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政府
 
石家庄市桥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3年食品销售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年02月24日 16:09
                                                                                                                                                                                                           
                                                                西市监函202318号

石家庄市桥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2023年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工作计划》的通知

 

 

各市场监督管理所:

    为加强食品销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食品销售监督检查工作,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证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区局制定了《2023年食品销售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石家庄市桥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224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2023年食品销售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为加强对食品销售者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落实食品和食用农产品、食盐销售者主体责任,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制本监督检查计划。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严格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指示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监管理念,着眼全区食品经营安全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坚持源头严防、过程严管、风险严控,深入排查食品安全重大隐患和薄弱环节,严厉打击食品和食用农产品、食盐销售环节违法行为,全力净化市场秩序。

二、职责分工

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督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对本辖区监管对象开展监督检查;负责对派出机构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2.根据区委、政府和市局的安排部署,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年度食品销售监督检查计划。

3.根据专项执法检查任务,结合当地实际,明确重点对象、重点品种、重点区域等工作重点,合理安排工作进度。

4.根据双随机抽查检查工作规范,按程序和要求组织开展双随机抽查检查。

5.完成市局安排的交叉检查等工作任务。

三、监督检查对象

食品和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食盐销售者、食品添加剂销售者;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网络食品销售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品贮存及运输者;备案食品摊贩。

四、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检查

是指区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在日常工作中,依法对管辖区域内食品和食用农产品、食盐销售者主体资格、销售行为、食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食品和食用农产品、食盐销售日常监管的主要形式。

(二)专项检查

是指市场监管部门在某一时期针对食品销售监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集中时间,集中人力,对重点地区、重点时段、重点市场、重点品种、重点行为开展的专项执法行动。

(三)飞行检查

    是指采取“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方式,对食品和食用农产品、食盐销售者、监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四)双随机抽查

是指随机抽取食品和食用农产品、食盐销售者、随机选派食品安全检查员开展异地检查和交叉互查。

(五)交叉检查

是指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市场监督管理所对食品经营者实施的异地监督检查。

五、检查内容

(一)日常检查

1.检查内容

食品和食用农产品、食盐销售者资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一般规定执行、禁止性规定执行、经营过程控制、进货查验结果、食品贮存、不安全食品召回、标签和说明书、进口食品销售、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情况,以及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品贮存及运输者等履行法律义务的情况。

2.检查项目及频次

    对食品和食用农产品、食盐销售者,监管部门每年至少进行1次覆盖《食品销售监督检查要点表》全项目的检查,食品和食用农产品、食盐销售者日常监督检查覆盖率达到100%。依据《河北省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规范》的相关要求,根据对食品和食用农产品、食盐销售者日常监督检查、监督抽检、违法行为查处、食品安全事故应对、不安全食品召回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记录情况,风险等级实施动态调整。严格按风险分级确定的检查频次要求开展工作,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并留存,食品销售风险动态管理持续全覆盖。加强与行政审批机关办证信息数据互通,对新办证食品销售者及时进行风险等级划分,评定结果计入食品安全信用档案,按风险等级开展日常检查。

3.检查人员

日常检查以网格化监管为基础,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必要时,区局可以根据“社会共治”的原则,组织或邀请食品行业协会、食品安全专家、消费者协会、新闻媒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第三方成员共同开展监督检查。

(二)专项检查

1.检查内容

1)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专项检查。食品销售企业(个体工商户除外)对企业职工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以及对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进行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考核情况;企业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情况,企业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以及整改情况。

2“两超一非”问题专项监督检查。

3)农村地区食品销售专项监督检查。

4)网络食品销售者专项监督检查。

5)校园周边食品销售专项监督检查,实现校园周边食品经营者监督检查覆盖率100%。

6)食盐质量提升专项监督检查。以食盐批发企业为重点,开展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以食盐零售企业(网点)为重点,整顿食盐市场秩序。

7)推进智慧化食用农产品监管专项检查。全力推动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信息追溯系统使用,建立健全全链条追溯机制。

8)食用农产品突出问题专项检查。

2.检查人员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市场监督管理所工作人员。

3.其他专项检查

区局可根据区委、区政府和市局工作部署及工作需要,组织开展其他专项检查。

(三)飞行检查

1.检查项目及内容

1)食品和食盐销售者许可经营条件合规性监督检查。对许可经营条件合规情况进行抽查,督促食品和食盐销售主体始终严格按照许可要求开展销售活动;对不符合许可条件规定的食品和食盐销售主体,依法提出限期整改等处置措施,无法满足许可要求的要依法撤销相关许可事项。

2)食品和食用农产品、食盐销售者主体责任履行情况监督检查。对食品和食用农产品、食盐销售者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进行抽查,督促食品和食用农产品、食盐销售者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履行进货查验及进货查验记录、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安全自查等法定义务。

3)食品和食用农产品、食盐销售监管工作开展情况监督检查。对食品和食用农产品、食盐销售监管所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

2.检查频次

区局每季度组织飞行检查1次,每次检查不少于5个所;每个所抽查不少于3个食品销售单位(大、中、小各1个),年度对所飞行检查覆盖率达到100%;配合做好市局部署的飞行检查工作。

3.检查人员

区局检查组成员以区局食品流通监管股为主,根据实际情况可抽调区局业务骨干参加,也可邀请相关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业人员和新闻媒体记者参加。

(四)双随机抽查检查

1.检查内容

检查食品和食用农产品、食盐销售者及市场主办单位等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经营规范等情况。

2.检查项目

按照“双随机抽查检查”清单进行全项检查。

3.检查对象、频次和人员

根据《石家庄市场监管系统2023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要求,通过公开、公正的方式从20221月1日以后新登记设立的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抽查比例不低于10%,按照《石家庄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规范》开展抽查检查。

(五)交叉检查

1.检查内容及项目

1)食品和食盐销售者许可经营条件合规性监督检查。对许可经营条件合规情况进行抽查,督促食品和食盐销售主体始终严格按照许可要求开展销售活动;对不符合许可条件规定的食品和食盐销售主体,依法提出限期整改等处置措施,无法满足许可要求的要依法撤销相关许可事项。

2)食品和食用农产品、食盐销售者主体责任履行情况监督检查。对食品和食用农产品、食盐销售者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进行抽查,督促食品和食用农产品、食盐销售者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履行进货查验及进货查验记录、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安全自查等法定义务。

3)对照验收细则,对通过验收的“食品安全管理示范型”超市(店)创建名单进行检查。

2.检查人员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管领导或食品流通监管股负责人带队,2名以上监管骨干参与。

3.检查对象

1)根据工作需要,在划定的重点区域、重点场所和重点对象中,以中、小型食品超市(店)为主进行随机抽查,原则上不少于10家。

2)根据通过验收的“食品安全管理示范型”超市(店)名单,按照大型100%、中型50%、小型10%的比例进行抽查。

六、工作要求

(一)各所要高度重视食品和食用农产品、食盐销售监督检查工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科学制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食盐销售监督检查工作计划,严格落实监管责任,确保责任到人、措施到位,把各项监督检查工作落到实处。

(二)依据《河北省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规范》的相关要求,组织开展辖区内食品经营者风险分类分级管理工作,全市食品销售经营者风险分级动态管理持续达到全覆盖。

(三)检查人员应当根据《食品销售监督检查计划》和检查指令,出示执法证件后,开展现场检查。除接投诉举报检查、跟踪检查、专项检查、飞行检查、“双随机”抽查等有因检查外,对同一相对人,原则上不得多层、重复开展日常检查。

(四)检查人员应当对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如实记录。检查记录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签字。

(五)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属于基本符合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食盐销售者,监管部门应当就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书面提出限期整改要求。监督检查人员可以跟踪整改情况,并记录整改结果。日常监督检查结果为不符合,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责令食品和食用农产品、食盐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活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食品和食用农产品、食盐销售者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监管部门要约谈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强化主体责任落实。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进行立案调查处理。立案调查制作的笔录,以及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应当符合行政处罚程序相关规定。发现违法案件线索,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或者超出管辖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六)监管单位应当依法做好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公示。要做好对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的跟踪检查,确保问题整改到位。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应当记入食品和食用农产品、食盐销售者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政策解读: