更的,提交新的住所(经营场所)申报表。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1寸近期免冠照片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者由其委托人的代理人签字。
个体工商户注销
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经营者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及所有副本
已取得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且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者由其委托人的代理人签字。
四、办理时限
当场办理
五、收费标准

六、实施依据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9年修订)第三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机关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第八条“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第十条“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二条“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七、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行政许可法及相关专业法律法规规章,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现场踏勘的事项组织现场勘验,告知申请
人、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在省执法平台与区政府网站进行信息公开,并将审批信息推送至监管单位。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八、责任事项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3-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九、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5.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7.办理行政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行为。
十、追责情形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同2。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八)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7.同6
十一、运行流程
申请人向窗口提交材料,窗口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受理,材料不全,需要补齐补正的,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发放补正告知书,补齐补正后,窗口再次进行形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事项依法不在本级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说明理由。受理后,对于即办件,窗口人员审核后直接审批出证,对于承诺件,对材料进行审查,需要现场勘验的组织两名以上持有执法证人员组织现场勘验,出具勘验意见,经审查、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符合法定条件的,出具准予许可决定书并颁发相关证照,需要上级审批的,转报上级主管部门,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说明理由,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书。窗口将相关文书及证照送达申请人,出具送达回证交于申请人签字确认。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一、行政主体红旗街道办事处
二、实施对象
市场主体
三、申报材料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投资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即可)
企业住所使用证明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变更名称,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变更投资人的,应提交转让协议书或法定继承文件,以及变更后投资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即可)。◆变更企业住所的,应提交变更后的住所使用证明。◆变更投资人姓名和居所的,提交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变更证明,变更后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改变出资方式的,提交改变出资方式文件。◆变更经营范围的,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无需提交本项材料。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营业执照内容的)备案相关事项证明文件◆增设分支机构备案的,提交设立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撤销分支机构备案的,提交分支机构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其他事项备案的,无需提交本项材料。
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
《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清算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的证明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四、办理时限
当场办理
五、收费标准

六、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九条“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第十五条“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三十二条“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工作。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
七、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行政许可法及相关专业法律法规规章,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现场踏勘的事项组织现场勘验,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在省执法平台与区政府网站进行信息公开,并将审批信息推送至监管单位。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八、责任事项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3-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九、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5.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7.办理行政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行为。
十、追责情形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同2。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八)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7.同6十一、运行流程
申请人向窗口提交材料,窗口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受理,材料不全,需要补齐补正的,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发放补正告知书,补齐补正后,窗口再次进行形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事项依法不在本级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说明理由。受理后,对于即办件,窗口人员审核后直接审批出证,对于承诺件,对材料进行审查,需要现场勘验的组织两名以上持有执法证人员组织现场勘验,出具勘验意见,经审查、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符合法定条件的,出具准予许可决定书并颁发相关证照,需要上级审批的,转报上级主管部门,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说明理由,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书。窗口将相关文书及证照送达申请人,出具送达回证交于申请人签字确认。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一、行政主体
红旗街道办事处
二、实施对象
市场主体
三、申报材料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股东、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其他股东、发起人的,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住所使用证明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该文件;其中股东变更登记无须提交该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
的股东会决议。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
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
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
◆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原任法定代表
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股东会决议、股东
决定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在报纸上刊登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样报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变更经营范围的,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审批机关单独批准分公司经营许可经营项目的,公司可以凭分公司的许可经营项目的批准文件、证件申请增加相应经营范围,但应当在申请增加的经营范围后标注“(限分支机构经营)”字样。
◆变更股东的,股东向其他股东转让全部股权的,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提交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其他股东接到通知三十日未答复的,提交拟转让股东就转让事宜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定书,无须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和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划转国有资产相关股权的,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划转股权的文件,无须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变更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的,提交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股东或发起人更名后新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以上各项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有限责任公司注销登记
《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
◆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确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签署确认;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签署确认。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提交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书。
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
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四、办理时限三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六、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八条“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区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一)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登记的公司。前款规定的具体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但是,其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三)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七、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行政许可法及相关专业法律法规规章,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现场踏勘的事项组织现场勘验,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在省执法平台与区政府网站进行信息公开,并将审批信息推送至监管单位。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八、责任事项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3-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九、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5.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7.办理行政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行为。
十、追责情形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同2。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八)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7.同6
十一、运行流程
申请人向窗口提交材料,窗口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受理,材料不全,需要补齐补正的,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发放补正告知书,补齐补正后,窗口再次进行形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事项依法不在本级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说明理由。受理后,对于即办件,窗口人员审核后直接审批出证,对于承诺件,对材料进行审查,需要现场勘验的组织两名以上持有执法证人员组织现场勘验,出具勘验意见,经审查、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符合法定条件的,出具准予许可决定书并颁发相关证照,需要上级审批的,转报上级主管部门,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说明理由,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书。窗口将相关文书及证照送达申请人,出具送达回证交于申请人签字确认。
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变更、延续、补办、注销
一、行政主体
红旗街道办事处
二、实施对象
市场主体
三、申报材料
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申请书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申请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从业人员身体健康证明
食品经营场所方位图、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平面布局图(标注主要设施设备)、操作流程图
食品安全规章制度
食品安全承诺书、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承诺书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
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的材料
申请网络食品销售的,提供网上店铺网址
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
《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的其复印件(学校、幼儿园等组织需办园许可证、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复印件)(核对原件)
许可证正本、副本
变更事项相关材料: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当提交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核对原件);变更经营场所(含以贮存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注销原许可证,重新申请办理;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分别向管辖地许可机关和仓库所在地许可机关备案并承诺符合食品贮存条件。
食品经营许可证延续《食品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书
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的其复印件(学校、幼儿园等组织需办园许可证、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复印件)(核对原件)
许可证正本、副本
设施设备布局(无变化或有变化)的情况说明
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办
《食品经营许可证》补证申请书原件1份
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区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经营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
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
营业执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提供电子营业执照相关信息的可免于提交)。
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在申请书相应栏目填写)。
食品经营许可证注销
食品经营许可注销申请书
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在申请书相应栏目填写)
四、办理时限
十个工作日五、收费标准

六、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经营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二十七条“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二十九条“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第三十五条“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办申请书;(二)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经营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材料符合要求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因遗失、损坏补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七、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行政许可法及相关专业法律法规规章,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现场踏勘的事项组织现场勘验,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在省执法平台与区政府网站进行信息公开,并将审批信息推送至监管单位。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八、责任事项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3-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八、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5.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7.办理行政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行为。
十、追责情形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同2。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八)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7.同6
十一、运行流程
申请人向窗口提交材料,窗口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受理,材料不全,需要补齐补正的,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发放补正告知书,补齐补正后,窗口再次进行形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事项依法不在本级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说明理由。受理后,对于即办件,窗口人员审核后直接审批出证,对于承诺件,对材料进行审查,需要现场勘验的组织两名以上持有执法证人员组织现场勘验,出具勘验意见,经审查、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符合法定条件的,出具准予许可决定书并颁发相关证照,需要上级审批的,转报上级主管部门,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说明理由,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书。窗口将相关文书及证照送达申请人,出具送达回证交于申请人签字确认。
小餐饮登记证核发、延续
一、行政主体
红旗街道办事处
二、实施对象
市场主体
三、申报材料
小餐饮登记证核发
《小餐饮登记证申请书》
开办者、经营者的身份证明
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经营场所平面图、设备布局、卫生设施等示意图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
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小餐饮登记证延续
《小餐饮登记证》延续申请书
经营者(业主)的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小餐饮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
布局流程、设施设备等内容有变化的,需提供相应变化情况说明
材料。
四、办理时限
五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六、实施依据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小作坊、小餐饮实行登记证管理,小摊点实行备案卡管理。核发登记证、备案卡不收取任何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登记证、备案卡。”第十三条“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应当载明经营者姓名、商号名称、地址、经营项目、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小摊点备案卡应当载明经营者姓名、经营项目、区域、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不得超出登记证、备案卡载明的经营项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小摊点经营活动不得超出备案卡载明的区域。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有效期三年,小摊点备案卡有效期一年。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可以向发证部门办理临时登记证或者备案卡,有效期六个月。登记证、备案卡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原发证部门提出申请。”第二十五条“小餐饮应当向经营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申请领取小餐饮登记证:(一)申请书;(二)开办者、经营者的身份证明;(三)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四)经营场所平面图、设备布局、卫生设施等示意图;(五)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七、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行政许可法及相关专业法律法规规章,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现场踏勘的事项组织现场勘验,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在省执法平台与区政府网站进行信息公开,并将审批信息推送至监管单位。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八、责任事项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3-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九、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5.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7.办理行政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行为。
十、追责情形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同2。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八)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7.同6
十一、运行流程
申请人向窗口提交材料,窗口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受理,材料不全,需要补齐补正的,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发放补正告知书,补齐补正后,窗口再次进行形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事项依法不在本级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说明理由。受理后,对于即办件,窗口人员审核后直接审批出证,对于承诺件,对材料进行审查,需要现场勘验的组织两名以上持有执法证人员组织现场勘验,出具勘验意见,经审查、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符合法定条件的,出具准予许可决定书并颁发相关证照,需要上级审批的,转报上级主管部门,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说明理由,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书。窗口将相关文书及证照送达申请人,出具送达回证交于申请人签字确认。
护士执业首次、延续、变更、注销注册
一、行政主体
红旗街道办事处
二、实施对象
市场主体
三、申报材料
护士首次(重新)注册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原件
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人学历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
临床实习手册
护士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六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原件)
医疗卫生机构聘用合同(原件)申请人1寸照片或小2寸照片
护士延续注册
《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原件
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六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原件)护士执业证书(原件)
护士变更注册
《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原件
护士执业证书(原件)
护士执业证书补发护士执业证书补发申请表
身份证复印件
近期免冠1寸照片或小2寸照片
授权委托书
护士注销注册注销申请
护士执业证书(原件)
处罚决定书
医疗机构开具的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证明材料
四、办理时限
一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六、实施依据
《护士条例》第八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第九条“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通报。”第十条“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延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护士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应当予以注销执业注册情形的,原注册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注销其执业注册。”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关于做好下放护士职业注册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
七、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行政许可法及相关专业法律法规规章,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现场踏勘的事项组织现场勘验,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在省执法平台与区政府网站进行信息公开,并将审批信息推送至监管单位。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八、责任事项依据"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3-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九、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5.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7.办理行政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行为。
十、追责情形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同2。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八)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7.同6
十一、运行流程
申请人向窗口提交材料,窗口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受理,材料不全,需要补齐补正的,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发放补正告知书,补齐补正后,窗口再次进行形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事项依法不在本级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说明理由。受理后,对于即办件,窗口人员审核后直接审批出证,对于承诺件,对材料进行审查,需要现场勘验的组织两名以上持有执法证人员组织现场勘验,出具勘验意见,经审查、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符合法定条件的,出具准予许可决定书并颁发相关证照,需要上级审批的,转报上级主管部门,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说明理由,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书。窗口将相关文书及证照送达申请人,出具送达回证交于申请人签字确认。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办理
一、行政主体
红旗街道办事处
二、实施对象
市场主体
三、申报材料
新办
卫生许可申请表
营业执照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公共场
所,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申请人承诺书》
授权委托书
变更
卫生许可变更申请表
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卫生许可证原件
申请人承诺书
授权委托书
延续
卫生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卫生知识培训证明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申请人承诺书
与原提交卫生许可申请材料无变化的说明,或有变化内容的相关材料。
卫生许可证原件
授权委托书
注销注销申请书
营业执照复印件
卫生许可证原件
授权委托书
补证
补证申请表
营业执照复印件
授权委托书
四、办理时限
当场办理
五、收费标准

六、实施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第八条“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国家对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布。”第二十七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应当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请卫生许可证。公共场所经营者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七、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行政许可法及相关专业法律法规规章,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现场踏勘的事项组织现场勘验,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在省执法平台与区政府网站进行信息公开,并将审批信息推送至监管单位。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八、责任事项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3-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九、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5.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7.办理行政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行为。
十、追责情形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同2。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八)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7.同6
十一、运行流程
申请人向窗口提交材料,窗口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受理,材料不全,需要补齐补正的,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发放补正告知书,补齐补正后,窗口再次进行形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事项依法不在本级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说明理由。受理后,对于即办件,窗口人员审核后直接审批出证,对于承诺件,对材料进行审查,需要现场勘验的组织两名以上持有执法证人员组织现场勘验,出具勘验意见,经审查、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符合法定条件的,出具准予许可决定书并颁发相关证照,需要上级审批的,转报上级主管部门,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说明理由,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书。窗口将相关文书及证照送达申请人,出具送达回证交于申请人签字确认。
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
一、行政主体
红旗街道办事处
二、实施对象
市场主体
三、申报材料
行政许可申请书
授权委托书
水域滩涂养殖证申请表
(水域滩涂)公民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水域水质等级的检测证明
水域滩涂承包合同
水域滩涂界至图
四、办理时限
二十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无
六、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一条“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核发养殖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集体所有的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可以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从事养殖生产。
七、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行政许可法及相关专业法律法规规章,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现场踏勘的事项组织现场勘验,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在省执法平台与区政府网站进行信息公开,并将审批信息推送至监管单位。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八、责任事项依据"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3-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九、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5.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7.办理行政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行为。
十、追责情形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同2。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八)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7.同6
十一、运行流程
申请人向窗口提交材料,窗口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受理,材料不全,需要补齐补正的,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发放补正告知书,补齐补正后,窗口再次进行形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事项依法不在本级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说明理由。受理后,对于即办件,窗口人员审核后直接审批出证,对于承诺件,对材料进行审查,需要现场勘验的组织两名以上持有执法证人员组织现场勘验,出具勘验意见,经审查、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符合法定条件的,出具准予许可决定书并颁发相关证照,需要上级审批的,转报上级主管部门,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说明理由,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书。窗口将相关文书及证照送达申请人,出具送达回证交于申请人签字确认。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一、行政主体
红旗街道办事处
二、实施对象
市场主体
三、申报材料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和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住所使用证明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经名称预先核准的须提交)
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登记的业务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变更决议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住所的,还应当提交新的住所使用证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成员出资总额的,还应当提交全体出资成员签名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
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业务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法定代表人姓名的,还应当提交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法定代表人信息》。
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营业执照内容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
指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解散决议,或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或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
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
营业执照
清算组刊登公告的报纸或其复印件(依法免除公告义务的不提交)、清算组全体成员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清算组成员和负责人产生的文件及名单。
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2.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解散决议、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有分支机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注销登记证明。
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设立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登
记(备案)申请书》
加盖农民专业合作社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经营场所的,还应当提交新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经名称预先核准的须提交)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申请登记的业务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还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或者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根据成员大会变更决议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申请名称变更登记适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经营场所的,还应当提交新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负责人姓名的,还应当提交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负责人登记表》。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还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营业执照内容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注销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
法定代表人或者清算组负责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四、办理时限
半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六、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第七条“国家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享有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十六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一)登记申请书;(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五)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六)住所使用证明;(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登记类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信息通报同级农业等有关部门。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办理登记不得收取费用。”第四十九条“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时办理注销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机关。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工作。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规模较大或者跨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管辖做出特别规定。
七、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行政许可法及相关专业法律法规规章,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现场踏勘的事项组织现场勘验,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在省执法平台与区政府网站进行信息公开,并将审批信息推送至监管单位。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八、责任事项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3-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九、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5.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7.办理行政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行为。
十、追责情形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同2。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八)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7.同6
十一、运行流程
申请人向窗口提交材料,窗口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受理,材料不全,需要补齐补正的,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发放补正告知书,补齐补正后,窗口再次进行形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事项依法不在本级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说明理由。受理后,对于即办件,窗口人员审核后直接审批出证,对于承诺件,对材料进行审查,需要现场勘验的组织两名以上持有执法证人员组织现场勘验,出具勘验意见,经审查、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符合法定条件的,出具准予许可决定书并颁发相关证照,需要上级审批的,转报上级主管部门,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说明理由,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书。窗口将相关文书及证照送达申请人,出具送达回证交于申请人签字确认。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一、行政主体
红旗街道办事处
二、实施对象
市场主体
三、申报材料
注册村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拟聘用证明和相关学历证明、证书
变更执业机构村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拟聘用证明和相关学历证明、证书换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
政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准予再注册,换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再注册,由发证部门收回原乡村医生执业
证书。
注销由原注册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注销执业注册,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四、办理时限
一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六、实施依据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年8月5日国务院令第386号)第九条“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
七、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行政许可法及相关专业法律法规规章,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现场踏勘的事项组织现场勘验,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在省执法平台与区政府网站进行信息公开,并将审批信息推送至监管单位。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八、责任事项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3-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九、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5.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7.办理行政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行为。
十、追责情形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
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
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
不予受理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
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
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
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
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
许可决定的。”
3.同2。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
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
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
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
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
予受理的;……(八)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
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
7.同6
十一、运行流程
申请人向窗口提交材料,窗口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受理,材料不全,需要补齐补正的,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
容并发放补正告知书,补齐补正后,窗口再次进行形式审查;不
符合条件的,申请事项依法不在本级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作出
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事项
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说明理由。
受理后,对于即办件,窗口人员审核后直接审批出证,对于承诺
件,对材料进行审查,需要现场勘验的组织两名以上持有执法证
人员组织现场勘验,出具勘验意见,经审查、审核,作出行政许
可决定,符合法定条件的,出具准予许可决定书并颁发相关证照,
需要上级审批的,转报上级主管部门,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说明
理由,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书。窗口将相关文书及证照送达申请人,
出具送达回证交于申请人签字确认。
执业医师申请个体行医审批
一、行政主体
红旗街道办事处
二、实施对象
市场主体
三、申报材料
《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执业登记注册申请
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位置图)资产评估报告
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医疗机构法人(主要负责人)任职证明、签字表;医疗机构法人
(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人员名录及有关资格证、执业证书、
职称证书复印件。
相关设备情况、药品种类清单
营业执照
将委托协议作为医疗机构相关诊疗科目登记依据的,还应提交委
托协议和被委托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登记许可证副本》等相
关资质。
四、办理时限
二十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六、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九条“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
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务院
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经常监督检查,凡发现有本法第十六条规
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七、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
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行政许可法及相关专业法律法规规章,对书面
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现场踏勘的事项组织现场勘验,告知申请
人、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
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
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在省执法平台
与区政府网站进行信息公开,并将审批信息推送至监管单位。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八、责任事项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
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
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
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
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
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
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
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
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
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
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
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
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
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
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
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
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
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
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
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
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
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
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九、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
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
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
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
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5.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
的;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7.办理行政许可,索取或
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行为。
十、追责情形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
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
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
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
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
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
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
许可决定的。”
3.同2。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
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
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
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
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
予受理的;……(八)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
7.同6
十一、运行流程
申请人向窗口提交材料,窗口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受理,
材料不全,需要补齐补正的,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
容并发放补正告知书,补齐补正后,窗口再次进行形式审查;不
符合条件的,申请事项依法不在本级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作出
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事项
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说明理由。
受理后,对于即办件,窗口人员审核后直接审批出证,对于承诺
件,对材料进行审查,需要现场勘验的组织两名以上持有执法证
人员组织现场勘验,出具勘验意见,经审查、审核,作出行政许
可决定,符合法定条件的,出具准予许可决定书并颁发相关证照,
需要上级审批的,转报上级主管部门,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说明
理由,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书。窗口将相关文书及证照送达申请人,
出具送达回证交于申请人签字确认。
再生育审批
一、行政主体
红旗街道办事处二、实施对象
市场主体
三、申报材料
行政给付类事项办事指南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申请复核(审核转
报)
一、行政主体红旗街道办事处
二、实施对象
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
三、申报材料
本人书面申请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原件及复印件
退伍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入伍前和退伍后均为农村户籍证明
无工作证明和社保缴费记录
2寸近期免冠照片6张

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登记审核认定表》

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信息采集表》注:以上材料均
需一式三份
四、办理时限
三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六、实施依据
民政部、财政部印发的《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
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
2011〕110号)
民政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藉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
2011〕第二条第
(三)款“对相关人员的申报材料,由村(居)委会初审、
乡(镇、街道)复核,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签署
意见后,将有关登记审核表、人员花名册和个人相关资料复
印件等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对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应
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七、责任事项
1.审查责任:对相关人员的申报材料,由村(居)委会初审、
乡(镇、街道)复核,并做好登记工作。
2.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将有关登记审核表、
人员花名册和个人相关资料复印件等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
门;对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3.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材料复印件。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八、责任事项依据
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
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2.参照《行政
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
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
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3.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
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
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九、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
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依照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审核的;
2.违反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审核的;
3.未依法落实相关待遇的;
4.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十、追责情形依据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国家行政
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经
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中失职、渎职,
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
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
党籍处分。”
2.同1。
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和国家
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
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
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
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前款所列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
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
开除党籍处分。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部分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助申请复核(审核转报)
一、行政主体
红旗街道办事处
二、实施对象
部分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助申请复核
三、申报材料
1、申请人手写书面申请(
A4纸,按手印)
2、户口本原件、复印件(户口首页和本人页复印到一张A4
纸),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正反面复印到一张A4纸);
3、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按照要求对申请人家庭情
况进行审查,填写《部分烈士(含错杀被平反人员)子女审
核认定表》,一式三份,居委会、办事处分别盖公章,负责
人签字,并根据申请人实际情况向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出具请
示或函(盖公章);
4、《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5、近期红底免冠二寸照片3张。
四、办理时限五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六、实施依据
民政部、财政部印发的《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
补助的通知》(民发〔
2012〕27号)
民政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
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办发〔
2012〕3
号)第二条第(二)款“对相关人员的申报材料,由村(居)
委会初审、乡(镇、街道)复核,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符合
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将有关登记审核表、人员花名册和个人
相关资料复印件等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对经复核不符合
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七、责任事项
1.审查责任:对相关人员的申报材料,由村(居)委会初审、
乡(镇、街道)复核,并做好登记工作。
2.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将有关登记审核表、
人员花名册和个人相关资料复印件等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
门;对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3.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材料复印件。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八、责任事项依据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
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
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
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
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
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九、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
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依照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审核的;
2.违反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审核的;
3.未依法落实相关待遇的;
4.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十、追责情形依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国家行政
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经
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中失职、渎职,
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
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
党籍处分。”2.同1。
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和国家
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
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
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
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前款所列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党、国
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
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
开除党籍处分。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参战及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待遇申请初审(审核转报)
一、行政主体
红旗街道办事处
二、实施对象
参战及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待遇申请初审
三、申报材料
个人申请
身份证
户口本入伍登记表
退伍登记表
参战参试鉴定表
退役军人信息采集表
两参人员审核审定表
四、办理时限
五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六、实施依据
民政部印发的《关于落实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
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发〔
2007)102号)
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民政厅《关于落实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
退役人员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冀民[2007]53号)第二
条第(二)款“相关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
参战立功、受奖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凡个人向原所在部队
索取的证明材料无效),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
出书面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部分军队退役人员信息
采集表》和《部分参战退役人员、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
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审核审定表》。村(居)委会进行初审
后将相关材料上报乡(镇、街道办事处)。乡(镇、街道办
事处)向人武部及有关部门、单位查阅本人档案,以个人档案原始记载为依据,认真核实其身份,并做好登记工作。对
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将有关登记审核表、人员花名册和
个人有关资料复印件以及个人档案等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
门。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七、责任事项
1.审查责任:乡(镇、街道办事处)向人武部及有关部门、
单位查阅本人档案,以个人档案原始记载为依据,认真核实
其身份,并做好登记工作
2.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将有关登记审核表、
人员花名册和个人有关资料复印件以及个人档案等材料上
报县级民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
人。
3.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材料复印件。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八、责任事项依据
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
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
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
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
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九、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
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依照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审核的;
2.违反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审核的;
3.未依法落实相关待遇的;
4.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十、追责情形依据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国家行政
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经
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中失职、渎职,
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
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
党籍处分。”
2.同1。
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和国家
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
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
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
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前款所列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党、国
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
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
开除党籍处分。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核(审核转报)
一、行政主体
红旗街道办事处
二、实施对象
持有本辖区户籍的社区居民
三、申报材料
孤儿身份证、户口页及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
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
四、收费标准

五、实施依据
民政部、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
发〔
2010〕161号)第四条第(一)款“(一)申请、审核和审
批。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
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
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
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六、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
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和孤儿情
况进行核实。
3.决定责任: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4.事后监管责任:采取多种形式,深入调查了解孤儿保障情况,
及时按照程序和规定办理增发或停发孤儿基本生活费的手续。要
将审批、发放工作与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建设结合起来,借助信息
化手段实现对发放工作的动态管理,规范程序,提高效率。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七、责任事项依据
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
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
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
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
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
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
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
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
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八、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
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依照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审核的;
2.违反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审核的;
3.未依法落实相关待遇的;
4.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九、追责情形依据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国家行政机关
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经济调节、
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中失职、渎职,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
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同1。
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
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
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
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前款所列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党、国家和
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
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依照规定。”
临时救助申请受理、审核(审核转报)
一、行政主体
红旗街道办事处
二、实施对象
持有本辖区户籍的社区居民、持有本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口
三、申报材料
1、个人申请、身份证、户口页复印件(低保户或残疾人需提供
低保证和残疾证复印件)
3、居委会开具的情况说明(居委会、街道两级章)
4、收费票据、诊断证明及有关病历材料
5、酌情民主评议、公示、入户调查、家庭收入证明(低保家庭
只需提供公示)6、因其他灾害导致困难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办理时限
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五、收费标准

六、实施依据
《河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2015年)第六“乡(镇)人民
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和专职经办人员,
具体承办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等工作。”第四十
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
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
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
个人,给予临时救助。临时救助的具体事项、标准,由省人民政
府指导设区的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对因特殊
情况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可以适当提高临时救助标
准。”第四十七条“申请临时救助,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
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
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者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先行救助。
紧急情况解除后,应当按照规定补齐相关手续。”第四十八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村(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
害、重大疾病等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提出临时救助
申请,并可以接受申请人委托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主动核实有关情况,对符合临时救助
条件的,应当协助其申请临时救助。”
七、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
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和孤儿情
况进行核实。
3.决定责任: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4.事后监管责任: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可以查阅、记录、
复制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资料,询问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单
位、个人,要求其对相关情况作出说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有
关单位、个人应当如实提供。履行社会救助职责的工作人员对在
社会救助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除按照规定应当公示的信
息外,应当保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八、责任事项依据
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
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
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
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
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
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
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
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九、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
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救助申请进行公示、核查、审批的;
2.对已获得社会救助的救助对象,因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救助
条件未停止社会救助的;
3.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十、追责情形依据
1.《河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
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救助申请进行公示、核查、审
批的;(二)对已获得社会救助的救助对象,因情况发生变化不
再符合救助条件未停止社会救助的(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2.同1.
3.同1.
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审核(审
核转报)
一、行政主体
红旗街道办事处
二、实施对象
持有本辖区户籍的社区居民
三、申报材料
1、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身份证、户口页2、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
母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
自由的措施、失联以及死亡、失踪等情况证明
四、办理时限
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五、收费标准

六、实施依据
民政部等12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
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
2019〕62号)
七、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
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和孤儿情
况进行查验。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材料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八、责任事项依据
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
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
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
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
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
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
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
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
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九、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依照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审核的;
2.违反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审核的;
3.未依法落实相关待遇的;
4.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十、追责情形依据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国家行政机
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经济调节、
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中失职、渎职,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
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同1。
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
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
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
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前款所列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党、国家和
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
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依照规定。”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初审(审核转报)
一、行政主体
注:红旗街道办事处
二、实施对象
注:重度残疾人一至二级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不限年龄,
必需是低保户,补贴标准:享受低保的一级残疾人每人每月200
元,低保户二级残疾人每人每月100元,其他符合条件的不是低
保户也可以申请(一、二级视力、肢体、智力、精神、言语、听
力及多重残疾人)每人每月60元。
三、申报材料
注: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复印一张纸、持有二代残疾证复印件,
身份证复印件,是低保户的提供低保证复印件、银行卡复印件
四、办理时限10天左右
五、收费标准

六、实施依据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
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
2015〕52号)第三条第(一)款“自
愿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
镇政府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
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
代为办理申请事宜。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第(二)款“逐级审核。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
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
材料报送县级残联进行相关审核。”
七、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
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进行初审。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上报县级残联审核。对不符合条件
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材料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八、责任事项依据
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
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
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
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
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
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
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
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
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九、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依照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审核的;
2.违反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审核的;
3.未依法落实相关待遇的;
4.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十、追责情形依据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国家行政机
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经济调节、
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中失职、渎职,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
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同1。
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
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
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
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
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前款所列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党、国家和
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
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依照规定。”
十一、运行流程
注:1.申请人申请
带上户口本原件、身份证原件、残疾证原件、是低保户带上低保
户原件,以上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一式三份),三张一寸
照片,银行卡复印。
2.村(居)受理村(居)委会依据相关政策及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对申请人的条件
进行审议,提拟上报特别扶助对象名单,并在村(居)政务公开
栏张榜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村(居)委会签注意见,上报街道
办事处。
3.街道初审
街道办事处根据村(居)委会提供申请人资料进行资格初审。初
审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及时上报区残疾人联合会。
4.区残联部门对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扶助对象进行审查确认。
5.区民政部门对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扶助对象进行审查确认。
医疗救助申请复核(审核转报)
一、行政主体
成红旗街道办事处
二、实施对象
持有本辖区户籍的社区居民
三、申报材料
1、个人申请2、居委会开具的情况说明(居委会、街道两级章)
3、身份证、户口页、低保证复印件(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复印
件)5、收费票据、诊断证明、出入院记录、费用总清单(全部
要原件)6、低收入或因病致贫的家庭需在提供家庭收入证明和
入户调查
四、收费标准无
五、实施依据
《河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2015年11月12日河北省人民
政府令〔
2015〕第7号)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
健全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医疗救助对象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第三十一条"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医疗救助:(一)最低生活保障家
庭成员;(二)特困供养人员;(三)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
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困难人员;(四)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困难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
人员为重点救助对象。"第三十二条"医疗救助采取下列方式:(一)
对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
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县级财政或者医疗救助基金给予全部或
者部分补贴;(二)对住院治疗的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
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
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补助;三)对重点救助对象中
需要长期药物维持和门诊治疗的患慢性病、重特大疾病人员给予
门诊救助。医疗救助标准由设区的市和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按
照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情况确定、公布。对特
困供养人员和患重特大疾病人员,应当适当提高救助标准。省政
府办公厅转发的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
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冀政办发〔
2015〕
26号)六、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
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进行初审。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对不符合
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材料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七、责任事项依据
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
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
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
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
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
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
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
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
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八、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救助申请进行公示、核查、审批的;
2.对已获得社会救助的救助对象,因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救助
条件未停止社会救助的;
3.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九、追责情形依据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国家行政机
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经济调节、
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中失职、渎职,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
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同1。
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
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
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
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
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前款所列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党、国家和
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依照规定。”
自然灾害民房恢复重建资金及灾民基本生活补助资金
申请受理、审核(审核转报)
一、行政主体
红旗街道办事处
二、实施对象
持有本辖区户籍的社区居民
三、申报材料
身份证、相关证明材料
四、收费标准

五、实施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2019年修正)第二十五条“自然灾害危
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及时核实本行
政区域内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并给予资金、物资等救助。
第二十六条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因当年
冬寒或者次年春荒遇到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
助。”《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2010年7月8日国务院令第577号)第
二十条“第二十条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
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
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
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审批。”
六、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
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进行初审。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上报县级残联审核。对不符合条件
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材料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七、责任事项依据
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
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
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
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
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
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
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
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八、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
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迟报、谎报、瞒报自然灾害损失情况,造成后果的;
2.未及时组织受灾人员转移安置,或者在提供基本生活救助、组
织恢复重建过程中工作不力,造成后果的;
3.截留、挪用、私分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
4.不及时归还征用的财产,或者不按照规定给予补偿的;
5.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的。
九、追责情形依据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二十九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
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法律
法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迟报、谎报、瞒报自然灾害损失情况,造成后果的;
(二)未及时组织受灾人员转移安置,或者在提供基本生活救助、组织恢复重建过程中工作不力,造成后果的;
(三)截留、挪用、私分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
(四)不及时归还征用的财产,或者不按照规定给予补偿的;
(五)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的。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初审(审核转报)
一、行政主体
红旗街道办事处
二、实施对象
困难残疾人一至四级残疾人都可以申请,不限年龄,本人必须是
低保家庭,补贴标准:一、二级每人每月75元,三、四级每人
每月66元。
三、申报材料
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复印一张纸、持有二代残疾证复印件,身份
证复印件,低保证复印件、银行卡复印件
四、办理时限
10天左右
五、收费标准

六、实施依据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
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
2015〕52号)第三条第(一)款“自愿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
镇政府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
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
代为办理申请事宜。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第(二)款“逐级审核。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
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
材料报送县级残联进行相关审核。”
七、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
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进行初审。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上报县级残联审核。对不符合条件
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材料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八、责任事项依据
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
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
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
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
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
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
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
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
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九、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
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依照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审核的;
2.违反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审核的;
3.未依法落实相关待遇的;
4.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十、追责情形依据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国家行政机关
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经济调节、
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中失职、渎职,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
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同1。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
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
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
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
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前款所列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党、国家和
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
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依照规定。”
十一、运行流程
1.申请人申请
带上户口本原件、身份证原件、残疾证原件、是低保户带上低保
户原件,以上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一式三份),三张一寸
照片,银行卡复印。
2.村(居)受理
村(居)委会依据相关政策及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对申请人的条件
进行审议,提拟上报特别扶助对象名单,并在村(居)政务公开
栏张榜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村(居)委会签注意见,上报街道
办事处。
3.街道初审
街道办事处根据村(居)委会提供申请人资料进行资格初审。初审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及时上报区残疾人联合会。
6.区残联部门对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扶助对象进行审查确认。
5、区民政部门对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扶助对象进行审查确认。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初审(审核转报)
一、行政主体
红旗街道办事处
二、实施对象
持有本辖区户籍的社区居民
三、申报材料
1、申请书2、身份证、户口页及复印件3、《石家庄市社会救助
申请审批表》4、家庭成员收入证明5、家庭成员残疾、患病的
提供残疾证、病例等6、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提供在校就读证明
7、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申请人家庭情况,要求提供的其
他材料
四、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
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调查结束后,在5
个工作日内,组织评议小组进行评议。评议结束后在公示栏内进
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结束后街道办事处将申请材料、家
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民主评议情况等相关材料报送区民政部门
五、收费标准
无六、实施依据
《河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2015年11月12日河北省人民
政府令〔
2015〕第7号)第十二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
列程序办理: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
(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在提出申请的同时出具家庭经济状
况查询授权书。(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
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村(居)民委员会
协助下组织民主评议,根据调查和评议结果提出初审意见,在申
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七日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三)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
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
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七、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
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进行初审。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对不符合
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材料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八、责任事项依据
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
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
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
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
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
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
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
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
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九、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救助申请进行公示、核查、审批的;
2.对已获得社会救助的救助对象,因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救助
条件未停止社会救助的;
3.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十、追责情形依据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国家行政机
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经济调节、
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中失职、渎职,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
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同1。
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
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
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
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
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前款所列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党、国家和
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
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依照规定。”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初审、终止初审(审核转报)
一、行政主体
红旗街道办事处
二、实施对象持有本辖区户籍的社区居民
三、申报材料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
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
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
残疾人证。
四、办理时限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
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
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
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
五、收费标准

六、实施依据
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
(国发〔
2016〕14号)第二条第(二)款“办理程序。申请程
序。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说
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本人申请有
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
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
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审核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
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收
入状况、财产状况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于20个
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
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
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七、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
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进行初审。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上报县级残联审核。对不符合条件
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材料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八、责任事项依据
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
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
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
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
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
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
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
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
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九、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依照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审核的;
2.违反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审核的;
3.未依法落实相关待遇的;
4.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十、追责情形依据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国家行政机
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经济调节、
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中失职、渎职,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
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同1。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
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
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
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
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前款所列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党、国家和
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
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依照规定。”
行政确认类事项办事指南
第一个子女、第二个子女生育登记
一、行政主体
红旗街道办事处
二、实施对象
市场主体
三、申报材料
夫妻健全家庭提供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夫妻小2寸合照
夫妻离异时已怀孕的家庭,应提供本人身份证、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离婚判决书或者调解书)、孕检证明、本人小2寸照片等
材料。
丧偶时已怀孕的家庭,应提供本人身份证、结婚证、配偶死亡证
明、孕检证明、本人小2寸照片等材料。
其他非婚姻关系单亲家庭提供女方身份证、本人小2寸照片等材

已生产补办生育登记按以上家庭类别提供证件证材。通过“计划
生育网上办事大厅”或“孕健康-计生河北”手机APP办理生育
登记填写电子版《承诺书》。
四、办理时限
一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六、实施依据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正)第二十一条“夫
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和第二个子女的,应当在怀孕期间通过计划生
育网上办理平台或者到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居住地)的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进行登记。”
七、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
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对申请进行审核。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法定时限进行审批。对不符合条
件的,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生育证。
5.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材料复印件。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八、责任事项依据
"1-1.《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正)第二十三条
“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在怀孕3个月内主动到女方
户籍所在地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卫生
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进行登记。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实行免
费登记制度。”
1-2.第二十四条“育龄夫妻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县级人民政
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给
予审批。其中有一方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符合第十九条第(一)
项、第(四)项的职工,设区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给予审批。审批期限不包括第十九条
第(一)项、第(四)项病残儿、成人伤残鉴定时间。对批准生
育的,由女方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发给《第二个子女生育证》;对不予批准生育的,应当书面告知
申请人不批准的理由。”
2.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
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
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
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
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
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
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
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九、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
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对公民的生育申请在法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予办理或者故
意刁难申请人的;
3.弄虚作假或者滥发计划生育证件的;
4.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违法违纪并造成重大事故
的;
6.贪污、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社会抚养费、
没收的违法所得和罚款的;
7.索取、收受贿赂的。十、追责情形依据
"1.《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正)第五十一条

家工作人员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
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的;(二)对公民的生育申请在法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予办理
或者故意刁难申请人的;(三)弄虚作假或者滥发计划生育证件
的;(四)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
计数据的;(五)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违法违纪并
造成重大事故的;(六)贪污、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
经费、社会抚养费、没收的违法所得和罚款的;(七)索取、收
受贿赂的。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7.同1."
十一、运行流程
申请人向窗口提交材料,窗口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受理,
材料不全,需要补齐补正的,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
容并发放补正告知书,补齐补正后,窗口再次进行形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事项依法不在本级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作出
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事项
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说明理由。
受理后,对于即办件,窗口人员审核后直接审批出证,对于承诺
件,对材料进行审查,需要现场勘验的组织两名以上持有执法证
人员组织现场勘验,出具勘验意见,经审查、审核,作出行政许
可决定,符合法定条件的,出具准予许可决定书并颁发相关证照,
需要上级审批的,转报上级主管部门,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说明
理由,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书。窗口将相关文书及证照送达申请人,
出具送达回证交于申请人签字确认。
群众购买毒性中药证明出具
一、行政主体
红旗街道办事处
二、实施对象
持有本辖区户籍的社区居民
三、申报材料
身份证、相关材料
四、收费标准

五、实施依据《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198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
23号)第十条“群众自配民间单、秘、验方需用毒性中药,购买
时要持有本单位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
信,供应部门方可发售。每次购用量不得超过2日极量。”
六、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
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对申请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法定时限进行审批。对不符合条
件的,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出具证明信。
5.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材料复印件。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七、责任事项依据
1.《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198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
23号)第十条“群众自配民间单、秘、验方需用毒性中药,购买
时要持有本单位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
信,供应部门方可发售。每次购用量不得超过2日极量。”
2.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
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
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
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
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
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
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八、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
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依照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出具证明的;
2.违反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证明的;
3.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九、追责情形依据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国家行政机关
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经济调节、
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中失职、渎职,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
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
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
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
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前款所列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党、国家和
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
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依照规定。”
婚育证明办理
一、行政主体
红旗街道办事处
二、实施对象
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
三、申报材料
1.居民身份证;
2.已婚的应当出示结婚证;
3.已育的应当出示子女准生材料,计划外生育的出示补缴社会抚
养费材料;
4.节育的应当出示节育材料;
5.工作单位或常住居委会婚育情况的简要说明。
四、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且核查无误情况下当天办结五、收费标准

六、实施依据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2009年5月11日国务院令第
555号)第七条“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
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出具婚育证明。”
七、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
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对申请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法定时限进行审批。对不符合条
件的,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出具证明信。
5.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材料复印件。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八、责任事项依据
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2009年5月11日国务院令
第555号)第七条“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出具婚育证明。”
2.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
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
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
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
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
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
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九、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
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为流动人口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出具虚
假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或者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收取费用的;
2.违反法律法规,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
育情况检查的;
3.未依法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的;
4.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向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反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
十、追责情形依据
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二十条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
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由乡(镇)人民政府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设立街道办事处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
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为流动人口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出
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或者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收取费用
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
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的;
(三)未依法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的;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向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反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同1.
3.同1.
4.同1.
十一、运行流程
申请人向街道主管计生工作的社区建设和物业监督管理办公室
提交需开具婚育证明的申请,街道社区建设和物业监督管理办公
室受理,申请人提供身份证、结婚证、准生材料、节育材料、单
位或居委会婚育情况简要说明,社区建设和物业监督管理办公室
主任审查或指定工作人员审查材料并在省级流动人口信息平台
上查询信息一致性,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出具婚育情况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补办
一、行政主体
红旗街道办事处
二、实施对象
市场主体
三、申报材料
因《光荣证》丢失,需要补办的,应查验申请人夫妻双方身份证、
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原办理《光荣证》时填写的《独生子女父
母光荣证申请登记表》,或者办理独生子女保险的相关材料,或
者单位出具的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金凭证,或者单位出具的独生
子女父母退休时3000元一次性奖励凭证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
加盖出具单位公章),或者其他能够证明申请人确实领取过《光
荣证》的佐证材料。
四、办理时限
当场办理
五、收费标准

六、实施依据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
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卫办〔
2019〕5号)二、夫妻双方或一方
户籍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2016年1月1日(不含)前依法领取了《光荣证》,但因保管不善造成《光荣证》损毁、丢失的,可以
申请补办。(一)办理形式。
1.网上办理。申请人可通过“孕健康·计
生河北”手机APP客户端或“河北省计划生育网上办事大厅”自
主申请办理。
2.窗口办理。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的,可在男方户籍所在地乡
级计划生育服务窗口办理;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城镇居民的,可在
女方户籍所在地乡级计划生育服务窗口办理。"
七、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
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对申请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法定时限进行办理。对不符合条
件的,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补办证件。
5.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材料复印件。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八、责任事项依据
"1.《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
放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卫办〔
2019〕5号)二、夫妻双方或一
方户籍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2016年1月1日(不含)前依法领
取了《光荣证》,但因保管不善造成《光荣证》损毁、丢失的,
可以申请补办。(一)办理形式。(1).网上办理。申请人可通过“孕健康·计生河北”手机APP客户端或“河北省计划生育网上
办事大厅”自主申请办理。(
2).窗口办理。夫妻双方均为农村
居民的,可在男方户籍所在地乡级计划生育服务窗口办理;夫妻
双方或一方为城镇居民的,可在女方户籍所在地乡级计划生育服
务窗口办理。
2.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
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
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
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
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
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
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
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九、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依照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审核补办证件的;
2.违反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证件补办的;
3.未依法落实相关待遇的;4.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十、追责情形依据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国家行政机
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经济调节、
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中失职、渎职,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
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同1。
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
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
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
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
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前款所列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党、国家和
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
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依照规定。”"
十一、运行流程
申请人向窗口提交材料,窗口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受理,
材料不全,需要补齐补正的,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
容并发放补正告知书,补齐补正后,窗口再次进行形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事项依法不在本级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作出
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事项
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说明理由。
受理后,对于即办件,窗口人员审核后直接审批出证,对于承诺
件,对材料进行审查,需要现场勘验的组织两名以上持有执法证
人员组织现场勘验,出具勘验意见,经审查、审核,作出行政许
可决定,符合法定条件的,出具准予许可决定书并颁发相关证照,
需要上级审批的,转报上级主管部门,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说明
理由,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书。窗口将相关文书及证照送达申请人,
出具送达回证交于申请人签字确认。
经济状况证明出具
一、行政主体
红旗街道办事处
二、实施对象
持有本辖区户籍的社区居民
三、申报材料
身份证、相关证明材料
四、收费标准

五、实施依据
《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
2007年)第十五条“经济困难证明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出具。
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收到公民请求出具经济困难证明的申
请之日起,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出具证明;不出具
证明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济困难证明应当
如实载明申请人家庭人口、劳动能力、就业状况、家庭财产、家
庭月(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来源、生活变故等详细情况。”
六、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
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给予证明。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
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材料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七、责任事项依据
1.《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
2007年)第十五条“经济困难证明
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出具。
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收到公民请求出具经济困难证明的申
请之日起,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出具证明;不出具
证明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济困难证明应当
如实载明申请人家庭人口、劳动能力、就业状况、家庭财产、家
庭月(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来源、生活变故等详细情况。”2.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
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
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
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
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
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八、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
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依照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出具证明的;
2.违反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证明的;
3.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九、追责情形依据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国家行政机关
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经济调节、
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中失职、渎职,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
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
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
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
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前款所列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党、国家和
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
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依照规定。”
兵役登记(审核转报)
一、行政主体
红旗街道办事处
二、实施对象
年满十八周岁中国青年
三、申报材料
身份证、户口本
四、一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六、实施依据
《征兵工作条例》(2001年修订)第十二条“机关、团体、企业
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地区的适龄男性
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填写《兵役登记表》,依法确定应服兵役、
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县、市兵役机关批准。经兵
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河北省征兵工作条例》(
2010年修正)第十一条“机关、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征兵工作由同级
人民武装部办理。未设武装部的单位,应当指定一个部门或者专
人负责。”第十四条“县级兵役机关应当在每年九月底前,组织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街道办事处对适
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
族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兵役登记站。兵役登记开始十五
日前,必须张贴兵役登记布告,将登记的有关事项通告适龄男性
公民。”
七、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
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进行登记。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上报县级兵役机关。对不符合条件
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材料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八、责任事项依据1-1《征兵工作条例》(2001年修订)第十二条“机关、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
当根据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地区的适龄
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填写《兵役登记表》,依法确定应服兵
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县、市兵役机关批准。
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1-2《河北省征兵工作条例》(
2010年修正)第十一条“机关、
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征兵工作
由同级人民武装部办理。未设武装部的单位,应当指定一个部门
或者专人负责。”第十四条“县级兵役机关应当在每年九月底前,
组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街道办事处
对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
民族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兵役登记站。兵役登记开始十
五日前,必须张贴兵役登记布告,将登记的有关事项通告适龄男
性公民。”
2.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
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
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
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
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九、追责情形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
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进行登记。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上报县级兵役机关。对不符合条件
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材料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十、追责情形依据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国家行政机关
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经济调节、
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中失职、渎职,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
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同1。
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
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
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
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
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前款所列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
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依照规定。”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初审(审核转报)
一、行政主体
红旗街道办事处
二、实施对象
1.独生子女为1972年8月15日以后出生,且患有重大疾病(癌
症,尿毒症下同),依法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
2.独生子女死亡,未再生育或未再收养子女的家庭;
3.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家庭;
4.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和双女家庭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死亡,其子女
未满18周岁的家庭;
5.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和双女家庭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三级以上
残疾,其子女未满18周岁的家庭。
6.独生子女父母户籍在本行政区域内的。
三、申报材料
1.夫妻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死亡证明或者残疾证(子女伤残需要提供身份证)
四、办理时限按照文件要求时限办理
五、收费标准

六、实施依据
原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印发的《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
息管理规范(试行)》(人口厅发〔
2008〕23号)第六条、第九
条。
七、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
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进行登记。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上报县级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
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材料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八、责任事项依据
1.原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印发的《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信息管理规范(试行)》(人口厅发〔
2008〕23号)第六条计划
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实行年审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
资格确认程序分为个人申报、村级评议、乡级初审、县级审批并
公示、省地备案五个步骤。
2.《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第九条每年3月15日前,乡级初审。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
事处对村级上报的资料进行初审,将初审通过的《申报表》、《退
出审批表》等资料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批。
3.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
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4.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
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
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5.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
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
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九、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
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依照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审核的;
2.违反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审核的;
3.未依法落实相关待遇的;
4.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十、追责情形依据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国家行政机关
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经济调节、
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中失职、渎职,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
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同1。
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前款所列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十一、运行流程
1.申请人申请
提交本人申请表、身份证、户籍证明、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死亡的,申请人需要提供由镇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独生子女残疾的,申请人需要提供伤残等级为三级以上的《残疾证》。
2.村(居)受理
村(居)委会依据相关政策及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议,提拟上报特别扶助对象名单,并在村(居)政务公开栏张榜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村(居)委会签注意见,上报街道办事处。
3.街道初审
街道办事处根据村(居)委会提供申请人资料进行资格初审。初审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及时上报区卫健部门。
4.区卫健部门对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扶助对象进行审查确认。
农村独生子女身份审定(审核转报)
一、行政主体
红旗街道办事处
二、实施对象
持有本辖区户籍的社区居民
三、申报材料
身份证、相关证明材料
四、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六、实施依据
《河北省普通高校招生优惠加分考生资格审查和公示办法(暂行)》
七、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进行登记。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上报县级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材料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八、责任事项依据
1.《河北省普通高校招生优惠加分考生资格审查和公示办法(暂行)》全文
2.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九、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
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依照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审核的;
2.违反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审核的;
3.未依法落实相关待遇的;
4.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十、追责情形依据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国家行政机关
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经济调节、
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中失职、渎职,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
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同1。
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前款所列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初审(审核转报)
一、行政主体
红旗街道办事处
二、实施对象
持有本辖区户籍的社区居民
三、申报材料
身份证、相关证明材料
四、办理时限
40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六、实施依据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2002年1月18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第十二条“单位或村(居)委会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出具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第十三条“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应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后,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七、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进行登记。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上报县级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
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材料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八、责任事项依据
1.《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2002年1月18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第十二条“单位或村(居)委会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出具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第十三条“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应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后,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2.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九、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依照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审核的;
2.违反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审核的;
3.未依法落实相关待遇的;
4.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十、追责情形依据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中失职、渎职,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同1。
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前款所列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其他行政权力事项办事指南
业主委员会备案
一、行政主体
红旗街道办事处
二、实施对象
小区业主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人员
三、申报材料
办理事项所需提供的材料:
1.小区业主委员会一览表(复印件一份)
2.关于小区业主委员会选举的申请书、倡议书及通知(复印
件一份)
3.关于报名参加小区业主委员会大会筹备组的通知(复印件
一份)
4.关于小区业主委员会筹备组成员名单的通告(复印件一份)
5.关于小区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报名通知(复印件一份)
6.关于小区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名单的通告(复印件一份)7.小区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复印件一份)
8.小区管理规约(复印件一份)
9.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复印件一份)
10.业主委员会选举过程说明(复印件一份)
11.社区居委会对选举监督过程的说明(复印件一份)
12.业主委员会成员名单及职责分工
13.业主委员会办公场所的证明(复印件一份)
14.筹备组每次开会的会议纪要(复印件一份)
15.开箱验票时小区业主大会会议纪要(复印件一份)
16.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表(原件一式三份)
17.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的房屋产权证(原件备核,一份)
18.各材料的电子版(包括相关文档及图片)
四、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六、实施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七、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
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进行登
记。
3.备案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
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材料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八、责任事项依据
1.参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令第322号)第六章第三十四条“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法制机构依照立法法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的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2.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九、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
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依照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进行备案的;
2.违反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备案的;
3.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十、追责情形依据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中失职、渎职,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前款所列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十一、运行流程
1.申请人申请
提交业主委员会备案资料。
2.受理
街道社区建设和物业监督管理办公室依据相关政策及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
3.审核
街道社区建设和物业监督管理办公室主任依据相关政策及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
4.备案
街道社区建设和物业监督管理办公室依据相关政策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备案。
企业用工备案
一、行政主体
红旗街道办事处
二、实施对象
需进行用工备案的企业。
三、申报材料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机关事业单位法人证、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证、其他用人单位依法成立取得的许可证。用人单位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职工名册、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等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养老保险申报表复印件
四、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六、实施依据
《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河北省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冀劳社〔2008〕48号)第四条“第四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用工备案管理的主管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所属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机构办理用工备案。”
七、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进行登记。
3.备案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材料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八、责任事项依据
1.参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令第322号)第六章第三十四条“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法制机构依照立法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的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2.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九、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依照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进行备案的;
2.违反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备案的;
3.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十、追责情形依据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中失职、渎职,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前款所列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初审(审核转报)
一、行政主体
红旗街道办事处
二、实施对象
市场主体
三、申报材料
城镇低保、低收入身份证明
户籍证明
婚姻证明
收入证明居住证明
其他资料1:烈士遗属、优抚对象、市级以上见义勇为、特困职工、一二三等残疾、市级以上劳动模范或先进人物、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等证明资料。
其他材料2:市级以上政府引进的特殊人才、省部级以上劳模、全国英模、市级以上见义勇为人员、优抚对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身份证明
户籍证明
婚姻证明
收入证明
居住证明
其他证明:市内四区城中村女性居民申请住房保障需提供由村委会出具的不享受本村分房待遇的证明
其他材料:市级以上政府引进的特殊人才、省部级以上劳模、全国英模、市级以上见义勇为人员、优抚对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等证明材料
新就业职工身份证明
居住(户籍)证明
婚姻证明
在职证明
学历证明社保证明
单位证明
劳务派遣:通过劳务派遣方式就业的申请人,需提供劳务派
遣的相关资料
其他材料:市级以上政府引进的特殊人才、省部级以上劳模、
全国英模、市级以上见义勇为人员、优抚对象、荣立二等功以上
的复转军人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等证明材料
外来务工人员身份证明
居住(户籍)证明
婚姻证明
收入证明
社保证明
单位证明
劳务派遣:通过劳务派遣方式就业的申请人,需提供劳务派遣的相关资料
其他材料:市级以上政府引进的特殊人才、省部级以上劳模、全国英模、市级以上见义勇为人员、优抚对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等证明材料
四、收费标准

五、实施依据
《河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冀政〔2011〕68号)第十九条“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由户主或者委托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与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间,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具有当地户籍、达到当地人民政府规定年龄的单身居民,按家庭对待。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包括单身和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第二十八条“街道办事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及申请人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经初审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将申请人申报的基本情况和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社区、所有成年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公示期间,如有举报申请人所申报情况不实的,街道办事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举报人举报的情况进行查证。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
六、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进行登记。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上报县级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材料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七、责任事项依据
"1.《河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冀政〔2011〕68号)第十九条“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由户主或者委托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与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间,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具有当地户籍、达到当地人民政府规定年龄的单身居民,按家庭对待。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包括单身和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第二十八条“街道办事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及申请人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经初审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将申请人申报的基本情况和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社区、所有成年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公示期间,如有举报申请人所申报情况不实的,街道办事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举报人举报的情况进行查证。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
2.同1。
3.同1。
4.同1。
八、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依照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审核的;
2.违反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审核的;
3.未依法落实相关待遇的;
4.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九、追责情形依据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中失职、渎职,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前款所列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
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前款所列人员利职务上的便利,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因受贿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因索取财物未遂而刁难报复对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十、运行流程
申请人向窗口提交材料,窗口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受理,材料不全,需要补齐补正的,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发放补正告知书,补齐补正后,窗口再次进行形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事项依法不在本级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说明理由。受理后,对于即办件,窗口人员审核后直接审批出证,对于承诺件,对材料进行审查,需要现场勘验的组织两名以上持有执法证人员组织现场勘验,出具勘验意见,经审查、审核,作出行政许
决定,符合法定条件的,出具准予许可决定书并颁发相关证照,需要上级审批的,转报上级主管部门,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说明理由,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书。窗口将相关文书及证照送达申请人,出具送达回证交于申请人签字确认。对政策外怀孕的人员,拟实行中期以上非医学需要终止妊娠手术出具通知书
一、行政主体
红旗街道办事处
二、实施对象
持有本辖区户籍的社区居民
三、申报材料
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书面申请、相关证明材料
四、收费标准

五、实施依据石性别比〔2016〕1号《石家庄市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小组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第三条
六、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进行登记。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上报县级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材料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七、责任事项依据
1.石性别比〔2016〕1号《石家庄市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小组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第三条
2.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八、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依照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审核的;
2.违反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审核的;
3.未依法落实相关待遇的;
4.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九、追责情形依据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中失职、渎职,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前款所列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前款所列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因受贿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因索取财物未遂而刁难报复对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就业救助申请登记
一、行政主体
红旗街道办事处
二、实施对象
持有本辖区户籍的社区居民
三、申报材料申请人身份证、申请表
四、收费标准

五、实施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十四条“申请就业救助的,应当向住所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实后予以登记,并免费提供就业岗位信息、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六、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进行登记。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材料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七、责任事项依据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十四条“申请就业救助的,应当向
住所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
实后予以登记,并免费提供就业岗位信息、职业介绍、职业指导
等就业服务。”
2.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八、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
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依照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进行登记的;
2.违反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登记的;
3.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九、追责情形依据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中失职、渎职,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前款所列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前款所列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因受贿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因索取财物未遂而刁难报复对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